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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

2018-11-29黄文奇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摘要:信托是一种三方信托关系。信托文书在委托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创造了一个体内信任。信托可能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信任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破坏”(撤销)。信托在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信托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以加强信托收益权的管理。

关键词:信托收益权;法律性质;信托登记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70-03

作者简介:黄文奇(1988-),男,汉族,广东徐闻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信托法中,受益人是指有权享受任何信托安排的人。受益人通常是自然人,但完全有可能将公司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而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复杂的商业交易结构中。除了慈善信托和一些特定的非慈善目的信托之外,所有信托都必須有可确定的受益人。一般而言,谁可能是信托的受益人并没有任何限制;受益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残疾人(事实上,许多信托是专门为那些有这些法律缺陷的人设立的)。尽管信托必须在适用的永久性期限内归还,但对未出生的孩子也有信托。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具有悠久的历史。信托来源于英格兰,因此英国的信托法律具有重大影响力,尤其是普通法系统,如美国和英联邦国家。

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通常包括欧洲大陆)的信托法只存在于少数几个司法管辖区(如库拉索,列支敦士登和圣马丁岛)。然而,这种信托是法律案件冲突时的外国法律文书,例如布鲁塞尔政权(欧洲)和海牙信托公约的缔约方。避税问题历来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不愿意采用信托的原因之一。

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公平所有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信托人。受托人因此有信托责任来管理信托,以造福公平的所有者。他们必须提供对信托收入和支出的定期核算。受托人可以得到补偿并获得报销费用。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移除违反其受托责任的受托人。有些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可以在法庭上被起诉和审判为刑事犯罪。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实体或公共机构。

信托由委托人创建,委托人将其部分或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信托受其创建条款的约束。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这需要合同信托协议或契约。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于一个当事方的角色,并且可以让多个人共同担任一个角色。例如,在信托中,设保人通常既是受托人和终身受益人,同时指定其他特遣队受益人。

自罗马时代起,信托就已存在,并已成为物权法中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将财产置于信托中的所有者将其部分权利交给受托人,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和控制权与其公平的所有权和利益分开。这可能是出于税务原因,或者如果委托人缺席,无行为能力或已故,则控制财产及其利益。遗嘱信托可以按遗嘱创建,定义如何为儿童或其他受益人处理金钱和财产。

虽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但在接受财产所有权时,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一定的受托责任。所欠的主要义务包括忠诚义务,谨慎义务和公正义务。受托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保持非常高的护理标准,以便执行其行为。为确保受益人获得应有的收益,受托人须履行若干辅助职责,以支持主要职责,包括公开和透明的职责;记录保存,会计和披露的职责。此外,受托人有义务了解,理解并遵守信托条款和相关法律。受托人可能会获得补偿,并可以报销费用,但必须从信托财产中转出所有利润。

对于有利益冲突的受托人有很强的限制。法院可以扭转受托人的行为,责令返还利润,并且如果他们发现受托人未履行其职责,则可以实施其他制裁。这种失败被称为违反信任,并可能使疏忽或不诚实的受托人对其失败承担严重责任。在签订信托协议之前,对于调解员和受托人来说,寻求合格的法律顾问是非常明智的。

二、信托的类型

信托被广泛认为是法律体系中最具创新性的贡献。今天,信托在大多数普通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功导致一些大陆法管辖区将信托纳入他们的民法典。信托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在英国法律影响范围内的国家,尽管大多数大陆法系辖区在其法律体系中一般不包含信托概念,但它们确实承认“海牙适用法律公约”信托及其承认(部分仅限于它们的缔约方)。海牙公约还规定了信托冲突。

虽然信托往往与家族内部的财富转移有关,但它们在资本市场变得非常重要,特别是通过养老基金(在某些国家基本上总是信托)和共同基金(通常是信托)。

据信托的特点或目的,信托有很多不同的名称。由于信托通常具有多种特征或目的,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描述单一信任。例如,信托往往是明示的信托,也是可撤销的信托,可能包括激励信托等等。

(一)资产保护信托

资产保护信托是涵盖范围广泛的法律结构的术语。任何形式的信托规定资金可以全权酌情持有属于这一类别。这种信托的设立是为了避免或减轻税收,离婚和破产对受益人的影响。因此,这些信托常常被政府和法院禁止或限制其效力。

(二)建设性信任

与明示信托不同,建设性信托并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产生。法律强制建立信任是“公平的补救办法”。这通常是由于某些不法行为造成的,违法者已经获得某些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并且不能从中受益。建设性受托人不一定是犯了错误行为的人,实际上它通常是银行或类似的组织。这种区别可能比前面的论述更为细致,因为还有两种形式的建设性信任,即机构建设性信任和补救性建设性信任。后者是法律规定的“公平补救办法”,是真正的补救办法;前者是由于财产转让的某些缺陷而产生的。

(三)酌情信托

在全权信托中,如果可以说有一个人必须满足作为受益人的标准。通过这种方式,满足该标准(谁是该类别的成员)的人可以执行该信任。

(四)定向信托

在这些类型中,一个定向受托人由一些其他信托参与者指导实施信托的执行;这些参与者可能包括分配委员会,信托保护者或投资顾问。指导受托人的角色是行政管理,包括遵循投资指令,对信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提供信托和税务会计,协调信托参与者和提供参与者之间的争议解决。

(五)不可撤销的信托

与可撤销信托相反,不可撤销的信托是在信托的条款或目的完成之前不能修改或修订信托条款的信托。尽管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因为使信托不经济或难以管理的情况发生意外变化而改变信托条款,但在正常情况下,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信托。

(六)激励信托

使用收入或本金分配作为激励或鼓励受益人某些行为的激励信托。“激励信托”一词有时被用来区分为获取信托基金提供固定条件的信托与将信托决定留给受托人的全权信托。

三、信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任何形式的财产都可以在信托中持有。信托的用途因个人和商业原因而多种多样,信托可为遗产规划,资产保护和税收提供益处。生活信托可能会在一个人的生活中(通过起草信任文书)或在遗嘱去世后产生。

从相关意义上讲,信托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公司的一般形式,其中调解人(投资者)也是受益人。信托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能够从受托人,多重受益人和他们各自的债权人(特别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中分割和保护资产,使其“远离破产”,并导致其用于养老金,互助资金和资产证券化以及通过支出信托来保护个人支出。

(一)创建

信托可以通过设立方(明示信托)的明确意图创建,或者可以通过被称为隐含信托的法律运作而创建。隐含的信托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情况而由权益法院设立的信托。隐含的信托分为两类:结果性和建设性。法律隐含了由此产生的信任来计算当事人假定的意图,但没有考虑到他们表达的意图。建设性的信任是法律隐含的一种信任,在各方之间制定正义,无论其意图如何。

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创建信任:由委托人创立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的书面信托文书(通常称为生物间信托或生存信托);口头声明;被继承人的意愿,通常称为遗嘱信托;法院命令(例如在家庭诉讼中)。在某些辖区,某些类型的资产可能不是没有书面文件的信托的主体。

(二)手续

一般来说,信托需要三个确定性:意向。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意图来建立一个信托;主题。信托财产必须明确标识。例如,一个人可能无法解决“大部分遗产”问题,因为无法确定确切的程度。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形式的特定财产,无论是真实的还是个人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例如,它通常是房地产,股票或现金;对象。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明确标识,或至少可以确定。在全权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决定受益人是谁,委托人必须描述明确的受益人类别。受益人可能包括非信托人的后代。信托的目的可能是慈善目的而不是具体的受益人。

(三)受托人

信托可能有多个受托人,而这些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但对受益人和各种义务负有受托责任,如谨慎义务和告知义务。如果受托人不遵守这些义务,可能会通过法律行动将其移除。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实体,如公司,但通常信托本身不是实体,任何诉讼都必须针对受托人。受托人有许多权利和责任,因管辖权和信托文书而异。如果信托缺乏受托人,法院可以指定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与信托有关的事务。信托事务可能包括谨慎投资信托资产,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交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职责。在有些情况下,依赖于信托文书,受托人必须就受益人是否应为其利益收到信托资产作出酌定决定。尽管可以购买类似于董事和官员责任保险的信托责任保险,但受托人可能会对问题承担个人责任。例如,如果资产投资不当,受托人可能会承担责任。此外,受托人可能会对其受益人承担责任,即使信托已经获利但尚未获得同意。

(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有利(或“公平”)所有者。无论是立即还是最终,受益人都将从信托财产获得收入,或者他们将自己收到财产。受益人利益的程度取决于信托文件的措词。一个受益人可能有权获得收入(例如,银行账户的利息),而另一个受益人可能有权在满足二十五岁时获得整个信托财产。创建信托时,委托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受法律限制。

四、信托受益人的分类

根据分类的性质和需要,信托受益人可以按不同的方式進行分类。

从受托人职责的角度来看,最常见的是区分:(1)固定受益者,他们拥有简单的固定收入和资本权利;(2)酌情受益人,受托人必须就各自的权利作出决定。

如果信托从税收的角度(以及受托人义务的角度)产生连续的利益,通常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受益人:(1)有既得利益的人,比如终身租户;(2)具有或有利益的人,如剩余人员。

为了各种行使受益人权利的目的,通常有必要区分:信托基金(包括建设性或由此产生的信托)下的受益人,受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受托人在信托文书规定的额外职责和附加权力下的明确信托(不论是体内信托还是遗嘱信托)。

五、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

受益人在信托基金中的权益性质因信托类型而异。

在固定信托的情况下,受益人的利益是专有的;他们是信托所持有财产的公平利益的所有者。

就全权信托而言,情况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依赖于托管人根据托管文书行使其有利于他们的权力。同样,如果信托产生了连续的利息,那么剩余人的头衔就是一种潜在的或偶然的利益;尽管与自由受益人不同,但这仍然是一种可以处理的财产,很大程度上与特遣队或预期债务相同。

由于信托下的利益属于一种财产,健全思想的成年受益人能够在信托基金下处理其与任何其他物种财产一样的权利。他们可以出售、分配、交换、释放、抵押贷款,并做大部分其他事情,他们可以采取行动选择。

如果信托的所有受益人都是成年人,并且头脑健全,那么他们可以根据Saunders v Vautier规则终止信托,并要求受托人将绝对合法所有权转给信托资产给受益人。受益人有权查看信托文件并获得有关信托财产的信息。这项权利是专有权利。

六、信托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为了保护信托受益人根据信托应得的利益,法律为受益人提供了监督信托和受托人的方式。信托受益人通常有权从信托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可以来自投资或租金等,并且负责信托的受托人有责任确保来自信托的资产投资良好且富有成效。信托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信任和行为的权利允许信托受益人保护其在信托方面的利益。

无论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信托受益人都有知情权。信托报告包含受益人的信息,例如信托产生了多少收入,支付了费用和佣金。传统上,信托报告应每年邮寄给受益人。如果受托人未能发出至少一份年度报告并拒绝这样做,受益人有权要求法院报告该信托。

受托人有决定如何使用信托主体的重要工作。通常情况下,信托包含不动产(房地产)和金钱,让受托人在每项资产的投资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律要求受托人谨慎行事,投资多样化,以便信托的所有资产不在一处,这会使其处于危险之中,并可能限制回报。如果受益人对受托人的投资决策有疑问或担忧,他们有权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受托人的行为不是信托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受益人可以起诉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对信托资产的损失和本可以赚取的收入负责,但对于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负责。受托人有责任以适当的谨慎和谨慎来管理信托,并且对受益人必须忠诚和公正。以牺牲信任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以及欺诈是受托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受托人的错误行为被称为违反信托义务。

七、结语

信托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它起到了平衡三方的作用,也突破了传统合理理论的限制。因此,研究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真正理解信托的内涵以及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才能有效利用信托制度,使其有效融入现有的法律体制。

[参考文献]

[1]徐卫.信托受益权:物权?债权?抑或新权利?[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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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霍林青.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J].法学家,2015(5):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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