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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视域下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立法体系研究

2018-11-29袁建琼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意客观规律公共场所

摘要:党的十九大及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以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加深入人心,健康的身体与健康的公共卫生需求进一步加大,本文将从自然法学说核心观点入手,结合我国当前公共卫生立法的实际情况,就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立法体系、进而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进一步实现进行说明论证。

关键词:公共卫生;国家层面立法;地方立法;自然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58-01

作者简介:袁建琼(1989-),女,汉族,四川广元人,西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史博士在读,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思想政治教育。

一、当前我国公共卫生立法情况

(一)法律文件数量较多

通过在中国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官网上查询的信息可知,目前其所列的与卫生相关的法律11条、法规34条、规章139条(本为140条,但2012年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后已经废止了1991年颁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数百条。纵观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规范调整的范围几乎与公共卫生定义的内容相同,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防治;药品生产、包装、监督管理;医疗场所、医疗人员、医疗器械、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精神卫生等诸多方面,从数量上讲,实在不可谓不多。

(二)国家层面立法缺乏總括性支撑

纵观我国现有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文件,似乎呈现出领域之间、地区之间的分散性和差异性,没有一个居于基础地位的总括性法律,没有类似于卫生法总则、公共卫生法典之类的方向性、政策性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在治理上的混乱,也才有当某一地区某一疾病突发时,才不得不被动地制定规则来协调处理,长期来看,是不利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也是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尝试建立一个类似于《民法总则》这样的公共卫生法也是有其必要的。

(三)地方层面卫生立法存在差异

地方卫生立法更侧重于解决当地卫生事务,更多地体现地方特色,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如综合卫生状况、经济发展程度、农村人口占比等方面),在全面贯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精神基础上,就本地区的卫生立法进行区别于其他地区的规定也是有其正当性的,如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主要城市间的立法和制度性文件则呈现明显差别。但各有各法、各有各罚的现实也容易在客观上导致相应漏洞的出现,对区域间公共卫生安全产生一定隐患。

二、自然法视域中的公共卫生立法

(一)公共卫生立法应以客观规律为基础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也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更是理性的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中强调要重视生态文明发展,自20世纪以来,人类在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同时也看到生态环境的恶化,我们更加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要树立生态红线观念,积极转变原来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追求生态健康与美好生活。

公共卫生立法则是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尊重自然发展规律、尊重人类劳动生产规律,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重视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在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二)公共卫生立法应与“理性”相符合

自然法学派认为,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人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相符合,以理性为基础的法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要完善我国当前的公共卫生立法体系,就有必要将公共卫生的管理范围更加准确化、聚焦,而非凡是与之能扯上关系的都归入其中,导致与其他领域的交叉而产生的无效监管。一是公共卫生与普通意义上的医疗服务要区分开。虽然我国当前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医疗场所及器械等的管理办法,但应当明确的是医疗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应当区别于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卫生法律。二是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领域要区分开。环境保护领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和管理,要注意不能因为生态文明的愈加重视而盲目地将应当属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范围纳入到公共卫生立法范畴。

(三)公共卫生立法的功能与目的应在于实现公意与正义

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绝对标准的结果,法的功能与目的在于实现公意与正义。如何理解公意与正义?前段时间老人因反对一男子在电梯中吸烟而被暴打事件一出,印发社会广泛讨论,电梯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然是,但电梯内是否能够明确规定禁止吸烟?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章进行规定呢?在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未作明确规定,而在2011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此一项已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吸烟作为一条禁止性规定,这也正是公意与正义的表现。诸如此类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场所、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法律法规应当如何制定,要体现怎样的公众意志,实现怎样的公平正义,也就当然是作为立法者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http: // www. nhfpc. gov. cn/ mohzcfgs/ index. 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3]段伟.立法生态化背景下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构建在在[J].医学与社会,2016,29(2):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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