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的法理学分析
2018-11-29张开
摘要: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促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面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见危不救的社会现象以及社会道德约束力量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法律制度。本文对社会上见危不救现象的类型进行总结,并对相关法理基础进行阐述,总结出社会上见危不救存在现象的原因并对相关法律制度重要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范制度建设进行讨论。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理分析;制度建设;社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72-01
作者简介:张开,大连交通大学,交通工程专业。
见危不救之所以采用法律规制的方式,主要是由于现在见危不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制建设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一、见危不救的分类以及法理基础
(一)见危不救的分类
目前针对见危不救的定义法学界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根据事件主体的不同将见危不救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公职人员见危不救。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对于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当人民处于危险情况而没有进行救助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公职人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树立模范带头作用,这不仅仅是公职人员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第二,生活共同体见危不救。生活共同体见危不救行为也是当前社会上常见的现象。生活共同体主要是指在短期和长期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关系,包括恋人关系、亲情关系以及友人关系等。出现该种类型见危不救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依据的缺乏。
第三,特定机构见危不救。特定机构主要是针对职业特殊性而区分的,例如医生、出租车司机等。针对特定机构法律约束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针对医疗人员在相关条例中,尽管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违规行为责任的承担并不详细。
(二)见危不救的法理基础
第一,以道德为基础。在法制化建设国家中,法律制度的完善性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见危不救的行為在伦理价值上是不道德的行为,对他人甚至社会产生危害。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伦理关系中,对善恶的分析关系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法律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也是对公民生命安全的保护。
第二,以人性为基础。人是社会个体的存在,社会发展同时也要追求个人的幸福,在社会建设中个体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人不仅要在社会发展中受益,更要承担社会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从法律层面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约束是对人权的尊重,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二、见危不救问题出现原因以及重要性分析
(一)原因分析
社会问题的形成往往都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我国人口众多,公职人员比例较低,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约束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要见危救助;第二,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制度不完善,监管工作不到位;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个人之间利益冲突是形成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重要性分析
由于见危不救本身对社会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作用,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必须要避免过多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可,防止公众道德出现危机。见危不救现象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时期的,因此必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
三、见危不救法制规范策略建议
(一)利用民法手段
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包括见义勇为者与违法行为实施者、与受益人、与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能够在维护个人和集体利益过程中发挥积极效应。对于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见义勇为者有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在民法上对相关程序进行细化。
(二)利用刑法手段
主要是指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在刑法上进行定刑处理,对其形成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危害进行分析并没有责任。从刑法手段上对其进行约束最重要的就是标准的确定需要相关部门慎重考虑,包括围观行为等。
(三)利用行政手段
在行政层面,可以通过警察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协助警方工作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经历。在行政复议法中对见义勇为行者生活困难的情况向行政机关申请抚恤金、保险金以及生活保障金。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社会上不断上升的见危不救的现象,应当将其置于法治环境中进行分析和思考,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考虑到见危不救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以及和谐的威胁,要从根本上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以及完善化,包括民法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刑法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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