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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完善路径

2018-11-28温煦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网络环境保护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一直是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研究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网络环境中频繁出现的“知识产权门”、“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知识产权壁垒”等事件,给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转型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传输速率加快,各个主体进行交流的频率加快,这些信息资源的传播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凸显出来。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态势,关于这一领域的报道也愈来愈多,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领域展开阐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 保护

一、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征

何为知识产权保护,学界基于不同的的视域,存在不同的见解,具体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保护主体较广,不仅包括法院这一常规机构,也包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行使公诉权或者侦查权来对知识产权权利拥有人进行保护,还包括行政机关对被侵犯的知识产权进行行政救济[1]。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保护主体较窄。仅仅是法院通过行使刑事、行政或民事审判权来对知识产权权利拥有人进行保护。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新的特征。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困难。传统信息传播模式具有局限性,无法突破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典型如,利用杂志、书刊以及报纸等传播信息资源,耗时耗力,也难以及时接触到最新的信息资源,且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在网络环境当中,信息资源传播更为迅捷,资源数量也较为庞杂,社会公众只需要花费较小的时间成本就能在互联网上下载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难题[2]。第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界定更为纷繁复杂。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某一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者产品一旦被泄露,人人都可以接触,要想从广泛接触的人群中找出侵权主体十分困难。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跨国著作权保护面临挑战

前文已述,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信息资源能够自由的传输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公众手中,这就必然引发跨国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因著作权不当使用引发的纠纷愈来愈多,因版权利益引起的冲突增加。发达国家信息技术起步较早,发展速度较快,其互联网上存在海量的学术资源以及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涉及到各行各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较大,发达国家自然要求给予这些信息资源更大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信息技术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众往往会寻求域外的信息资源来进行科研或者用作其他。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侵犯他们著作权的行为,进而引发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作品来源以及作者的身份认定较为困难。互联网可以让每一个人都接触到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有可能是一手或者二手的信息资源,也有可能辗转多手。这就给作品的来源以及作者身份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二)普法程度不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互联网的传播特性决定了,要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仅仅依赖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忽视他人知识成果价值,在经济利益面前丧失道德的坚守,才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6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印度、中国、越南以及缅甸知识产权纠纷最多,这其中固然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存在漏洞的缘故,但更多的则是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匮乏[3]。美国以及欧洲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环境相较于我国更加先进和便捷,但网络中知識产权侵权的案件却较少,不仅是因为这些国家对这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大,更是由于这些国家普法工作十分全面,公众对于知识成果十分尊重。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健全法律法规

针对网络环境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单独制定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必要借鉴域外理论和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第一,改善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规定,进一步界定侵权行为,明确侵权标准,加大侵权的惩罚力度。第二,完善在跨国著作权保护、下载和浏览著作权作品引发的著作权行使问题以及作品数字化引发的复制权问题等方面的法律,尽量对相应的规定进行细化,减少原则性的条款,方便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第三,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革新知识产权立法理念,保障知识产权立法进度,针对网络环境的新特性来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司法部门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和维度,要深入到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进而使人们有相关的保护意识,才能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良好的轨道上运行。一方面,在社会上开办法律讲坛和法律培训班。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牵头,邀请高校法学教授、律师和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对企业管理者、互联网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区宣传栏的效用。社区宣传栏作为社会公民接收信息的主要阵地,在社区信息宣传上具有天然优势。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资料放在社区宣传栏内,便于有需求人士随时对这些资料进行查看和学习。

四、结束语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定位和新命题,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知识产权工作的新使命和新任务,其在未来将长期指导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不容否认,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陆续取得一些突破,但由于法律全球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我们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调整保护方向。本文立足于网络环境这一生态视域,紧盯现有法律保护体系,旨在分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困境,从而提出相关建议,但因笔者学术水平和文献收集有限,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希望在今后能够有所完善。

参考文献:

[1] 闫鹏.试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2):197.

[2] 梁莉,王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法律规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5(05):107-113.

[3] 宗楠.试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及管理[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4(03):58-59.

作者简介:温煦(1982.03);性别:男,籍贯:天津人;学历:本科,毕业于天津市南开大学;现有职称:四级律师 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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