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学视域下的性别平等权
2018-11-29刘成
刘 成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南京 210023)
20世纪70年代,和平学专家学者进一步思考战争和不公正的根本原因,有关性别平等以及其他人权问题开始成为和平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埃莉斯·博尔丁是和平学学科的主要奠基者,也是性别平等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学者,她从父权制角度研究了人类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在其专著《下层历史:穿越时间的妇女观》[1]中,探索了女性角色从旧石器时代至今所发生的变化,描述了女人“下层生活”(underlife)和男人“上层生活”(overlife)的不同社会角色,指出是家庭囚禁了女人,使她们被丈夫和孩子“随叫随到”,自己的身份、人身自由和隐私被剥夺,成为“家庭”和“丈夫”之下的“妇女”。此后,和平学的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的概念延伸到有关妇女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上来,有关妇女平等权问题涉及直接暴力-结构暴力-文化暴力的三角关系,直接暴力的根源在于人类社会以父权制为特征的等级制度,性别不平等正是这种不公正社会制度结构的产物,而文化暴力又为针对妇女的结构暴力和直接暴力提供存在的合理性。和平学以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上发生的暴力这一概念为线索,以实现“和平”为目标,在权力关系上立足于被压迫者的立场,探究实现对现存权力关系的替代方案,在这一点上,和平学和争取女权运动相互衔接[2]。本文从和平学视角对性别平等权问题作初步探讨,恳请方家指正。
一
性别平等是指所有人都有自由发展个人能力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分男女,不受陈规旧俗、刻板性别角色观念和社会偏见的限制。性别平等意味着女性与男性不同行为、愿望和需求能够得到平等的关注、重视和支持。男女平等不是女性与男性完全相同,而是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责任和机会不应受制于性别因素。性别平等权是人类追求和平与正义的重要主题,是现代社会文明基本要求,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3]。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性别平等就被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宪章》明确了“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其他的诸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也都阐明了妇女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行动保证私人及公共领域的性别平等,消除传统的性别角色的陈旧观念。在第四届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上,各国政府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中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计划,以实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的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目标。
性别差异以及社会性别的构建是性别不平等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因为两性的性别差异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男女行为特征,社会要求每个人的行为和角色应该与其性别相符。一个男人越是符合男性的性别行为特征,社会评判他是个标准的男子汉,一个女人越是符合女性的性别行为特征,人们会评价她更有女人味。长期以来,我们按照性别要求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人处世,甚至父母看到自己的儿子恃强凌弱要去管教时,也会担心儿子长大后不够男子气[4]。这种将女性及男性的性本质功能的社会定义归于一个固定不变的自然秩序,可以从性差异的生物学理论上找到依据,这种理论认为男女的不同是由女性或男性身体决定的,与社会与文化因素无关。该生物学理论的形成与影响久远,通过观察的甚至是想象的男女性别之间的生物差异,作出男人和女人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科学解释”,尤其是在女性争取自身权利改变的时候[5]。简单地说,这种理论的实质就是,男女的社会性别差异是由生殖差异的先天性因素决定的,而性别角色表演一旦偏离社会性别的规范,就会导致(传统)“社会的排斥、惩罚和暴力”[6]。
性别角色(社会性别)的特殊性在于,决定其行为模式基础的是由生理特征决定的性别。男女不同的生理特征决定了两性不同的性别,这种性别的自然差异决定了社会对男女两性所持的不同期望,从而导致了男女两性迥然不同的社会行为方式。社会生物学家认为,人的社会化和社会行为有其生物学基础,人的行为是社会化过程中基因与环境之间互动的结果。该观点夸大了基因在人类社会演化进程中的作用,即性别决定社会性别。上述观点受到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的很大影响。弗洛伊德认为,男女两性的生理特征的不同决定了两性在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差异[7]。弗洛伊德将性别角色认同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女性和男性的婴儿在心理上没有区别,具有双性特点,他们都表现出对母亲的本能的依恋性;第二个阶段的儿童开始有了自我意识,男女两性有意识地模仿与自己同性别的成年人,并限制和压抑各自本我的冲动,实现自我心理上的平衡。从中可以看出,弗洛伊德虽然没有完全否认后天的作用,但他所强调的是第一性的自然属性的因素。
社会性别或性别角色与传统社会的男女劳动分工直接相关,主要由社会条件和身体条件的因素决定,男人是家庭食物来源的主要责任人,女人则以带孩子及照顾家庭为主。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分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安排,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团体,父亲扮演的是工具性领袖的角色,母亲扮演的则是情感性领袖角色。家庭亲密关系对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因素。
我们认为,人的性别即是男是女由先天决定,但一个婴儿最终成为男人和女人则是从后天经历中习得的,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被重复不断地教导,那些符合自己性别特征的行为、态度和角色才是适当的,也才能得到家人与社会的认同,由此逐步确定了男女不同的社会性别身份。社会文化是导致男女两性在心理与行为上差别的主要原因,性别角色行为不是单纯的生理行为[8]。一个人以自己生理上的性别特征为根据,不断地接受、认同、模仿和学习与自己同性别成年人,特别是父母的身份和行为,正是在这种无意识或有意识地接受他人的行为和态度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与自己性别相符的社会性别角色。通过不断的由外界刺激或自我认同所强化的行为过程,他或她习得了自己的行为规范和态度。那么,如果环境条件改变了,人的行为和态度也就会随之发生改变*独生子女与多子女家庭的同性别孩子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差异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当社会结构随着政治、经济、技术以及家庭因素变化时,性别角色也会发生某些改变。比如,限制女性只能扮演情感性角色的条件已发生改变,人们可以控制生育改变妇女就业的部分困扰,科学技术和新型社会工作为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更多可能条件;那些限制女性介入男性享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特权遭到了根本性抵制与削弱,男女由于自然性别不同而造成的对立态势有了很大改观;那种在男权社会把女性视为私有财产的陈旧观点已经在很大范围内被摈弃[9]。
二
社会性别或社会性别角色是社会父权制的历史产物,社会性别的形成过程在不断地强化和认同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客观表现出来的就是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女性应有的性别平等权不断遭到侵蚀并形成传统。社会环境和性别文化是真正制造社会性别差异的“上帝”[10]。社会性别决定了性别,而不是性别决定了社会性别,我们依据性别对女人或男人进行研究是不对的,因为社会性别是历史记载中所惟一存在的东西[11]。女人比男人爱好和平没有任何刻板的或生物学的理由,女性具有更和平的品质是因为社会条件的原因[12]。甚至有学者认为,妇女可以生育和哺乳婴儿,男人却不可以,男人由此产生了“脆弱性和不安全感”。于是,男人找到了科学、武器等婴儿的替代物,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这种男人的不安全感[13]177。和平学之父约翰·加尔通认为,儿子与母亲之间的身体与情感距离较大,男人不能充分感受母亲的角色,而女孩由婴儿成长为母亲再到当祖母,经历了全部的女性情感过程。女孩更多地陪伴母亲身边,得到母亲的温暖怀抱,允许流泪并得到安慰,男孩却很少得到母亲的肌肤相亲,更多时间是在外面游荡,这对男女的影响很大[14]。美国心理学家做过一个实验:他们把母猴子放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孤独环境中,在它们长大后让其怀孕生子。当它们的孩子出生后,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猴子妈妈对它们的孩子不仅不管不问,粗暴地把自己的孩子往地上摔打,甚至咬碎它们的脑壳。该实验挑战了人们所坚信的“母爱是天生的”传统观点,试图证明母爱也是后天形成的,母亲对孩子的行为也因环境差异而根本不同。然而,性别不平等在人类历史上是个普遍现象,而性别歧视是社会暴力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性别平等权的缺失是家庭暴力的基础,只有将性别和权力作为研究对象,才能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15]。父权制甚至可以用来解释任何不平等的事情,军国主义、帝国主义、种族主义和歧视等都归因于父权制[13]178。在中国,一个女人的脚是否足够的小,曾是衡量该女子美感的重要标志,女人从4岁开始缠足,所谓“三寸金莲”。其他国家则有为了吸引异性而将嘴唇撑大或将脖颈拉长的习俗。这些都是父权制下的产物。
免遭暴力的侵害是维护妇女人权的一个主要方面。针对妇女的直接暴力包括战争、强奸、家庭暴力;结构暴力主要是指那些造成妇女缺乏政治和经济权利的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文化暴力是指色情文学、(宗教上)歧视女性等。从历史上看,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源于父权制,父权制是一种制度化的垂直结构,这种男性占统治地位的制度在文化上被合法化,常常体现于男性对女性的直接暴力。父权制是一种针对女性的暴力三角机制,即直接暴力(比如强奸)、结构暴力(比如机会不平等)和文化暴力(比如性别歧视)。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它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婚姻解体与家庭破裂。据调查显示,在世界范围内,不分收入、阶级和文化的界限,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妇女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长期以来,针对女性暴力的危害性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在贫穷、战乱地区更为严重。1993年联大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它们对妇女(可能)造成身心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包括威胁使用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是在家庭中发生的殴打、对女童的性凌虐、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二是在社会上或机构中发生的强奸、性凌虐、性骚扰、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等暴力行为;三是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涉及妇女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16]。
妇女除了遭到直接暴力的伤害,还饱受结构暴力与文化暴力的侵害。自2006年开始,世界经济论坛每年持续发布《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按照教育程度、健康与生存、经济机会与政治赋权等指标,对各国性别差异问题进行排名,目的是加快性别平等的前进步伐。根据该机构2017年的报告数据显示,全球性别差距依然高达25%至40%。该报告估算,全球的男性平均年收入为2.1万美元,而女性平均年收入只有1.2万美元。按照目前的进展速度,在全球实现完全的男女平等还需要再等一个世纪,在经济上实现男女性别平等权,则要再等二个世纪。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Klaus Schwab)在报告的序言中指出:“人才是经济增长和竞争的一个最核心因素,我们必须确保所有人拥有平等机会,未来经济才有动力和包容性。在经济红利和经济贡献两个方面,当妇女和儿童没有被整合进来的时候,全球社会就会失去技术、思想和展望,而这些正是迎接全球挑战和利用新机会的关键所在”。该报告引用近期的统计数据表明,性别平等状况的改善将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红利,如果妇女实现经济上的平等权,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值分别是2500亿美元、17500亿美元、5500亿美元、3200亿美元、3100亿美元。如果中国在2025年能提升25%的女性经济参与度,中国的GDP的增值则是2.5万亿美元[17]。2010年,联合国妇女署与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发起“赋权予妇女原则——性别平等带来经济发展”行动倡议,为企业和其它部门支持女性、赋权予妇女行动提供了七项具体原则[18]。
人的价值、能力和潜能不应该受到性别的制约。然而,男女在事业上的选择与决定通常却被社会文化定义的角色与期望所主导,由于潜移默化的性别角色,女性更倾向于选择被认为适合于她们的工作,因为受到社会期待以及衡量标准的影响,她们的职业规划往往囿于女性刻板印象而非个人能力。在当下生活中,男女平等不仅依然遭受传统习俗的阻挠,还要面临很多新的挑战。比如,英国公共政策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在其最新研究报告中认为,机器人应用到工作中带来了提高生产率和增加GDP的积极影响,但自动化可能会扩大女性的收入差距,因为机器有可能逐步替代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同时创造更多高技术含量工作,低薪工作遭替代的可能性比高薪工作高出5倍[19]。
三
在男权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差异因为不同的情况有时被夸大,有时被缩小或被否认。在男女性别差异被片面夸大时,女人的社会性别特点就被强调出来,造成性别的等级制合法化;在性别差异被否定时,女性因生理因素而应享有的特殊利益和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就会被忽略,比如性暴力、性骚扰、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收入分配的不公正。长期以来,女性被排除在男人所控制的权力体系之外,她们被放置于男性权利的阴影下,女性自己独特的价值难以实现[20]122。男女两性从未平等地分享过世界,女人始终是男人的附庸,女人享受不到男人同等的法律地位,甚至在她们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时,由于乡规民俗的压制也很难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21]8-9。在很多地方,妇女地位已有很大改善和提高,但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依然根深蒂固,女人依然为“第二性”,她们是作为男人的对立面和附属体存在的“他者”。这从文字上就能得到印证:英文的“MAN”表示男人和人类,而“SHE”只代表女人;中文的“他们”代表男人以及包括女人的所有人,但“她们”只包括女人。这种用男性代表全体的习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体现,该《宣言》第1条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22]。男人似乎在体力、智力方面全在妇女之上,由此引发的男性对女性的各方面的优势地位成为一种自然现象。但是,任何理论或学科都不能为男女性别不平等作出科学而合理的证明,生物学当然也不可能正确回答“女人是他者”这个问题[21]33。很明显,只要男女彼此不承认对方是同等权利的人,男女之间就会一直存在冲突。正因如此,在纠正男女两性的不平等方面,激进主义女性运动和理论有时会走得过远,显得有些矫枉过正,但起因却是不合理的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的刻板化分野。
妇女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占全球人口一半的她们从事了全部人类工作的三分之二,却只拥有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世界总财产的百分之一。而且,女性在绝对贫穷和贫穷人口中占有多数,妇女不断受到暴力,妇女普遍被排除在权力和管理结构之外,诸如这些都突出了人类需要不断寻求发展、和平、安全和确保可持续发展的解决办法。人类的一半是妇女,妇女的参与和领导是这项寻求取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唯有在各国政府与人民本着伙伴精神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新时代,一个公平的国际社会和经济环境,以及将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关系根本转变成充分而平等的伙伴关系,这个世界才能够面对二十一世纪的挑战[23]。我们应该在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提高和改善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及家庭地位,在司法体系中支持妇女;二是加强男女平等的教育,在教材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防止重男轻女的现象;三是各类媒体、书刊、广告要注重妇女的平等形象,杜绝女性作为男性“玩物”的各类公开和隐形的歧视性内容;四是在工作上实现男女平等,一个人是否适合某种工作,依据的是其条件而不是性别;五是父母要改变对不同性别子女的不同期望和教育方式;六是妇女自身要改变态度,发出自己的声音,写出女性的生存状态和所思所想,争取舆论的支持,对于所有歧视妇女的现象实行“零容忍”。男权制有几千年历史,在此之前更长的时期是男女平等的历史。我们要持续做出打破制度中性别不平等的努力,争取更多性别平等机会的立法,增加对性别问题的敏感度,认识到父权制的存在,关注父权制的问题,并且采取行动改变它。
人类社会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针对女性的直接暴力、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的消除绝非一蹴即就。实现男女平等的短期目标包括:提高女性在政界和企事业单位的话语权,提高女生的入学率和教育水平;提高女性公平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消除流产女婴、杀害女婴、遗弃女婴等现象;减轻女性所承担的工作与家务的双重负担,废除社会传统观念中的性别固化印象;抵制思想文化上的男权制残余等。从长期目标看,我们要致力于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性别差异不再作为社会分层的一个因素,所有人的特质和潜能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和体现,最终实现男女两性的真正平等[20]180-181。人类社会需要努力创建一种适合所有人健康生长的和平结构,使之成为所有人参与、团结与合作的发展舞台,人类不同文化之间的排他性因此而较少,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巨大差距也将人人平等所取代,我中有他,他中有我,彼此之间具有更多的包容性。一个女人在这个结构中生活,她的感觉就像在家里一样;一个男人在这个结构中成长,他就会更符合人性得长大成人,他依然保持着同样的生理特点,但是界域、动机、能力和机会则彻底改变了,至少所谓暴力倾向减少了很多。通过减少结构和文化暴力的方式可以带来这种变化,结果是直接暴力的减少,所有人从中受益,男人不再以其生理特点为借口而行使暴力[14]48。
综上所述,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均有权享受的权利,最大的普遍性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从人权的发展历程来看,它的内容在不断丰富,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平等的程度在提高,相信总有一天,性别不平等将变为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权的核心内容是和平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性别平等一旦成为全球的普遍现象,人类社会必将沐浴在美好的和平阳光之中,人权也就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