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
2018-11-29何双凤
摘要:受限于刑法对减轻从轻情节规定的模糊性,污染环境罪中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特别是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更多依赖裁判者经验估推。为此,以一般减轻从轻情节为基础,结合污染环境罪之特殊性,明确此罪中各减轻从轻情节的性质归属,是污染环境罪中正确认定及适用减轻从轻情节的应然进路。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06-02
作者简介:何双凤(1988-),女,湖南邵阳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教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一、问题提出:由一起土地污染案引发的思考①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从事不锈钢门花的生产加工商。因生产需要,在厂房内修建了电解池和清洗池,分别用于门花的电解抛光(主要利用强酸溶液)及清洗。2015年底,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厂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便直接将生产污水通过暗沟向外排放,遂对其进行查处。调查期间,李某将清洗池液体进行了处置,并支付污水处置费26000元。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工厂附近的土壤颗粒均检出重金属铬及其化合物,且含量严重超标。后李某被环保部门以拿调查结果之名叫至環保部门,被等待的民警传唤到案。
(二)裁判中的主要分歧
两审法院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存在的主要分歧是: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调查期间处置清洗池的行为,不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情形;二审法院则认为该行为虽不属于《解释》规定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情形,但可体现其悔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可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两审判决在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说明,在现行法体系下究竟哪种解决思路更为妥当,抑或说理、论证更为充分正当。依据基本案情,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核心问题值得深究:第一,什么是减轻从轻情节?其适用情形为何?第二,假设本案定罪无误,即李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那么在此犯罪类型中两审法院就案中所涉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是否正确?规范依据为何?
下文拟就这几项问题,在检讨法院判决基础上,结合规范解释学视域以厘清环境污染犯罪中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问题。
二、减轻从轻情节的规范定义及适用情形
(一)减轻从轻情节的规范定义
减轻从轻情节,顾名思义,系减轻处罚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的统称,二者皆属从宽量刑情节。藉由刑法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运用原则规定,可管窥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规范内旨:
1.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内,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由此可知,从轻处罚情节即应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在法定刑处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各种情形。
2.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1]与从轻处罚不同,减轻处罚突破了法定刑最低限度。《刑法》将减轻处罚细分为两种情形:一为一般减轻,即“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二为特殊减轻,即“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基于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经最高法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由此意蕴,减轻处罚情节则应是指依据刑法规定或经最高法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各种情形。
(二)减轻从轻情节的适用情形
根据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同理,作为量刑情节中的重要一类,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亦可分为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两种。以此为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要言之,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含括的具体情形主要有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教唆他人犯罪等多种情节,在此不一一列明;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刑法规范未予明示预设,但根据立法精神及2017年最高法新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一般认为其主要包括七种,即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2]
三、污染环境罪中减轻从轻情节的具体认定
(一)《解释》第五条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
从定罪上看,本案构成污染环境罪无疑,以此为逻辑支点,检视本案中所涉争议焦点。李某在被环保部门调查期间将清洗池污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置,消除污染隐患行为,该情形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特殊“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此乃本案的争议焦点。
2016年两高专门针对环境污染类犯罪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据此规定可知,此处的特殊“从宽处罚”情节,应系属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于此,需特别注意者,乃因我国刑法所称从宽情节具体含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三类情节,而前述规范表述中,其前半部分已就免除处罚情节予以单独表达,故可推知其后半部分所称“应当从宽处罚”中的“从宽处罚”,应仅指“减轻、从轻处罚”。
以此为前提,进一步分析,参照《解释》第五条对“从宽处罚”情节的情状描述,可知欲构成此处之特殊“从宽处罚”情节,须达条件有三:第一,行为性质上,需构成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之罪;第二,行为危害程度上,需刚达刑事追责标准;第三,行为主体表现上,需系初犯且事后有积极补过、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等悔罪表现。
基于此要求,检视前述情节:其中,李某确系构成污染环境罪,且为初犯,犯罪后有积极补过、消除污染、赔偿损失之事实,符合《解释》第五条中行为性质、主体表现情状要求。但是,在行为危害程度上,本案排放含铬污染物严重超出国家关于总铬、六价铬排放最高浓度的三倍标准,已远超刑事追责基本标准。是故,该情形仍不能认定构成此特殊“从宽处罚”情节,量刑时当然亦无需依此情节对李某进行减轻从轻处罚。
(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
由上分析,可以确知,上述情形并不构成《解释》规定的特殊“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那么,究竟该情形该如何定性?在此,仍需进一步厘清。
前文已有述及,减轻从轻情节除包含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之外,还包含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而犯罪人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是为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中的两种。因此,尽管上述情节已经论证,并不构成《解释》规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但以此并不能妨碍其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构成。因为,结合上述情形之具體情状,其中李某系初犯,此可体现其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在被环保部门调查期间,能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置,消除污染隐患,此可体现其积极补过,有悔罪表现,犯罪后态度较好。根据立法精神及新修订的《量刑指导意见》,此情形应可认定构成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由于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酌定性”,[3]司法实践中其是否认定多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因此,从理论层面而言,本案中两审法院关于此情节认定存在分歧,无可厚非。
但是,值得注意者,乃此“酌定性”非等同于“随意性”,亦即裁判者在“酌情”决定是否认定及适用此情节时,不能仅凭个人好恶随意取舍,而须是经由综合权衡立法精神、案件性质、刑罚理念等多维因素审慎作出的唯一选项。就此而言,尽管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具有“酌定性”,但具体到个案,其“酌定性”应当具有“确定性”,申言之,其是否认定及适用,应当是确定的。
有鉴于此,进一步探讨前述情形的认定。根据新修订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根据此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笔者认为,本案中应当认定上述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原因有三,兹分列如次:
第一,从立法精神来看,《量刑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意蕴,量刑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就此而言,在本案中认定并适用此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是服膺现阶段我国量刑指导精神内旨要求。
第二,从刑罚理念来看,由上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知,现阶段我国对于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犯罪,在刑罚理念上,更强调刑罚的“从宽性”。而本案系污染环境犯罪,非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犯罪,因此,认定并适用此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是顺应现阶段我国刑罚理念的客观要求。
第三,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本案中犯罪行为人李某系小生产加工商,经营时间不长,且污染物排放量较少,犯罪后亦能积极消除污染隐患,改正违法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在犯罪性质上理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量刑时当然应“充分体现从宽”。
四、结论
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实现法律实质正义,达到法、理、情最大限度的融合;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个案冲突、量刑不公,减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在现行法对减轻从轻情节有所规定但较为模糊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司法理性从错综复杂的个案中,甄别提取减轻从轻情节,并正确确定其系属类型,实现刑罚效能最大化,是每一位裁判者裁判中必须审慎思考的课题。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时存在的问题是,仅只关注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而当然忽视立法未予明确预设的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由此导致裁判结果虽不存在根本违法,但与立法精神、现行刑罚理念等明显相悖,故从刑罚效能最大化角度而言,显然并不适当。相较而言,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时,既能严格遵守现行立法规定,又能充分顾及立法精神、刑罚理念、个案性质等多维因素,既能彰显法律之权威,又能兼顾法律之温情,显然,无论是在合法性还是正当性上均更为充分。
[注释]
①案例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终449号.
[参考文献]
[1]刘军.减轻处罚的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探析[J].法学论坛,2015(5).
[2]时延安.酌定减轻处罚规范的法理基础及司法适用研究[J].法商研究,2017(2).
[3]卢建平,朱贺.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J].政治与法律,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