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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活动的现状与思考

2018-11-29张旭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对策思考存在问题

摘要: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律和工作制度,但在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当前环境犯罪执法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本文从江苏省公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工作的现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方面阐述了公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的现状,并结合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提出了增强执法主动理念、构建两法衔接新模式、完善保障等改进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犯罪;执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D63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14-02

作者简介:张旭(1998-),男,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大数据情报分析还有环境污染犯罪。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强化公安机关在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定职责。环境犯罪,涉及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和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的犯罪。以江苏省为例,2015年,江苏省公安厅成立食药环侦总队,通过掌握全省环境犯罪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的环境犯罪联动执法机制,以面对当前环境犯罪严峻形势的需要。

一、目前公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工作的基本做法与成效

(一)围绕已经立案的环境犯罪,重点进行侦查

环境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程序正式启动。一般案件侦查通常涉及侦查访问、现场调查、检查鉴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和侦查终结等几个阶段。首先,侦查人员应调查被害人、情人和检察官,并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时间、地点、工具和特点等基本信息。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发现、收集、记录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和案卷证据。[1]在物证方面,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甚至是危险废物,要严格注意这些涉案物品的的保管储存与后期处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环境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环境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存在诸如谋杀和抢劫等严重的社会危险,为了避免虚假逮捕和调查机关的错误逮捕,在环境犯罪调查中,应尽量避免被拘留。我们应该逮捕这些相对严厉的强制措施,最后用相对温和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代他们,如保释候审和拘留监视。

(二)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与相关部门建立长效联席会议机制

为及时解决公安机关在办理环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证据规格要求方面的现实问题,以贯彻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契机,主动邀请检察、法院、环保及国土、农委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轮值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开展磋商,为环境犯罪执法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

(三)发挥专业与职能优势,打击侵犯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江苏省省公安厅成立食药环侦总队,全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2017年全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共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53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19人。共立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15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37人,涉及非法排放、非法倾倒、非法处置、非法捕猎、非法等多种案情,有力地打击与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基础工作不实,专业化程度低

我们所办的污染环境案件,很多都要进行检测和鉴定。目前只能依赖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自身普遍缺乏初步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设备。车辆、远程监视监听、夜视、密拍取证等必要的侦查装备普遍没有。特情耳目等秘密力量不知从方面入手,不知道如何建、如何用、如何控。在多头污染、污源綜合利用的情况下甚至很难确定犯罪现场,传统的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手段明显难以应对环境犯罪基本上传统的侦查手段是在法益已经被侵害后的被动侦查,并且犯罪已经发生后再去确认难度更大,其价值远远小于防控犯罪目前,在环境案件侦查过程中大多采用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比较一的常规性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和网络技术运用不足。环境犯罪的隐蔽性和反侦查性决定了传统侦查措施已不能满打击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形势需要。

(二)现实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三大难题”

无论是环境犯罪还是环境违法,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存在经费保障、检测鉴定、证据收集固定三大难题。环境污染案件多为跨区域作案,调查取证、对象抓捕需要大量经费作保障,涉及到鉴定的项目也比较多,需要投入费用不少。办案中查封、扣押的物证仓储、保管需要大量财力。如环境检测费用昂贵,污染环境物证检测一个单项指标都要上万,而送检一个样本往要检测5个以上指标,一个普通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检测费在5万元左右,如果污染物多的检测费更多。

目前,全国范围内能够从事污染环境事项鉴定的机构屈指可数,我省范围内更是寥寥无几。2016年新司法解释虽然增加公安部亦可指定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但是到目前为止鉴定机构和指定的检验机构仍然难以满足实际办案所需。同时证据搜集、固定及保管难严重制约了办案效率。基层环保执法中,环境污染具有一次性不可重来的特性,加之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夜间、下大雨时间排污,很多证据稍纵即逝,极易出现证据灭失情形。再加上环保部门收集证据的意识、证据的规格要求易出现偏差,也会直接影响实际办案效果。

(三)公安机关案件线索来源过窄,受案渠道不畅

近年来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呈现出隐蔽化、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等态势,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发案信息主要来源于群众的举报。受害人的报案或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的能力很有限,如果还是仅仅依靠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控告、举报等传统途径很难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同时,从污染、破坏行为的发生到产生严重的污染事故或者破坏事件需要一段时间,线索中断、证据缺失也就成为常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既是监督者又是执法者,受利益驱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际转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远远低于实际案件数,大量的行政案件没有受到惩罚,这其中是否有多少刑事案件隐藏其中,我们不得而知。

(四)环境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不规范

目前环境资源执法部门由于其内部管理及平时执法工作的不规范,以及县级环境执法部门部门对于自身的业务水平缺乏信心,不敢出具认定意见,所以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基本没有按照公安部要求的目录与要求执行,导致案件移交材料欠缺,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立案和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延误了时机,使得证据流失,使部分案件失去了最佳作战时机。

三、对改进公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的思考

(一)构建两法衔接的新模式

要充分认识当前两法衔接不畅、沟通不利的现状,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力争取得实效。一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解决两法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商办理手头的疑难案件;二要按照两法行刑衔接工作办法,明确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无缝衔接。三,需要建立专门的检察部门,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保障,从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衔接程序。在美国,为了促进环境刑法的有效实施,司法部成立了专门的环境刑法执法部门来起诉环境犯罪,由美国环境保护署对执行情况进行了环境犯罪案件的专门调查,对我们也是一种启示。[3]

(二)公安机关主动介入各类环境犯罪

环境行政机关将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而言是被动的介入,在环境问题突出、程度愈烈的今天,仅靠被动介入,是不能完成侦查使命、有效打击环境犯罪的。[4]因此,在保证行政移送渠道顺畅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介入环境犯罪。可以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建立完善的环境异常报告制度,获取行业基础数据,增进公安执法能力。公安机关必须拓宽环境犯罪进入侦查视野的渠道,主动出击打击违法犯罪,破除依靠行政部门移送的窘境,增强主动发现线索、侦办案件的能力。

(三)落实专门保障的新制度

为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按照公安部环保执法装备配备要求,有针对性地添加一批技术装备,武装环保专业队伍。在资金后勤保障方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应该加强全方位的合作,并且由上级部门提供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更多的人员和资金,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鉴定、仓储保管、装备等方面的资金缺口,将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所需要的必要经费以及检测鉴定经费纳入财政的预算,实报实销,切实解决公安机关的环境安全保卫办案费用问题。[5]

(四)强化社会面宣传

环食药公安机关积极与环保部门合作,与基层派出所积极沟通,采取专题宣传和依托社区警务宣传的方式,进企业、进校园、进商场就环保等专业及法律知识开展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保护环境的认识度,约束企业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犯罪。当前公安机关对环境犯罪的查处仍然依赖于群众举报的传统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犯罪的热情,也有助于公安机关环境犯罪执法建设。

[参考文献]

[1]樊崇义,白俊华.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侦查程序的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3.

[2]赵旭光.“两法衔接”中的有效监督机制——从环境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切入[J].政法论坛,2015.06.

[3]王树义,冯汝.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困境及其对策[J].法学评论,2014.03.

[4]闫爱萍,陈碧.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04.

[5]董純朴.环境污染犯罪防控研究[J].公安研究,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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