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2018-11-28何亮亮
何亮亮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数据资源海量增长,数字经济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推动前瞻性立法、构建友好型法律保障体系,是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路径。
关键词:数字经济;立法;必要性
“数字经济”的提法由来已久,但历久弥新。1995年,尼古拉·尼葛洛庞帝将数字经济定义为“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的经济”,揭示了数字经济基于数字与网络的特质。2000年前后,各国政府对于数字经济的理解大致相当于广义电子商务。随着“信息融合与产业跨界结合发展迅猛”,内涵愈加丰富且难以定义。《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其界定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链接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大数据应用嵌入现实社会正在构建数字化生存环境”。随着云计算迅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战略的革命性发展”,数字经济的外延甚至超越单一经济范畴,目标包括了促进社会发展并提升国家竞争力,以超越想象的速度促进经济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
经济4.0时代,持续释放的数字动能助推新业态,加速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并推动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良性革新,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不可或缺必要且合理的制度供给与法律保障。我国应当推动前瞻性数字经济立法、构建友好型法律保障体系,“建构公平合理的网络经济新秩序”,进而引领全球技术与制度创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未来。
一、数字经济立法是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随着大数据浪潮汹涌而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继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之后,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由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的必然战略选择。在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智慧社会等战略的指引与促进下,我国数字经济正在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大国、第一移动支付大国、第一智慧物流大国、第一数字经济就业大国。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位居世界第二,达到27.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2.9%。
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与驱动,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优势,更利于从上到下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把握新旧经济交替的历时性机遇,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基本立法,构建促进数字经济的法律框架和治理体系,是全方位贯彻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二、数字经济立法是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制度创新的现实需要
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存在显著差别,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各有侧重,发展态势也各擅胜场。我国数字经济起步快、势头好,形成了一些世界级的互联网企业和数字经济体,在诸多领域存在与先行国家同台竞争甚至领先发展的潜力。但相较而言,我国数字经济的比重仍有待提升;既往发展路径主要依托巨大的市场规模优势和人口红利,在底层与核心技术研发上仍存在明显短板;尽管消费产品的应用创新走在世界前列,但在工业、农业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应用程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化水平也低于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突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有待弥补,国民数字技能需要进一步普及与强化;新型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可能会引发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风险,网络安全、数据权属、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我国数字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的同时,仍需具备清醒的危机意识,正视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不足与障碍。问题的解决不能仅寄望于技术创新的驱动,而更需要通过包括法律政策在内的制度创新引导,激励并释放数字经济各方主体的潜能或活力,促进数字生态系统健康运转。
三、数字经济立法是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良性互动的必然结果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技术革命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进而促成法律规则的调整与变迁。晚近的三次由科技推动的工业化革命,无论是蒸汽机的发明、电力的广泛使用,还是计算机和新型通讯方式的普及,在提升生产效率、改变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大量全新的立法作为技术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必然产物在各国得以颁行。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规则及其适用带来挑战和冲击,而法律规则的调适和演进,又会进一步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如美国早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制定了极具影响力的立法,如1996年《电信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等。基于自由主义传统针对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对宽松和灵活的规则,其中所体现出的促进创新和技术中立的治理思路,亦主导了之后美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其他立法,强化了其数字产业难以匹敌的竞争优势——2016年8月1日,来自美国的互联网科技公司Apple、Alphabet、Facebook、Microsoft和Amazon,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均超过3万亿美元)五家公司。
数字技术革命催生了新的经济形态、经营模式、组织类型、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围绕着數字技术进步而发生的新型权利归属、创新利益保护、市场规则界定、政府职能转变、法律责任分配、技术风险防范、社会冲突解决等问题,必须通过设定合理的法律框架和法律规则来加以回应、协调、规范。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在工业化时代发展起来的、以应对工业化时代传统风险为导向的成文法规则体系,在伴生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型社会风险面前难免显得捉襟见肘。推动数字经济立法,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技术革命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
四、数字经济立法是适应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理性选择
近年来,数字经济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各国相继制定并不断升级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基本法律。截至2015年,34个OECD成员国中有27个制定了数字经济战略,试图通过国家层面的竞争,抢占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制高点。以2017年英国《数字经济法案》(Digital Economy Act)为例,作为一部先进的数字经济促进法,试图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推动数字基础建设、激励数字经济投资、驱动数字技术创新、提升国民数字能力、践行数字政府理念,同时通过必要的监管措施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在技术创新与风险、网络开放与安全、数据挖掘与隐私、数据垄断与竞争之间寻求平衡,构建一个有利于数字经济高速和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尽管各国数字经济政策法规的内容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在价值立场上基本接近,即促进发展、兼顾安全,激励创新、审慎监管。
数字技术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共享性,意味着数字经济发展必然要求全球化的开放共享和深度合作,以及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治理理念和方式上的趋同。2016年1月15日通过的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对数据的采集、共享开发、权属、交易和安全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和指引性规定,充分体现了促进发展、激励创新、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立法精神。尽管地方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但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统一立法尚付阙如。秉承包容审慎的理念,回应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需求,通过基础性、统筹性和前瞻性的立法,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是适应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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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云环境中的取证问题研究”(15CFX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意网络侵权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