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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

2018-11-29张维凤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

摘要:速裁程序试点催生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随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使得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发展。值班律师制度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非凡,但是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定位依然存在争议。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强调其“量刑协商职能”和“见证监督职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值班律师将与指定律师、委托律师一起构成我国刑事辩护的三足鼎立局势。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法律定位;准辩护人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65-03

作者简介:张维凤(1993-),女,汉族,江苏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速裁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①,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制度。随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部分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决定在2年速裁试点结束后将刑事速裁试点地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试点工作②。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在吸收速裁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值班律师制度③。但是,从试点实际情况[1]来看,值班律师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定位不清、适用率低、法律职责模糊等。在当前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侧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重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分析。但是本文认为,明确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是其发展与完善的首要要求。鉴于此,本文拟就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展开研究。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要研究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首先必须明确其概念。值班律师,是指由国家财政出资保障,由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派主体,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类型为选择标准,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值班律师作为制度运行的主体,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免费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救济制度[2]。与《速裁办法》仅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案件相比,《试点办法》规定除了三类案件以外,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极大地拓宽了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是在《速裁办法》中,但这并不是一个毫无历史渊源的制度。《速裁办法》将其表述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办法》中沿用了这一概念。因此,从广义上说,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下的一种新概念,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但是其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有存在差异。

(一)获取援助的要求较低

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另一种是因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法院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虽然一种是依申请,一种是依职权,但是两者的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无论从程序上还是提交材料上都必然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拒之门外。但是申请值班律师的要求相对而言低很多。根据《试点办法》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任何处于被羁押状态且没有委托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值班律师的帮助,并且不论其是否已经认罪④。

(二)应急性程度高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值班律师最重要的优点是其具有一般律师所不具备的应急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律师,这时就存在一个时间节点。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委托社会律师还是接受传统法律援助,都会造成有权获得帮助与实际获得帮助间的一段空白。值班律师可以随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不需要负责的程序或者满足特殊条件,具有传统法律援助律师所不具备的便利性。

(三)援助范围、人数更广

同时,与传统法律援助只针对一案、针对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同,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更为宽泛的帮助,会参与到不同的案件中为不止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无论从服务方式还是服务内容上都区别与传统法律援助,具有多样性。

所以,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律援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3]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

(一)职责定位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值班律师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适用值班律师制度。但是相对来说,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更为活跃,其在审前阶段的作用要大于审理阶段的作用。因为根据两院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审中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因此其在庭审过程中所能提供的援助非常有限。但是在审前阶段,根据《试点办法》,值班律师不止可以提供法律咨询,释明程序,还可以在侦查阶段全程参与旁听询问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并与检察机关协商,同时还可以见证具结书的签订。因此不同于速裁试点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身份,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值班律师更是参与主体,具备“见证监督者”身份和“量刑协商者”身份。

表面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值班律师仿佛司法机关的协助者,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管理,同时协助司法机关促成认罪认罚的结果。但是设立值班律师的直接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合法性,而不是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不惜一切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即可,其维护的利益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一味追求配合司法机关而不顾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行为在试点过程中必须极力避免⑥,否则将违背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初衷。

根据《审中意见》和《试点办法》赋予值班律师的职责来看,虽然其中不乏提供法律咨询这类模糊职责以及释明程序这种对犯罪嫌疑人意义不大的职责,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提出量刑建议并协助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对量刑进行协商的职责表明值班律师制度在不断发展进步。值班律师从早先的“法律帮助者”身份进化到“见证监督者”和“量刑协商者”身份,工作核心围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利益,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防止司法机关的一些非法取证行为并极力促成犯罪嫌疑人从宽幅度的最大化。

(二)身份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能否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非常广,在此前提下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需要值班律师的积极参与和实质帮助。犯罪嫌疑人对于事实问题的了解程度高于任何参与主体,但是决定最终审理结果的是如何正确而恰当的适用法律与选择程序。法律的复杂性、技术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并且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的帮助。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时间较短,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大多沿用速裁试点的相关规定,由此在试点过程中产生了对于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疑问,即值班律师到底是不是辩护律师?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并非辩护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无论是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委托的社会律师,都需要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力来源,但是值班律师的选择并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犯罪嫌疑人申请值班律师后,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通知司法行政部门,然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派。值班律师是随机选择的,负责多个案件和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但是辩护律师是专门指派或委托的,只负责一个案件和一个犯罪嫌疑人。[4]

2.根据《审中意见》规定,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出庭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重要的职责,社会律师收入高低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其通过出庭辩护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多大的利益,但是如此重要的职责却与值班律师无关,由此可见,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律师。

3.值班律师不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享有的合法权利⑦,也是辩护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提出准确定罪量刑意见的必须步骤。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绝大部分试点地区值班律师不享有阅卷权,至少是不需要的,其了解案件事实的方式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以及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4.《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由《试点办法》也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值班律师的援助,所以值班律师并不属于辩护律师。

虽然值班律师并不属于辩护律师,但应当赋予其“准辩护人”的身份地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是值班律师两大重要职责,也是将值班律师从“法律帮助者”身份中抽离出来而界定为“量刑协商者”的主要依据之一。这两项职责在实践中被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罪轻辩护,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由此可见,值班律师虽然不属于辩护律师,但是两者在工作职责中存在重合部分,并且都是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开展工作,故而在将其定义为辩护律师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赋予其“准辩护人”的身份。同时为了值班律师能更好的协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和量刑协商,未来应当给予值班律师为履行职责所必要的阅卷权已经其他防御性诉讼权利。

四、结语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率还很低,大量的刑事案件还没有律师参与辩护。从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委托社会律师或者获得传统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并不普遍。在缺少具备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的参与的情况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依然能达到快速处理大量案件的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却得到保障,不仅程序正义难以彰显,而且实体正义也难以保障。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并且不断丰富和发展。就我国来讲,值班律师制度无疑是一项雪里送炭的法律援助制度。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不断发展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指派律师和值班律师相互进步,共同提高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

[注释]

①《速裁办法》第四条: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②沙雪良.18市拟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N].京华时报,2016-8-30.

③《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值班律师除了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释明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提出量刑建议.

④孙军,樊华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以上海市工作开展情况为基础[A].胡卫列,董桂文,韩大元,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603.

⑤韩旭.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参与[J].南都学坛,2016(6).

⑥谭世贵.“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6).

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参考文献]

[1]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J].法治研究,2017(01):56-58.

[2]赵鹏.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D].吉林大学,2012.

[3]顾永忠.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湖南科技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83-84.

[4]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法商研究,2017(06):45.

[5]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其展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7(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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