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妇女主持分家问题研究
2018-11-30吕宽庆
吕宽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64)
清代分家是一种普遍现象,国家法律也保障合法的分家行为,《大清律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或奉遗命,不在此律。”其例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①(“别籍异财”条)这里可以看到清代合法的分家即是在父母主持或“遗命”下进行的分家行为,法律对此是允许的。
清代国家法律规定,只要遵奉尊长的意思,分家就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作为尊长的母亲也具有分家的命令权。那么在母亲作为家庭最高尊长的情况下,母亲对分家的同意权和命令权就非常重要。所以,我们看到清代的资料里记载了大量的清代妇女主持分家的情况。
一、妇女作为家族尊长而主持分析家产
资料显示,清代妇女有时能够主持整个家族的财产分析。
道光十六年,凤翔县妇女周张氏邀请宗族人众,共同分析家产,但实际上此次分家系由周张氏一人主持,其族人描述道:“十六年分家之时,系由周张氏谕令分析,诸事系伊一人主持,将房产分拨停妥,始邀伊等到场,书立合同。”周张氏丈夫周惠兄弟三人,长周敏,生子元超、元嘉、元亨、元善、元启;次周惠,生子元益;次周敌,生子垢甲。周敏兄弟三人相继物故,于是由二房周张氏主持分家,其分析家产的原则是在三房均分的基础上,照顾管理家族事务的长房长子周元超。其具体分析内容如下:
房产分析:“外有陈镇房物一所,议明元超、元益二人分住。”
田产分析:“据周张氏供称,地亩共二百一十亩,按照三分均分,每人应各得七十亩,今元超得四十亩,元嘉、元亨、元善、元启分得七十亩,元益分得六十亩,垢甲分得四十亩。”
生意分析:“周张氏又称,万丰王号资本一千串,若照三房计算,每房应分三百三十三串。今周元超分钱四百串,元嘉、元亨、元善、元启分钱二百串;元益分钱二百串,垢甲分钱二百串。”
周元超作为长房长子“经理家务,且须认还外欠四百余串,是以议合多分地二十六亩”;且万丰王号的生意“因议明从此以后,生意一人独任,其祸福不与众人相干”②(“审讯得凤翔县民妇周张氏具控胞侄周元超一案”)。
这是妇女作为家族的尊长而主持分析家产的例子。周张氏对家产的分析考虑较为妥当,房屋、田地和资本生意等方方面面都分析详细。且周张氏权力不小,家族分析全是她一人,“诸事系伊一人主持”。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慈溪县二十七都五图之叶家妇女叶陈氏在主持分家时,不但将自己家庭的财产作均分,而且连带将小叔家的家财也进行了分割,体现出其作为家族尊长的权利。
叶陈氏除了将自己的家产留出一些祭田外,其余家产包括房屋、田地、宗族会的权益等均作五份,分给五个儿子,同时还分割了小叔的家产:“二叔乏嗣,二房成美承祧其田产屋舍,一应五股平分。二婶用度,议成美每年出钱肆千文,日后叔婶殡送之费五股均派,其坟地议于成美置买。杭城横河桥烟店半爿同盘作店本陆拾千文,归于二房,开张拨还大公堂肆拾千文。又贰拾千文拨出作五股、各爨之费。菜市桥烟店半爿同盘作店本壹百念五千文,归于大房,开张认打重包会钱陆拾五千文,当拨本钱五拾千文五股归用。又拾千文拨出作五股、各爨之费。”③62
二、妇女作为家庭尊长而主持分家
清末,南昌黄刘氏令儿子们分家,“所有家业划为两份,分别执管,房屋四间,言明黄刘氏住一间,水生住一间,鬓头住一间,留中堂一间作为公共,其黄刘氏月膳由水生、鬓头担任。”④221
此处,黄刘氏只将房产做了分析。这是母亲命令儿子们分家的情况。
同治九年慈溪柴裘氏分家情况:
慈溪县廿七都东二图“柴氏”家族契约:
“立分书:母裘氏所生三子,长名乾德、次名乾英、三名乾高。长、次俱已娶室,三尚未娶。兹因吾年老不能摄理家政,及与其日后争竞而分,不若目下和平分局为妙。惟愿自分之后,克勤克俭,各振家声,吾尔幸焉。为此邀集亲邻议妥照股均分,无偏无曲。恐后无据,立此分书壹样三纸,各执一纸永永存照:
一、议堂前正边间,前半间归长。
一、议堂前南首厢屋壹间归次。
一、议堂前西首披屋半间归三。
一、议债户(务)长、次与三对召(找)。
一、议母每房轮膳,百年后丧费照股均召(找)。
同治九年四月 立主分书母裘氏(画十) 分单
允分长男乾德、次男乾英(点墨)、三男乾高(点墨)
见中分亲叶见聪(画十)、弟乾云(画○)、乾忠
分单信行 代字于绍(画押)”⑤95-96
此案中,柴裘氏主持分家的内容只限于分房屋住居等不动产。此案,柴裘氏主持分家,其理由是“年老不能摄理家政,及与其日后争竞而分,不若目下和平分局为妙”,即妇女因年老力衰,没有充沛的精力管理家政,另一方面是因自己年老无力主持家事而导致的家庭权威崩坏带来的家庭内部矛盾开始显现,于是聪明的柴裘氏命令儿子们分家。从其分家理由的诉说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此之前,柴裘氏一直管理家务,儿子们俯首听命,家庭内部关系比较雍睦。
咸丰七年,慈溪九都外四图曹叶氏分家时,“将屋宇、田地、山场以及神会什物等项,二股均分”给儿子曹景祥、曹景范。长子曹景祥分得民田二十六亩四分有余、民地两方、民山七块;次子曹景范分得民田二十六亩有余、民地两方、民山六块。[3](第28-30页)
三、妇女因家庭变故而分析家产
1.由于家庭经济变化而重新分家
因家庭经济出现新的情况——家产出当而未曾分割,由此导致原来分家时的家庭状况出现变化,母亲于是重新分家,调整各子女的利益,再次进行家产分割。
“情因氏夫王廷璧存日将将业产指给一份,与二房媳王张氏并伊子三乡招佃收租,余俟氏夫踩踏均分。迨后民夫染病而终,其田产尚未剖分,以致王张氏本年二月二十八日以权霸情惨事控经陈主。批:准唤讯。沐赏差唤。随有族亲王灿昭、张秀恒等邀集理剖,不忍终讼拖累,以伤和睦。所有氏夫自置天神堂田地、房屋、花草、园木等项一契,约谷四十余石,系三房公共之业。先年维辅、维宣等当出、获价银五百五十两,张氏母子未染分厘。众议:将此业找补三乡子孙耕管,其出当之项,限三品、三琏两房人等今年秋收出银赎回,找补三乡母子。三品、三琏不得藉端延掯,以致日后复生波涛。自补之后各管各业,断(但)不得复生异议不诚,上光宗祖下益子孙。今欲有凭,立出找补文约又付与王张氏、王三乡母子永远有据。”⑤458
此案,王李氏因为丈夫在世时曾经分给二儿媳的田产是临时性举措,有相关家产与利益没有分于二儿媳王张氏及其子嗣,王李氏决定重新分割家产,自己主持分家,将出当田地所获银钱分与王张氏及其嗣子三乡。
2.家庭成员出现变故,导致家产继承出现变化,母亲重新分家
嘉庆二十二年,慈溪县十六都四图妇女楼魏氏因为家庭变故而重新分家
“立嘱书:母魏氏,所生四子一女,长尚勤、次尚武、三尚伦、四尚功。父在日,嘉庆十三年分爨,尚勤、尚武俱以(已)婚配,另立家业;尚伦、尚功并幼女俱以年幼与吾二老抚养、同居。不幸十九年间,尔父身故,其津(殡)送俱以尚伦、尚功承办。照前分书时所遵西南河,尔父津(殡)送田一亩六分八厘,其田归于尚伦八分四厘,尚功八分四厘,以抵三、四两房作为己业。不幸于廿二年间,三男尚伦身亡,尚未娶亲,又未立继。所将三男分授田产屋宇今邀同宗亲公议,遵尚伦名下祀田二亩六分八厘,土名西南河,大、二、四,三房轮流布种,当办上坟祭祀。四男尚功出外学业六载,而尚功名下分授田产,逐年田息俱被尚伦同居用去。议将尚伦名下西南河田一亩,又丈地亩九分,授得尔父津(殡)送田八分四厘,又杂物器皿,此四项归于尚功作为己业。东明轩楼房一间、又南首晒场、并粪缸基、又前桥头小屋基地一间、并前藕田田二分七厘,为因尚功名下。堂后楼房半间□□年间被出卖,屋价被尚伦同居之时填补家用,估将此五项亦归于尚功永为己业。又屋外东首地一方,去年出卖钱九十千文,三男身故用去钱卅千文,母办寿器乙具用钱十千文,余存钱五十千文以抵母日后津(殡)送之费。尔父分爨之时,又遵土名例堪,爱惜女妆奁田乙亩;今女已在尚功名下从薄出嫁,估将此田亦抵尚功作为己业。立此合同嘱书三纸,大、二、四三房各执一纸永远存照行。”⑤6-7
此案中,楼氏早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在父亲主导下进行分家,嘉庆十九(1814年)年,楼魏氏丈夫亡故,嘉庆二十二年(1818年),楼魏氏的第三个儿子故世,且其未曾娶亲,也没有为其立嗣,期间,楼魏氏的女儿出嫁。于是,原先分与第三子楼尚伦的家产无人承继,楼魏氏决定将其分给其余的儿子们。于是楼魏氏召集亲族,重新分家,将三、四两门幼男的田地等不动产重做调整。
四、妇女主动要求分家的情形
《大清律例》中有关规定强化子孙在财产使用上的限制,这即是“卑幼私擅用财”律,其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平均者,罪亦如之。”
在清代,分家是可以的,而卑幼用财又被严格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会推动卑幼子孙的分家倾向和诉求,如光绪二十三年时,广东新会陈承邦将房屋分给四个儿子的房分,遗命因田产不多,命田地全归蒸尝,不准分析。但光绪三十年时,四房寡媳陈赵氏要求分析田产,“无奈四房基棠妻赵氏为子永源年幼,屡称实业无多,莫从倚凭,必要将蒸尝田均分,是以敬请服内叔侄商议,求将田地均分。今亦从其所请,念四房赵氏孀守幼儿……鲁围田二亩二分。现年上时值租银十八两左右,特格外多分的。”⑥382-383这个案例显示清代妇女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提出分家,最终妇女分家请求得到家族尊长的同意。
五、妇女分家的原则
清代妇女分家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诸子分析”原则
清代国家法律规定分家时儿子们应平均继承家产,即所谓“诸子分析”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①“卑幼私擅用财”例文,清代妇女在分析家产时也遵循这一原则。
咸丰七年,慈溪九都外四图曹叶氏分家:
“立合同分书:母叶氏生两男,长曰景祥,次曰景范,女一适叶忆。先夫侨寓清江(按:今淮安)颇有赢余,可称温饱。奈甲寅(即咸丰四年)仙逝,怅可如之。然男婚女嫁已慰向平之愿,而并得抱孙之乐。余本不忍折(析)产分居,无如年近花甲,精力就衰,理合传家。爰集亲族公议除祀膳以外,将屋宇、田地、山场以及神会什物等项,二股均分。自今以后,尔曹宜箕簑克绍,埙篪交吹,尚仰先人之志,是余年厚望也。爰立一样分书二本,各执一本,永远存照行。”③29
此案,曹叶氏主持分家,其分家的缘由是“年近花甲,精力就衰,理合传家”,也是年老力衰,不愿再管理家事,故将所有家产分作两分,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
2. 照顾女儿的原则
妇女在主持分家时,很多情况下对于未出嫁女儿乃至出嫁女儿都有照顾。
道光十一年(1831年)十一月,慈溪二十七都五图叶成美妻刘氏分家:
“立拨书:……长女早已出嫁,婚配于厉宅。所生外甥年方八岁,因婿在家坐守,儿辈念手足之情,各遵母命,允洽每年长房帮吃谷叁百斤,次房每年帮吃谷叁百斤,两家共帮吃谷陆百斤,称于□□,帮衣食之意,待外甥成人长大方可停帮。以上一切各□□遵,无得争论,永无异言,□□□□□□□□□□□□祖宗之志气。倘若不遵,看作不孝□□。
道光拾壹年十一月 日立拨书母刘氏”③65-68
此案,叶刘氏因年岁花甲而无力主持家事,于是主张分家。叶刘氏将家产详细分割,除留下自己的养膳田与亡夫祭田外,其余均分。在主持分家中,叶刘氏提出对外孙给予照顾,要求两个儿子每年提供各三百斤谷给外孙,直到外孙长大成人。对外孙的照顾,体现的是对出嫁女儿未能继承母家家产的补偿,说明妇女在分家时有照顾出嫁女儿的可能。
在此之前,叶刘氏之婆婆叶陈氏也曾经主持家庭分家之事。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叶陈氏令五个儿子均分家产,并提出“小女存娣许配陈姓出嫁之费,五股均派。厉廷芳借去本钱捌千文,归于存娣嫁妆之费”③65。
叶陈氏在分家时特意要求五个儿子分摊其小妹的嫁奁,并将外借资本八千文直接归为女儿的嫁妆之费,不准动用,将来债务人还钱后,这一钱项直接归女儿。这是寡妇在分家时对未嫁女儿权益的考虑。
3.自身养老的原则
清代妇女分家时,一般在分析家产时会考虑到自身养老问题而留出养赡田地,或写清自身养老保障来源等问题。
如道光年间叶刘氏在主持儿子们分家时,对自身养老做出了明确规定:“下海田丁地八分,又永福庵下地八分,两处□□□□□,其地租钱亦遵母在生零需,百年之后,长、次两房均分。”③66俞韩氏主持分家时也单独留出自己的养赡地:“议社台岙柴山贰爿,土名龙沿头腰带山,其山面砍砟伴价以作做坟之费应用。每年山租钱归氏收用。”③88前文所述及柴裘氏分家时要求儿子们轮番赡养自己,百年后丧费照股均摊。
临海县孀妇陈何氏凭中何昌泰分析家产,陈何氏分给陈氏五弟兄每人各七十亩田地,自己留养膳田八十二亩。此次分割财产虽有波澜,但最终得到知县孙鼎烈的支持。⑦卷七,“陈公凑批”
4.安排宗祧祭祀的原则
清代妇女在分家时,一般会单独留出一定的不动产作为亡夫家族和自己的祭祀产业,以保证宗祧祭祀不坠。
如叶刘氏在主持儿子们分家时,对叶氏宗祧祭祀做出明确规定:“再黄家门前田壹亩六分,又屋后秧田壹亩贰分,两处共贰亩捌分,遵尔父母祀产,两房轮流值祭布种。又将里柴圩税地叁亩贰分,遵起尔父母造寿城并殡送之资。其地租钱母生前遵作烧香之费□□。”③66
再如徽州詹汪氏分割财产时详细安排了家庭亡故尊长的祭祀田产,还有詹汪氏个人养膳田,又有子孙的教育费用出处的学田,还有体现宗法观念的长孙田,更有准备偿还家庭债务的田亩。
“立议分关詹母汪氏,……承先启后,善厥贻谋,夫何年未五秩,于道光十二年春,夫故。……内政赖氏维持,外事儿子经理。……今日翁姑、氏夫具已殡葬,幼子长孙亦各婚教成立,含怡娱自,于愿足矣。氏亦年迈,倦于勤矣。尔等宜遵遗训,将本地租扒三十八秤零八斤,并各会次存增坤公(詹汪氏之翁——作者注)立祀。又扒租二十秤存钟岷公(詹汪氏之夫兄——作者注)立祀。又扒租四十秤存钟嵀公(詹汪氏之夫————作者注)立祀。一概四房轮收,清明祭扫安葬使费。又扒田皮五十七秤零四斤,存灯油田以贴读书应试者收租使用。仍余二百十四秤零六斤,再将田园、屋宇、基地、器皿、祀会等业,爰请亲族家长,品搭均匀,分作四股。并外江右珠山田亩、庄屋等业,内扒田四十亩为氏养膳。又扒田十亩零二分为长孙田,又扒田三亩弥补三子家租,又扒田八十四亩六分存售抵还众账。除还债外,多者四股均分,少者四股均认。所余田二百五十四亩六分有零,亦作四股均分,书立仁、义、礼、智阄书四本,逐一注明画押拈阄,各执一本为据,仍有公众往来人该己者,公取公派,已该人者,公认公还。自兹以往,务宜兄友弟恭,相亲相爱,至于九族,无不皆然。”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吉日立议阄书:詹母汪氏(押)”⑧包号125
徽州詹汪氏分家时为亡夫家族三人翁、伯、夫单独留出祭田,以维持家族祭祀不坠。在此分家文书中,詹汪氏考虑比较周全,除家族祭田和子孙分析的财产外,还留出部分财产用作其他分配,如子孙教育费用出处的学田,有准备偿还家庭债务的田亩,还有体现宗法观念的长孙田。
5.遵从照顾长孙习俗的原则
清代某些地方对长孙有一定的照顾,如江西、福建、浙江等南方地区有“长孙田”,即在分析家产时,长孙要受到一定的照顾,可以单独分得一份家产。清代妇女分家时也遵从这一习俗,对长孙加以照顾。如前文提到的叶刘氏分家时照顾长孙,叶刘氏主持分家时已经有三个孙子,但她命令“又将里柴圩税地壹亩贰分遵于长孙春林永远管业布种”,照顾长孙非常明显。
由上文可知,清代妇女作为家中尊长能够主持分家,更重要的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分家,其对家庭财产如何在儿子间均分、在何种情况下重新分配家产、是否照顾女儿及如何照顾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权,充分体现了清代妇女特别是母亲作为尊长享有的分割家庭财产的权利。
综上,通过清代妇女分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清代妇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家庭的尊长,存在着一定家长权益,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性别支配权”,在家庭事务上享有决定性的权利。
清代妇女享有一定家长权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传统中国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孝”的影响,即年幼子女基于孝道要求对寡母的尊敬;另一方面,则大概是滋贺秀三的观点,即清代妇女对丈夫人格权的继承,其本质上是夫权的延伸。⑨335-342这两个主要因素造成了清代妇女在家庭权利上的大发展。
注释:
①《大清律例》卷三,《户律户役》.
②(清)邱煌撰:《府判录存》卷二,道光年间刻本.
③张介人编:《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④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文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⑤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卷,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⑥许舒辑,(美)科大卫编:《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东京:东京大学东海文化研究所,1987年,第382-383页.
⑦(清)孙鼎烈撰:《四西斋决事》.
⑧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藏清代徽州契约文书资料.
⑨见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中译本,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3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