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解读
2018-11-29袁平凡
袁平凡
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正式生效(以下简称16规定),全文共6章39条,属政府规章。16规定通过制度、协议和合规指引等方式,设立或者明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指引和规范学生实习活动,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对于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与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7办法)相比,进步显著。如何结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活动的实践,正确理解和适用16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其指引和规范价值,是笔者在此探讨的内容。
一.发展、合法和多主体参与宗旨
16规定第1条明确指出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确立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发展、合法和多主体参与的宗旨。其中,发展的宗旨,属于核心目标价值;合法宗旨,兼具目标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特征;多主体参与宗旨,属于工具价值。
(一)发展的宗旨
发展的宗旨,要求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现实中,学生实习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目的之现象,忽视了实习的课程属性,教学规范措施不到位,使得实习的功能和目的淡化甚至丧失。是此,16规定第3条在原来第1条的基础上,用“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的强化学生实习的教学功能。
(二)合法的宗旨
合法的宗旨要求,学生实习过程中不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明确保护学校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多主体参与的宗旨
多主体参与的宗旨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明确权责,共同参与学生实习工作,适应实习工作的跨行业特点。在教育、财政部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16《办法》进一步将学生实习纳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和保监部门等的管理体系。16规定制订的主要依据也在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等。
二.适用对象
根据16规定第2、38条,本规定适用对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经由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经由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三)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的实习,参照16规定执行。
16规定以实现学生实习的课程价值,进而发展学生经验技能为核心。是此,该规定所谓“学生实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重要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二是程序要素,即须经学校安排或者学校批准。由此,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生产实践、公益活动或者社会调研等活动,如果不具备上述两要素,不能认定为本规定所谓“学生实习”,不适用16规定。
16规定在07办法的基础上,还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进行了分类定义。所谓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所谓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所谓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三.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16规定第1、2条,学生实习活动中参与的法律主体众多,如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保险企业和政府,其中,政府又涉及到人力资源、教育、财政、保监和安全监督等部门;法律客体涉及到财产、人身健康、知识产权和行为等;法律关系内容复杂,如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与学校或者实习单位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等等。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在实习活动中,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16规定为学生设立或者明示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6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学生在实习活动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学习发展权。学生在实习活动中享有按照实习课程计划规定实习学习、提高技能和自我发展的权利。
(3)保险受益请求权。依据国家关于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一般为职业学校,“受益人”为实习学生。
(4)赔偿请求权。根据16规定第36条,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属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按保单标准予以赔付;不属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从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之间的约定。
(5)报酬请求权。根据16规定,学生在实习中有依照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协议的方式确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获取报酬的权利。
2.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在实习活动中,学生依法必须遵守的各项义务的总和。
(1)实习学习的义务。根据16规定第20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实习考核等。
(2)遵守协议义务。学习学生应当遵守其与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二)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即学校、实习单位或主体的义务和权利。为保障学生通过实习获得自身技能进步和素质提高及其它合法权益,16相应规定或者明示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义务和权利。
1.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义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义务,是指在实习活动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学习中依法或者依约定履行管理责任的总和。
(1)职业学校审慎选择实习单位的义务和实习单位承诺保证义务。根据16规定第6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经营合法、规范管理、设备完备和符合安保法律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单位;接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对上述要求的内容进行承诺;另外,从学生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出发,职业学校确定的实习单位应该代表国家未来产业发展升级的趋势。
(2)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课程管理义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基于顶岗实习的课程属性,从目标、任务、准备和考核、教学和管理主体的角度,将学生实习纳入教学管理范畴。根据16规定第7条,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就实习制订计划、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并就此对学生开展针对性培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确立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安排实习岗位,所谓“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是指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所谓“与学生所学专业相近”,是指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的专业类对应的职业类别相符。
(3)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考核评价义务。根据16规定第28、29条,职业学校制定实习考核制度,会同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和跟岗实习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4)职业学校的立卷归档义务。根据16规定第30条,职业学校应当对实习材料,如协议、计划、报告、考核结果、日志、检查记录等和总结等,做好立卷归档。
(5)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强制保险义务。根据16规定第35条,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保险范围覆盖学生实习全过程。
(6)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保义务。根据16 办法第32、33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结合实习岗位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职业学校高度重视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校园整体工作,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实习安全工作。实习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应采取“实现一个目标”,即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六项措施”,即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根据第34条,职业学校还应对实习学生开展专门的实习前安全教育。
(7)实习单位支付报酬义务。。实际中,企业为降低成本,给予学生报酬过低,甚至根本就不给报酬,使得实习学生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与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本条在07办法第8条支付报酬原则性的条款上,首次就报酬支付的方式、金额和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如规定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8)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书面协议义务。根据16规定第12、13条,跟岗、顶岗实习“无书面协议不实习”,认识实习是例外。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各方主体信息,②合同履行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保障,③实习期间食宿和休假,实习期间劳保和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④责任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赔付责任的约定,⑤考核方式,⑥违约责任,⑦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其中,顶岗实习协议可参考教育部提供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或教育部印发的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中实习协议模板,各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可自主拟定。16规定的第15、16、17、19、20条均可以作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9)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作为义务。
①实习安排中的“九不得”。根据16规定第15、16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有9项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等。前六项没有例外性规定,属绝对禁止性规定;后三项有例外性规定,即部分专业和实习岗位,如护理专业的夜班实习、导游专业的节假日实习、煤炭专业的井下实习等,经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属相对禁止性条款。
②实习管理中的“两不得”。根据16规定第19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管理有2项不作为义务。即不得以管理等为由,收取学生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行为。上述不作为义务无例外性规定,亦属绝对禁止性条款。
2.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利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利,是指在实习活动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学习中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权利的总和。
(1)学校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权利。学校自主选择实习单位,任何部门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2)学校和实习单位赔偿请求权。学校或者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得依法或者依约定获得赔偿。
(3)实习单位税收减免的请求权。根据16规定第18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的指导责任
根据16规定第4条,政府务必使用税收或者其他市场经济的工具推动或者鼓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承担更多的社会教育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和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职责
依照16规定的第1、5、26条,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有统筹指导责任,以及职业学校主管部门的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等方法的监督权。
(三)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 16规定的 第 1、26、27、28、32、35和36条,安全监督部门对于安全责任事项,人力资源部门对于劳动用工事项以及保监部门对于强制保险事项,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责。
五.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责任
1.行政责任。16规定的第26、27和28条,对违规的职业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不彻底、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不到位、人员不到岗或者指导不及时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条进行查处。
2.民事责任。根据16规定第26、27条,对违规或违约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有权依据相应规定,调整实习安排,直至解除协议。因违规或违约带来的后果,职业学校可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反之亦然。
3.刑事责任。根据16规定第28条,对违反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虚构安排学生实习的事实,骗取税款的,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学生的责任
根据16规定的第30条,实习学生承担责任主要如下。
1.纪律责任。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2.民事责任。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07年6月26日教职成〔2007〕4号
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