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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司法办案下的公益诉讼

2018-11-28张薰尹许士友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9期
关键词:检务办案检察

●张薰尹 许士友/文

一、“智慧检务”与公益诉讼

“智慧检务”阶段,是推进检察事业智慧创新发展的新引擎。智慧检务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创新、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智慧检务”的核心是通过构建智慧检务理论、规划、应用“三大体系”、打造“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检察机关智能化应用平台,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中指出,深化智慧检务的建设目标是加强智慧检务理论体系、规划体系、应用体系“三大体系”建设,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架构。到2020年底,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检察工作由信息化向智能化跃升,研发智慧检务的重点应用。到2025年底,全面实现智慧检务的发展目标,以机器换人力,以智能增效能,打造新型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1]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履行诉前程序未实现公益保护之目的,进而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监督活动。[2]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产生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提出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综上,检察公益诉讼是由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动的一项检察机关新增业务,系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智慧检务是新时期新技术下检察工作的一项工作创新和革命。如果说“智慧检务”下的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是工具、是手段,那么公益诉讼则是重要载体,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则是目的。“智慧检务”让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建设更加健全,例如建立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安徽、福建、陕西在全省推行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督办、参办、领办等方式,发挥内部合力,加大办案力度。探索成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监督策略、统一指定案件管辖、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指挥办案工作,统筹协调重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二、实践中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共识不足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与传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比,其在理论层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充分,缺乏表要的理论支撑。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等主观诉讼的主要区别和制度差异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与诉权问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益诉讼的关系;诉讼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程序构建问题;具体程序构建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如证据规则、诉讼请求,裁判形式以及不作为的认定等深层次的行政法实体问题等。

(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匮乏

公益诉讼属于被动型工作,有效的案源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但由于宣传不足等原因,公益诉讼案源匮乏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例如,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以及受害人或知情人的举报。当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检察监督领域中的案件线索获取困难,虽然“两法衔接”机制已经建立,但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及相关案件数据积极性不高,多个行政执法平台并存运行,存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使用率低、案件不录、少录、迟录等问题,案件线索主要是通过主动出击、受害人、知情人举报以及联合专项检查等手段获得,检察监督缺乏刚性,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阻碍立案监督线索发现。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论证困难

从公益诉讼的发起过程看,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的困难是取证。造成这一现象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因素,例如环境污染类案件,为了取证,可能要找到污染源和水源,由于污染源比较隐蔽,水源发源在山洞中,人力根本无法触及;二是主观因素,因为公益诉讼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和失职行为的纠错,所以大多数行政机关不愿配合,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困难;三是技术因素,一些证据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进行鉴定,如果请专门的鉴定机构也需要资金支持。所以,取证难,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取证更加困难。基层检察机关,应以信息化建设插上公益诉讼“智慧翅膀”,建立公益诉讼智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涉公益类信息数据的采集。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导航系统、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解决公益诉讼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虽然检察机关自身有一定的办案能力,但是由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复杂,很多案件取证难度大,所以所以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对案件会有重要影响。例如,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往往要积累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具有很强的滞后性,但随着时间推移,灭失证据的可能性以及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难度随之增大。同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往往需要司法鉴定作为重要依据,现有法律对环境损害鉴定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生态环境领域的鉴定评估专业性强,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较为稀缺,办案机关常常不知道应该委托哪个机构进行鉴定。

三、大数据破解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是通过大数据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突破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共识不足的困境。法律分析主要专注于定性分析上。通过大数据引入定量分析,可以使原有的分析更加具有说服力,也会发现原来没有关注到的问题点和解决对策,从而为理论层面的深入分析提供支撑。例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等主观诉讼的主要区别和制度差异问题,在对这个问题研究时,可以将现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古今中外的案例,拿来比较分析,数据总结两者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制度等等诸多方面的比较,在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为理论研究提供支撑,发现与原来没有发现问题点,从而找出对策,解决当下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无疑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二是将“两法衔接”平台打造公益诉讼的活水源头。公益诉讼案件案源匮乏,因为公益诉讼很多是纠错,特别是在行政公益案件中,很多时候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纠正,也因此行政机关不愿配合,检察机关发现案源更加困难,实践中不容易发现案件线索。为解决此问题,一方面可以运用大数据,通过将“两法衔接”平台中录入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中摸排,筛选出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然后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跟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发现问题,定期跟踪,从而实现了案件线索成倍增长。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数据分析,根据“两法衔接”平台中的案件情况,数据分析出容易发生公益诉讼案件的领域和类型,然后重点关注这些领域、类型,既有助于提前预防,也方便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三是利用大数据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工作方向。数据分析,能够为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做出合理预测。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的发展、行业的进步、部门的提升,更过地时候体现在对信息的掌握、对数据的分析上。公益诉讼能够通过大数据,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构成情况、判案情况、审理情况等等做出数据分析,既解释先前公益诉讼情况的原因,同时也能对公益诉讼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从而更好地指导公益诉讼的发展。例如,图1中近几年公益诉讼案件数情况,通过数据统计,我们不难发现2017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量激增,自2015年开始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正好2017年试点结束,公益诉讼案件的激增正说明了试点方案的成果。

四是采用电子笔录,规范言词证据。书面的言辞笔录,很容易造成证据效力确实,存在主客官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客观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字迹、纸面都会老化和不清晰,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另一方面主观原因,在记录的时候,并不可能把证人的所有言辞都记录下来,而且有时候也会马虎造成笔误等等。电子笔录同书面笔录相比还有一个优势,书面笔录只能记录言辞内容,但是电子笔录除了能完整记录下内容,行为人的说话语气、态度也会记录下来,这对庭审中判断言辞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也有重要作用,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客观性。[4]所以,建议为改变过去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字迹不清晰、涂改而影响证据效力的问题,委随时随地都能够调查、询问、固定证据,公益诉讼应多采用电子笔录的方式,从而规范言辞证据,这样既方便了群众,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还能在公益诉讼出庭时得到法院的肯定。

五是人工智能、无人机拍摄等成为公益诉讼取证的利器。调查公益诉讼案件,很多证据很难取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类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的污染源头在深洞中,在深山中,甚至是在无人区,这无疑给取证带来了巨大困难。俗话说,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这时候,人工智能就能派上用处了。运用无人机、机器人到这些地方去拍摄取证,收集到证据,保证公益诉讼能够顺利开展。例如近日,河北省投入无人机配套设备用于公益诉讼取证工作,无人机能远程拍摄固定重要证据,并通过动态跟踪、细节捕捉等优势,避免了传统摄像记录的盲点。

注释:

[1]参见赵志刚,金鸿浩:《传统检察信息化迈向智慧检务的必由之路——兼论智慧检务的认知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2期。

[2]参见王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3]参见郑鹰翔:《“互联网+”环境下的“智慧检务”工程进路》,载《楚天法治》2017年第30期。

[4]参见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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