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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

2018-11-29遇美亮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发展问题行政法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上行政任务越来越多,诸多行政任务实施效果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为此,必须按照社会上各项行政任务表现形式和其他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行政法。通过各项法律规章处理社会上行政任务,确保社会上各项行政任务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在公私合作背景下,我国各项行政法也得到高速发展。这就需要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对行政法发展动向实施有效分析,确保人们对行政法发展有所了解。

关键词:公私合作;行政法;发展问题;发展动向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23-03

作者简介:遇美亮(1988-),女,汉族,吉林四平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伴随着公私合作水平提升,我国各项政治工作和私人活动变化趋势日益鲜明,导致我国社会上行政任务越来越繁重,对于我國政府管理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应创设一系列法律规章,解决公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改善公私合作固有管理模式。在提升政治工作与私人活动之间合作效果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保证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能够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潜藏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法发展对于提升我国社会政治层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加强行政法发展的研究力度,尽可能保证行政法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但是在公私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行政法发展方向与社会建设要求相驳,对于我国社会建设效果也有非常严重的影响。针对于这一点,必须加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的研究力度,明确这种条件下行政法发展时出现问题的原因,借以为后期行政法发展动向优化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就目前来看,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潜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家理论转变

任何时期,我国国际理论均会发生变化,而且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这种变化尤为明显。基于此,必须加强公私合作背景下国家理论转变趋势的研究力度,并从这一过程中引出行政法发展。从行政法诞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到行政法诞生与发展国家现行发展趋势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必须保证行政法发展的合理性。而且当前我国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机关所行驶的职责权限也发生改变。多数政府机关在对公私合作实施综合分析的过程中通常采取自由放任的国家政策,没有全面考虑我国综合发展形势。而且传统行政法仅对各项国家职权实施监督,并没有按照公私合作要求对各项政权实施优化改善,造成我国现有的政策理论不能满足公私合作要求。此外,当前我国社会上行政任务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公私合作对于行政法和政府职能的要求逐渐提升。如果公私合作中私人对于政府机关下达的各项规章条例不够了解,或者越权使用各项政府职能。必然导致公私合作出现问题,造成我国国际理论转变效果下降,难以彰显各项政治理论实质内涵。理论上来说,在开展公私合作之前,行政机关与其中工作人员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行政机关中涉及的国家理论也较为单一。造成行政机关发展滞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而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机关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合作力度得以提升,行政合同法律属性得以彰显。通过相应法律合同不仅能够为行政人员制定合理的工作规范,还能够避免行政人员在处理相应工作时出现违法行为。继而提升公私合作力度,彰显行政法实质内涵。但是当前在公私合作条件下,相关人员不能有效时应新形势理论发展要求。造成公私合作与现代化行政活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对于我国各类行政法实施效果和国家理论转变水平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影响。

(二)公共行政的变迁

受公私合作的影响,我国各类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会发生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方面上。加上在公私合作过程中,各项行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广大人民群众滋生出不希望法律过分扩张的思想。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各项法律规章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按照行政合同中各项法律规章要求开展相应工作。造成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问题时经常出现问题,不仅影响公私合作效果,严重时还会导致行政机关中公私合作行为终止,造成行政机关综合处事能力下降,其社会价值没有充分彰显出来。加上当前我国社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机关传统行政手段也发生改变。主要变化方向为社会福利活动方向[1]。尽管这种行政手段变化趋势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心理需求,但是并不能将行政机关中职责权限发挥出来,造成行政机关发展滞后,对于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加上公私合作条件下涉及的公共行政模式主要是我国政府机关按照各项法律规章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制定一种公私合作手段。这一行政模式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合作化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机关内部涉及的公共行政理论变化幅度较大,出现行政变迁现象的可能性大大提升。此外,在行政机关中公共行政发现变迁时,行政法实际发展趋势会受到一系列影响,导致传统行政方式难以满足行政机关现行发展要求,涉及的公共行政制度不够合理。同时,我国政府机关还存在政府职能作用效果低下的问题,造成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权力与行政机关发展需求相违背。不仅影响行政机关内部约束水平,还会导致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滞后,各类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法律规章不能得到有效扩展。

二、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

由于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对行政机关内部公私合作模式实施有效分析,明确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会受到层层阻碍。基于此,应深入剖析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问题,同时制定合理的改善措施。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确定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在保证行政法发展水平的同时,提升行政机关中公私合作水平,以保证公私合作能够在我国行政事业发展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使行政法中公法与私法结合

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管理要求空前提升,也就是说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行政法综合发展要求。这就需要在行政机关的作用下对行政法管理模式实施优化更新,减少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滞后的可能。加上行政机关中涉及的合同法律规章与现代行政任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不能对行政机关中合同上涉及的法律规章进行优化改善,必然导致各类现代行政任务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各类合同的实质效果,行政机关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合作力度薄弱,不能有效的解决行政机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2]。针对于上述问题来说,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必须对行政任务手段实施变迁处理,确保传统行政法能够向着私法手段方向发展。这一举措不仅能够彰显行政法中私法的优势,还能够保证行政法中公法与私法处于相互衔接的状态。转变行政法中各项法律条例的性质和作用效果,借以保证行政法在公私合作中的作用效果得以彰显。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其中涉及的行政案件非常多,各类行政案件的表现形式和诱发原因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为保证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掌握各类行政案件的实质内涵,就应在公法与私法共同作用下对行政案件实施深入剖析,明确行政案件对我国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产生的影响,据此制定合理的优化改善措施。一般来说,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发展所表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有一定关联。这就需要利用特定的法律规章对这两种权力实施规范化处理。在提升行政手段健全力度的同时,使得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能够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且在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条件下,各类行政案件的诱发原因错综复杂。基于此,应采取公私结合的方式对社会发展中产生的行政案件或者相应业务实施有效处理,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事项时出现公共权力失衡的问题。由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行政案件较为复杂,在利用行政法对各类行政案件进行处理时很有可能会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这就需要对行政法中各项权利实施有效控制。在彰显各项权利实质内涵的同时,使得公私合作效果有所提升,确保行政人员能够按照行政机关发展需求处理各项事物。出于多方面考虑,行政机关中涉及的行政法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得以完善,甚至形成一种独特的形式和文化内涵。也就是说,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能够促使新法律的形成,全面提升各企业行政合作力度,这对于彰显行政法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的作用效果和实质内涵也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推进新型行政形式诞生

受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影响,相关人员对新政政法的掌握力度不足。这就导致行政机关新政政法建设初期,相关人员并不能有效利用新政政法处理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采取传统行政手段处理行政案件和其他业务,造成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滞后,阻碍我国现代化社会发展。加上社会上潜藏的行政业务非常多,如果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对新政政法不够了解,必然加大社会上各类行政案件处理难度,这对于现代社会行政业务量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对于传统政府机关来说,其涉及的职能主要表现在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上。也就是说,政府机关能够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传统行政业务。但是由于政府机关内部涉及的法律规章较为老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社会行政业务处理要求。尤其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社会上行政业务数量逐渐增多,政府机关不能有效处理各类行政业务,加大社会上行政案件扩展力度,继而导致社会上行政业务控制难度加大,对于政府机关综合实力和行政法发展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针对于这一点,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处理各项行政业务时,应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冲出政府机关的束缚,并利用私人部门解决社会上各项行政业务。保证行政业务处理过程中资金充裕性和技术合理性,借以保证私人部门在社会性政务处理过程中的作用效果得以彰显。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私人部门本身具有诸多优势。为提升社会上行政业务处理水平,还可以将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结合到一起,使得公私合作力度有所提升。同时还应保证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状态,更好的传承新政政法。在提升相关人员对新政政法掌握力度的同时,促使社会上新的行政形式的诞生。改善社会上行政业务处理模式,进一步实现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稳步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政法诞生速率

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现代化社会综合变迁能提得以提升。为保证社会变迁能够满足人们综合发展需求,必须保证新型行政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处理社会上行政任务,借以保证社会发展水平得以提升。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部门涉及的行政手段的核心表现在秩序行为管理上。但是我国政府机关在构建行政制度时没有考虑到社会总结发展形势,相关人员对公私合作不够了解,并没有按照公私合作表现形式和其他方面因素对政府机关中涉及的行政法实施优化更新。导致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發展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对于行政法政治效果也有很大的影响。针对于这一点,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应对行政法中涉及的公法与私法实施有效分析,保证这两项基础法律之间合作水平有所提升[3]。同时按照现行社会发展需求对政府机关固有的行政手段实施综合处理,提升相关人员对政府机关整各项行政手段的重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政府机关行政手段中出现的问题。在提升政府部门应私人部门之间合作力度的同时,保证公私合作能够满足时代发展需求。促使公私合作背景下各类新型政法的诞生,进一步实现我国整体可持续发展水平提升的目标。

(四)行政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传统行政法过度注重依法行政理念,导致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干扰,这对于行政法实质作用和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影响。加上在公私合作背景下,我国政府机关对公共管理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这就需要按照政府机关公共管理要求和公私合作现状对政府机关中涉及的法律规章实施行政改革,必要时还可以树立新的行政法改革目标。在扩展行政法在政府机关和行政业务处理中应用范围的同时,确保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法能够呈现新的发展趋势。而从公私合作和行政机关工作现状这两方面出发,行政法所呈现的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替代性契约广泛应用和协商性规制兴起这两个方面上。对于替代性契约广泛应用来说,这种契约能够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同时应用该种契约还能够优化改善传统行政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提升政府机关对行政法发展的控制力度,避免政府机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与各类法律规章相互违背的现象。而且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处理各项行政业务的难度加大。如果不能对政府机关中各项法律制度实施优化改善,必然导致各项行政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这对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应将替代性契约与政府机关中行政法规相结合,尽可能保证政府机关中涉及的法律规章能够满足行政法发展要求。更好的解决社会上一系列行政业务,进一步实现公私合作背景下社会稳步发展的目标[4]。由于公私合作会受到新型行政理念的影响。为提升这一合作模式行政效果,应保证契约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替代相应行政法律。严厉打击社会上一系列违法行为。在推进社会稳步发展的同时,彰显行政法的实质内涵。由于替代性契约中涉及的法律内容比较多,这就需要保证相应契约中涉及的法律内涵和原则范围等方面能够满足行政业务处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扩展替代性契约应用范围的同时,推进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顺利发展。对于协商性规制兴起来说,由于传统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不平等关系,平等协商是不可能的,行政法规制手段主要是单方面命令性和强制性的。而公私合作治理强调公部门与私人主体之间平等、对话、协商与合作,被当作合法的仅仅是这样的法律,它是可以在一个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所有法律同伴所合理地接受的。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合作治理都改变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图景,它所塑造的形象已不再是“政府—公民”之间的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合作与协商的平等关系,从中或可蠡测出新行政法的未来走向。行政法需要正视公私合作治理超越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以对话、协商的形式对公私合作治理进行规范。伴随公私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协商性规制逐渐成长为公私合作治理的主要行政法手段之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了解公私合作的方式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法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来说,应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并且要不断的完善行政法的内容,使得新形式的行政法出现在现代社会当中。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应确定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在保证政府有效的职能行使的同时,促进我国的行政手段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燕燕.公私合作的行政法规制解析[D].辽宁大学,2016.

[2]张馨月.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21.

[3]陈军.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13(02):101-104.

[4]陈军.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D].苏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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