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实践思考
2018-12-01谢德权
摘 要: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的措施。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讯问合法性核查;问题;对策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和及时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并对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否合法予以证明。2018年以来,我院共对5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讯问合法性核查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核查意见书,程序运行顺畅,法律效果良好,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本文结合驻看守所检察室当前的工作实际,探索思考如何构建和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并提出建议。
一、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建立的背景
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了探索建立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机制。
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的法律效力以及核查成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具体运用。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职责。
上述规范性文件构建了当前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制度基础。驻所检察人员通过靠前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对于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力度以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和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
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没有形成多方合力
由于现阶段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主要依据是“两高三部”《意见》和《规定》,尚未建立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相关配套机制。对于重大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到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批捕的重大案件信息或是在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而驻所检察人员对案件是否重大,案件的侦查何时终结等情况也不容易掌握,无法及时依职权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
2.存在“重大案件”定义难等情况
“重大案件”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案件是否为“重大案件”,应该由侦查机关判定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判定,如果双方认识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在同一个重大案件中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情节轻重程度不同,犯罪情节较轻的是否也需要开展核查。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存在案件侦破需要,侦查机关认为不适合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仍必须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3.监督缺少有效威慑
根据《意见》和《规定》的要求,驻所检察人员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但未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要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的检察建议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或排除的法律后果,导致核查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4.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取证困难
驻所检察人员在讯问合法性核查过程中存在证明侦查讯问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行为难的问题,一是大量非法取证行为较为隐蔽;二是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机关实际控制之下,对是否被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询问存在不敢作出真实陈述的情况。
三、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建议
1.應明确定义重大案件
明确规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可以提高核查监督工作的实践操作性,解决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标准不一的争议。建议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和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确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对于“重大案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目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可将“重大案件”限定如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控告、申诉,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其他案件。看守所反映或者由驻所检察官自行发现的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其它案件,无论是否属于重大案件,均可启动核查。
2.加强多方合力,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促进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般来说,开展核查的案件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公安侦查机关的提请;二是看守所收押的信息;三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的信息;四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的申请。其中主要来源于公安侦查机关的提请,包括:一是案源发现与移送,侦查机关应主动将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制作提请核查法律文书向检察机关提请核查,看守所公安监管民警在收押登记时,也应主动将重大案件信息及时通报驻所检察官;二是在核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配合检察官开展调查的义务,如提供相关讯问笔录材料,接受询问、配合现场勘验等;三是对核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3.加大核查宣传力度
由于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检察机关一项新增职能,许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可能不知道或者不善于借助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来维护自身权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纸媒、网媒等方式对核查制度进行宣传,驻所检察员也可以对在押人员加强宣传,进一步推动核查工作全面开展。
4.加强讯问检察监督意识
加大驻所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力度,提高检察监督水平;强化检察监督责任意识,明确不履行职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优化驻所检察人员配置,化解驻所检察室由于力量不足导致无法及时职责履职。
作者简介:
谢德权,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