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

2018-11-28林小敏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法本职工作

摘 要:科学合理地设置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技术创新水平。通过对此制度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此制度的发明界定标准有些宽泛、归属规则也过于的简单笼统,在利益取向上偏重于维护单位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此,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职务发明权利 归属制度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平衡了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换而言之,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目前为止,我国的专利法总共经过了四次修改,然而在2014年3月31日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也较低,且其中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只局限于现有上位法的规定。为此,以下内容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展开了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一、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制度

虽然各国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核心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的是在职员工在单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辅助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功能是通过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来促使公司积极地增加研发资金投入,并且调动起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一个国家职务发明的占比多与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水平的高与低,以及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调查对比我们发现,相比于一些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职务发明总量则偏低,这也反映出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职务发明制度合理性上的差异。

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中,关于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权利的归属、发明人报酬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关键内容,而在这其中,尤以权利的归属为要[1]。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将发明人与所就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实质反映了出来,而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利益平衡工具的本质。

二、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各个国家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规定上都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界定标准,包括职责标准和资源标准;第二个方面是归属规则,包括发明人优先原则和雇主优先原则。以下内容也是围绕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来展开。

(一)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为了方便此项规定的有效实施,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对《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中的某些词语进行了深入的解释。比如,《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从以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职务发明创造虽然采用了“职责标准”和“资源标准”双重界定标准,但是在范围上的规定比较的宽泛,而且界定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术语在语义上范围比较的广,而且在利益保护上过多的偏向于单位。以下内容对两大界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职责标准——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在认定职务发明时,“本职工作”对其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中,并未对“本职工作”进行详细的解释所谓的“本职工作”是属于发明人的职务范围还是属于设计人的职务范围,亦或者是单位的业务范围?这也就容易造成对此词汇的认知错误。如果员工所进行的发明创造中,只要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都认为是本职工作,那么无形当中就扩大了员工的本职工作范围。因此,为了防止出现认知错误或者为了公平起见,可以将“本职工作”的职务范围限定在员工自身的职务范围内,也就是说员工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必须是赋有创造性的劳动,属于特定的研究、设计或者开发工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同样没有对“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范围进行详细阐释。在具体判定员工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时,如果将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范围扩大,很容易就会打击到员工的创新发明的积极性。因此,应该将“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范围界定在与特定的研究、设计或者开发相关的工作。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原单位的权益,防止发明人利用职务之便发明成果并将其侵占。然而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发现此项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当之处。首先,由于员工离职后新就职的单位与原单位性质相同,那么在离职后1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有可能与单位的职务范围有关;其次,此项规定把时间界定在了离职有的1年内,而对于一些主观上就想惡意侵占原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员工来说,有可能会选择在1年以外恶意侵占职务发明成果,因此,这个时间范围就存在了局限性。

2、资源标准——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

(1)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未对“主要利用”一词进行深入的解释。在立法执行的过程中,有学者对此词汇进行了相应的阐释:“主要利用”是指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所应用到的物质技术条件大部分由本单位来提供,如果缺少了本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创造有可能就无法完成[2]。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款确定了约定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原则。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然而在具体实施中此项规定却存在着一些争议。具体争议如下:

首先,该条款中的“利用”一词解释为“主要利用”还是解释为“主要利用以外的利用”?为了解决此项争议,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2013年12月稿)中通過强调约定优先原则,明确了“利用”是指“主要利用”的意思。

其次,在条款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现约定优先的原则在实践中实现起来十分的困难。现实中用人单位都比较的强势,员工为了获得就业机会,不会过多的与单位进行抗衡,导致有可能属于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给了单位,进而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务发明权利的归属规则

职务发明权利的归属规则在《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中进行了阐述。具体规定如下:“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通过以上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上采用的是“雇主优先”的原则,而且此规定显得比较宽泛且笼统。此法律条文将职务发明权统一的归属于单位,这明显的是对单位权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员工合法利益的维护,使得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失去了平衡,且打击了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建议

(一)将执行职务作为核心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进行重新划分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行的是职责标准与资源标准双重的职务发明界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覆盖范围过大,与很多词汇欠缺详尽的阐释等。双重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界定标准会打击到单位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也无法保护好单位的权益。反而给某些发明人提供了机会使用各种手段进行职务发明的非职务化。基于此,我国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将“执行职务”作为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界定标准。具体的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关于职责标准

首先,将《专利法》第六条中的“在本职工作中”和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保留,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规定,但仍需注意的是,在应用过程中,要严格的把控二者的使用范围。其次,当发明人获得了署名权与报酬权时,也应该将非独占的实施权、优先受让权等权利赋予给发明人。最后,当发明人无法享受到以上两项权利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2)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认识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项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如若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的发明创造确实侵犯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那么原单位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且提起诉讼时不受规定中1年的时间限制。

2、关于资源标准

关于资源标准,建议删除“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认识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规定。同时,建议我国的法律制定主体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将非职务发明赋予单位优先实施的权利,而且单位享受到的优先权有时间限制,如果在限定的时间内为采用优先权,则过期就会丧失优先权。如果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选择了实施,就需要给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二)充分利用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雇主优先的权利归属规则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制定是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制定。因此,按照我国当先的发展状况来看,采用“雇主优先”的规则比较适合现实情况。在我国,企业仍然是发明创造的最大主体,同时,企业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而且国家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取决于国家企业的发明创新能力。因此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必须服务于国家的发明创造,且有利于国家的企业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如果未使用“雇主优先”的原则,而让发明创造者获得职务发明成果的专属专利权,就容易造成各个独立发明创造者手中的专利技术无法实现产业化。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务发明制度,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部制度文明的典范文件,此法的实施有利于激发出整个国家人民的发明创造潜力,并促进社会的快速进步。由于“雇主优先”原则适合我国当下的国情,那么确认此原则时,必须以坚持利益平衡作为基础,保证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发明人的署名权与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制度完善起来,进而使得发明人都能够通过自身的发明创造来实现自身的价值、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职务发明采用双重的界定标准,即“职责标准”与“资源标准”。而此界定保准在范围上过于宽泛,而且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原则也过于简单笼统,导致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过多的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发明人的利益,使得企业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了平衡,且易打击到发明人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造成我国职务发明占比偏低的主要原因。为此,在国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将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不断地完善此制度。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将执行职务作为核心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进行重新划分,并充分利用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雇主优先的权利归属规则,最终平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发明利益平衡,促进我国创新体制的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石怀霞.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5(10):72-75.

[2] 黄兴.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9):239-240.

作者简介:林小敏,1994年8月,汉,海南省东方市人,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发明人专利法本职工作
浅析专利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手续的审查依据
陶凯元:《专利法》修改应坚持问题导向、契合专利特点、对标国际规则
从发明人所属国的分类体系出发对检索的重要性分析
浅谈西藏驻站记者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追踪参考文献
浅析抵制“生物剽窃”的方法
幸运的巧克莉
浅析当前演出市场,努力做好市场营销
浅析煤矿工会组织在搞好职工本职工作中的作用
《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