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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困境与对策

2018-11-29王萍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困境对策

摘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其承载的科学实现程序分流以提高诉讼效率、制度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协商司法本土化探索和尝试及有利于构建我国多元的诉讼程序等功能和价值已经被国家和社会各层面所充分认识、理解、重视和关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之下,量刑建议直接呈现“从宽”的内容和幅度,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75-01

作者简介:王萍(1983-),女,福建三明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监察科,副科长,检察员。

一、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量刑建议制度运行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上的困惑

一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单纯的程序性权力,而是对审判量刑具有相当预决效力的实体性权力。有人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权力,因此对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心存疑惑,量刑建议时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二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量刑建议要求具有较高的精准性,然而,在缺乏详细的量刑指南与丰富的量刑经验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个目标绝非易事,因此有人存在畏难情绪,害怕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三是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资源捉襟见肘,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签署具结书以及精准量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办案压力,因此有人存在抵触情绪,人为地减少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

(二)质量与效率上的担忧

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困难,影响了量刑建议的质量与效率:一是量刑指南上存在欠缺。目前,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处的阶段等因素所局限,尚未在全国形成能够统一适用的量刑建议指引规范。二是量刑经验上的缺乏。虽然以往也提量刑建议,但由于主要是一种检察职能的宣示,不要求具有精准性,因此对量刑的考虑往往不致全面细致,所提量刑建议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当然不会注重对量刑经验的积累。

由于量刑指南的欠缺与量刑经验的缺乏,检察官在估量刑罚时必然需要查询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与其他检察官以及法官沟通交流,内心反复权衡比较,这样势必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司法效率。同时,由于主要依靠承办检察官自由载量,受检察官的学识、经验以及个人偏好的影响,量刑的精准性难以保证,在不同承办检察官以及不同区域间存在量刑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难以避免。

(三)不当行使权力的可能

当前,对量刑建议的制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具体的量刑指南;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下,不需要制作审结报告;不需要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与理由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人为获取有利的量刑建议,有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检察官的可能性,也难以完全排除极个别检察官滥用量刑建议权。此外,还可能存在两种不当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情形:一是为提高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刻意降低刑期或适用缓刑以换取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这种情形可能导致量刑畸轻,放纵犯罪;二是为避免放纵犯罪的嫌疑,人为拔高刑种、自由刑的刑期或财产刑的数额,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正的,也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认可,从而人为缩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范围。

二、现实对策

(一)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环节,是认罪认罚制度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提出高质量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職责,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是不容置疑的。虽然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实现量刑的精准性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充分参考现有的量刑指南与以前的判例,充分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各方面的意见,也是可以做到的,不应当存在畏难情绪。虽然精准量刑确实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加大了办案压力,但也应当看到,随着量刑指南的不断完善,量刑经验的不断积累,量刑机制的不断健全,精准量刑的难度会逐步减小,所以也不应当存在抵触情绪。

(二)适时制定全国统一、公认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方法,具体犯罪的基准刑和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等,可以给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吸收、转化、完善。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能完全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特征的要求,基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在总结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适时制定全国统一、公认的量刑标准,以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

(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仅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而且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只有让各方面参与到程序中来,充分发表意见,使其感到受到尊重,才能使其倾向于接受按程序形成的结果。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无论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在形成量刑建议前,都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可以以当面交谈、电话沟通、阅看书面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但均应当记录在案,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参考文献]

[1]齐杰.论实践中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完善.中国检察官,2016(15).

[2]郑义兵.刍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法治博览,2015(32).

[3]叶青,吴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展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1).

[4]陈思群,江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构想.上海检察调研,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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