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现状及对策
2018-11-29龚波
龚 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次明确承认了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其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1]。”由此来看,我国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民办学校的重视日益凸显,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与民办学校的人才引进和未来发展有极大的关系。然而当前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应该全面分析影响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问题,并且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切实提出能够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解决对策。这对于民办学校的未来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教师合法权益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教师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权益,其次则是教师这个职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外,民办学校教师还应该享有“民办学校”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权益。由此,民办学校教师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权、隐私权、政治权、人身自由权等等,这些权益都是民办教师应该享有的权益[2]。而民办学校教师这个职业身份所包含的权益,是教师这种职业所应该获取的权益,能够保障教师在教育事业正常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之后,获取合理的报酬,也是教师的特定权益。
二.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现状
从近几年民办学校的实际发展和教师的权益保障来看,当前民办学校教师主要存在的权益问题分为以下几点:①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教师之间是以劳动合同为主建立的,也就是说学校的聘用合同基本等同于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但实际民办教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往往缺少必要法定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格式不规范,对于权益的界定十分模糊。有调查显示,民办学校中的部分劳动合同只具有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而其它条款存在缺失或者一笔带过的状况[3]。民办学校处于教学成本等一系列问题,往往在聘用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对学校有利,而背离了国家的基本法制要求。②民办学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无法有效实现,教师权益的保障是全面性的,而现今教育民主化发展也是大势所趋,教育民主化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教师能够有效行使自身的权利。但从现实来看,民办学校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类能够让教师发挥和行使权力的制度并没有有效落实,很多事物都是由学校决策者决定,而教师代表很少,基本不能替教师发声。③社会保障权益没有有效落实[4]。民办学校教师无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属于企业职工,只能以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导致两者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民促法》明确指出了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对于民办学校教师实际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旧无法全面落实实施,使得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程序和最终的权益保障都处于尴尬境地。
三.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全面分析影响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问题,并且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才能切实提出能够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解决对策。当前我国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是保障教师权益的最佳方式,在《民促法》实施之后,即已明确民办学校教师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而言,就应该具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实际规则和条例,要求在立法上公平对待,使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5]。②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待提升。民办学校的创办者多数会考虑利益和办学成本,且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往往会制定有利于学校而不利于教师的规则,针对此,这些侵犯教师利益的行为没有得到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使很多民办学校教师的侵权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长此以往,甚至会使相应的问题进一步加重。因此,民办学校的教师权益无法有效保障,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有很大的关联。③针对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机制不够合理。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是十分必要的机制,人事管理对于各个领域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民办学校没有系统性能够解决和保障教师权益问题的管理机制,这也是制约民办学校的人才引进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策略
4.1 加强立法保障
法律是保障教师权益的最佳方式,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在立法上要公平对待,无论是国有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教师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要实现平等保障,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基础上,应该坚持国有中职学校教师和民办中职学校教师权利相同,相关救济程序系统统一,有明确保障依据的原则[6]。除了教师方面的法律保障,教师作为社会工作者之一,应该享有社会福利保障权益,并且应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通过多维度、多层级力量将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实现民办中职学校教师的社会福利保障。从现实来看,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权益有直接影响,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事业日益重要,为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权益,应该从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社会福利待遇、保险等多个方面,细化法律条例,在此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能够有效保障,从而减少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性,提升我国的整体教育质量。
4.2 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维护力度
民办中职学校的教师权益保障,除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维护力度,如此才能有效将实际的规定和要求有效落实。权益保障是促进教师发展,使其付出劳动成果之后能够获取足够的报酬,但权益保障并非全面性保护,对违规行为也应该及时监督处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自身的职责,明确自身的任务,能够全面监督并且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并且研究符合时代教育要求,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并且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方式,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7]。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民办学校教师的业务培训、福利保障、职级晋聘等内容纳入到管理范畴中,让民办学校的教师逐步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权益,给予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支持,并且创造积极条件,让民办学校教师同等权益能够落实实施。
4.3 构建全新的人事管理机制
为保障民办教师的有效权益,应该全面更新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管理机制。在现今的社会发展中,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教育领域,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是十分必要的机制,人事管理对于各个领域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既能全面解决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问题的人事管理机制,在教师的人事档案、社会福利、保险、晋升机制、职称评定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畅通教师之间合理流动的渠道,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全新人事管理机制的成立,有利于民办院校对教师资源进行合理整合配置,不仅适应学校的发展、教育的发展,更适宜教师自身的发展,从而有效增加教师的归属感,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
4.4 建立统一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有效方式,从现实来看,当前我国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待遇,而民办学校由于其不属于多家事业单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民办学校教师无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属于企业职工,只能以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导致两者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异。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我国的财政制度也不适用,且人事制度、编制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现行体制也无法适用。从当前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实际权益来看,部分民办学校过分注重办学成本,养老、医疗等保险金都没有具体落实。因此,应该建立统一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社会保障。
[1]徐绪卿.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五大热点问题的思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2017,17(06):1-6.
[2]罗明丽,刘洋.江西省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J].考试周刊,2017(41):38.
[3]方征,谢辰.“县管校聘”教师流动政策的实施困境与改进 [J].教育发展研究,2016,36(08):72-76.
[4]何巧艳.教师权益失衡初探——以成都邛崃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建设为例[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6,30(04):38-43.
[5]李三梅.反社会排斥的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研究[J].现代商贸工
[6]马佳宏,刘荣.义务教育教师权益保障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调查[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0(02):140-148.
[7]赵雄辉,易海华.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基于长株潭城市群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分析[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4,14(01):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