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8-11-29吕晶
摘要:女性犯罪一直是法学领域中倍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思想观念不断转变,犯罪率始终呈上升趋势。而女性生物结构和社会功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预防女性犯罪有很大的必要性。本文主要从生理、社会、家庭、经济等方面探究女性犯罪的原因,旨在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女性犯罪;原因;社会因素;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58-02
作者简介:吕晶(1995-),贵州民族大学,法律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一、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生物诱因
1.生理构造的特殊性。一方面女性的情绪主要是由人脑中左侧杏仁核控制。基于左右杏仁核的处理模式不同,相较于男性女性更加容易产生抑郁、烦躁心理。在体型方面,女性多表现为身材娇弱、富有性吸引力,虽然女性的体格特征使得其在实施暴力犯罪时具有局限性,但其却可利用本身所具有的女性吸引力去博得他人同情,乘机盗窃或骗取他人财物,甚至从事色情交易。另一方面,女性的生理机能极具特殊性,月经期的女性容易产生焦躁、心烦意乱、冲动等不良心理;孕期女性则敏感、脆弱、依赖性较强;更年期的女性心胸狭隘、多疑、易怒。经历特殊生理期的女性情绪波动大,心情不稳定,做出偏激行为的可能性大,加之不被家人充分关注,为了摆脱抑郁的困境,通常会选择违背传统信念的方式发泄,引发犯罪行为。
2.心理特征。女性具有胆小懦弱、脆弱、依附性强等心理特征,长期在传统道德的束缚下,形成对男性顺从的习惯,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处被动地位[1]。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犯罪缘由于自身受到伤害后出于报复的心理做出的越轨行为。
(二)社会因素
随着时代的变迁,男女之间的地位逐渐平等,女性的独立意识觉醒,更多的人加入到社会工作中。与此同时,女性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贪污等现象日益增多。但由于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对女性的认可度不高,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仍会受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更为严重的是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性骚扰的概率很高,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导致女性自我认同感不足,面对巨大就业压力时,很可能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心理。除此之外,女犯在刑期届满后很难再次融入社会,人们错误的理解法律,通常不愿信任有犯罪史的女性,这也是许多女性自我放弃、选择再次犯罪的原因。社会流动对女性犯罪率上升也有很重要的影响。大批女性进入城市后需要很长时间融入新环境,其原来的发展模式被迫改变,极易产生排斥心理,出现混乱局面从而引发犯罪。
(三)家庭因素
虽然现代社会中倡导男女平等,强调女性的独立性,但在贫困地区,大男子主义的传统思想并未完全掘弃,男性在家庭中仍享有主导地位。在此类家庭中,女性受到的压力主要来自:1.丈夫长期暴力压迫;2.婆媳矛盾;3.繁重的家务。在这些压力的综合作用下,女性的身心遭受严重的伤害,日久积累的恐惧、压抑等消极情绪极易萌生报复的犯罪动机。另外,近期女性未成年犯罪的比例日趋上升,在调查讯问的过程中,了解到其多数为独生子女、留守儿童或者是父母离异[2]。在这种畸形结构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女性,人格很难健全发展,前者在父母的溺爱下任性、过分放纵自己的行为,触碰到法律界限的概率很大;后两者由于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面对犯罪诱惑时不会考虑其行为对父母产生的影响,不易及时有效的调整自己的行为。
(四)经济因素
新形势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但是贫困人口依然存在,许多女性迫于生存压力选择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而一定数量的女性却是因为自身的攀比心理,被犯罪分子利诱成为贩卖运输毒品、拐卖儿童的犯罪工具。除此之外有的女性为了满足金钱需求,不惜选择捷径,从事性服务等违背道德的犯罪行为。
二、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成熟且有针对性的刑事措施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及心理特征,我国法律对女性犯罪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对于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女性犯轻罪且符合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条件时应当适用缓刑、在遭受强奸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与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从而做出从轻判决的案例。这表明我国奉行保障人权的精神和罪行自负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有效的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女性犯罪的数量日趋上升,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与漏洞、适用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也暴露出来[3]。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不适用死刑的妇女须以羁押为前提条件,使得未被羁押的孕妇或者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时才怀孕的妇女反而不包括在内,有违公平原则。2.未明确“审判时”是仅指法院审理的过程还是包含立案、侦查直至审判整个诉讼过程,从而引发判案标准不同、适用法律困难等问题。3.孕妇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较为苛刻,适用时存在很大的限制。女性在怀孕期间身体虚弱且行动不灵活,尤其是心理极其敏感脆弱,如果没有一个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进而影响腹中胎儿的健康。4.未规定专门针对女性罪犯的刑种。女性在家庭结构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肩负抚育子女的神圣职责,如果一味的强调惩罚犯罪行为,而不考虑其在家庭与社会的特殊地位,则会导致女性罪犯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后家庭结构失衡,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与同龄人一样的成长环境,人格发展不完善,进一步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循环现象。5.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无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大的现象。
鉴于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和上述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国可以将女性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延伸为整个诉讼过程,同时废除羁押的条件限制,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论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都不得被判处死刑。另外出于对女性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考虑,我国还应当放宽女性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并借鉴俄罗斯的相关刑事政策,增加专门针对女性罪犯的刑种,规定子女仍是未成年人的女犯不得适用拘役;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女性不适用强制性的劳动改造;必要时,还可以延期执行刑罚[4]。将遭受家庭暴力、长期束缚与压迫引发的激情犯罪考虑进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中,统一司法量刑标准,避免实践中判决悬殊的现象,保障司法公正公平。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女性性格被动,其犯罪行为多为被犯罪分子利用所致,假释有利于女性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还应当公正执法,杜绝女性因执法不公产生报复心理再次犯罪的情况。
(二)加强法制与道德宣传,建立专门援助机构
在做好普法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发挥主流意识的指导作用,引导人们从根本上掘弃性别歧视的封建观念,减少女性犯罪萌芽的滋生。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援助机构,切实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当女性遭受暴力侵害时,可以寻求社区机构进行救济,通过基层调解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其因得不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对社会产生失望心理,从而避免女性因报复心理产生犯罪动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后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加大对女性罪犯的帮助力度,综合女性的特殊状态为其维权,最大限度的矫正其心理,促进女性罪犯再次融入社会。同时国家和社会应关注贫困人口,降低女性因经济利诱等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
(三)女性应提高自身的沟通交流能力,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
家庭对于女性人格的再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夫妻之间应共同抵制不平等的待遇,积极寻求解决家庭矛盾的方法,营造健康的家庭氛围。另一方面,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尤其是父母应关注子女的成长状况,向子女传输正确的价值观,防止其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导。对于女性自身而言,应当树立自我价值感、提高独立自主的意识,增强与他人沟通与交流的能力。当自身与他人之间的聯系越多、社会关系越是稳定,在受到不良情绪的影响后,遵守社会准则感才会越发强烈,才有利于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赖修桂,赵学军.女性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刘丹.论女性犯罪的诱因[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5.
[3]吴丹.我国女性犯罪成因及其预防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2013.3.
[4]邢红枚.俄罗斯联邦对妇女的刑事政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