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拟”实践的现实追问
2018-11-28李天国
李 天 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类社会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关系相互制约及相互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那么,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虚拟活动是否应作为实践的范畴?如何认识这种虚拟实践对经典理论的挑战?
一、“虚拟”的发展历程及其变革意义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的实践内容与形式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践的内容和形式与人类所处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相联,与当时当地的文明、风俗、文化息息相关。
原始的农耕文明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的温饱尚未解决,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满足吃饭穿衣等基本需求。获取知识信息渠道单一,人们的生活范围极其狭窄,生活实践内容、交往形式比较单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和独立性。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和电力的应用、机器动力的产生和机械制造业的发展,人类步入了工业社会,强大的机器代替了传统的人力,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物质生活实践的水平,扩展了人们交往的半径。与此同时,行业开始趋于细分,对产业工人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开始有了较高的要求。生产力的提高激发了人类进一步探索的勇气,对海洋、极地的向往加速了新大陆的发现,扩张了人类的视野与版图,也带来了文明与野蛮、利益与理想的碰撞。
再到后工业时代、如今的网络信息社会,人类对进一步交流的渴望、对便捷生活更高层次的追求、对未知世界的空前向往,又一次革命性地促进了技术的再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将人类史无前例地联结在一起,整个世界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们生产生活实践的方式也与传统“直接、实地”的特点有着巨大的差别,一些在形式上与传统实践方式大相径庭的社会活动被称为“虚拟”实践。
那么,到底什么是“虚拟”实践呢?
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理论学术界,都习惯将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学习、购物、游戏、试验等称为“虚拟”活动,以示与现实生活实践相对应之意。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形式为虚拟现实(虚拟实在)。韦氏词典(Webster’s)将之定义为:“虚拟实在是实际上而不是事实上为真实的事件或实体。”[1]其意为,一些东西依靠模拟,使得人们感觉起来似乎是真实的。也就是说,虚拟实在重点在于给人一种真实的感觉,而非事实上的真实。根据人们习惯性的印象,可以将“虚拟”概括为依据网络、信息设备构筑的一种具有模拟性、交互性、沉浸感的数字现象。“虚拟”实践,则是包含虚拟现实在内、主体使用数字化中介手段在虚拟空间进行的实践,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的实践方式。[2]
事实上,细究起来,时下流行的虚拟实践和虚拟感觉在传统社会中也能找到影子。古代社会文人墨客题诗词歌赋于名山大川、古道长亭,后来者看到后题诗于旁边,或和或驳,是不是最早的一种“朋友圈”留言交流的方式?两军对垒前的沙盘兵法推演、阵列变幻,是不是像现在用游戏代替战争训练?甚至近代多少人明知毒品危害,却难以抵挡鸦片的诱惑,除去吸食成瘾的因素,是否也有追求那种虚拟的“沉浸式”快感的原因?
上述种种,就其本质来说,与信息社会中对“虚拟”的定义是一样的。
既然从宏观层面来看,基于互联网的虚拟实践与以前的电话交流甚至书信往来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为什么信息社会之前虚拟性没有形成一个普遍被人们所认可的行为呢?这需要再回归到我们对“虚拟”的定义上来。“虚拟”的关键在于有种虚拟的“感觉”,电话交流和书信沟通两个主体之间确未谋面,书信沟通者甚至不在同一个时间和地点,似乎更具备“虚拟”的元素,但核心问题在于这种方式手段单一,时效性不强,给人感觉并不强烈。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交流体验融合了丰富的多媒体手段,在实现即时性感知的同时,从视听、心理甚至触觉等多个角度给人带来了“沉浸式”的体验,因而颠覆了人们习以为常的感官知觉,这种新的感官知觉是全新而革命性的,非常真实而又完全区别于实际,是“奇妙”的。以此为基础,可以在一个非真实的大环境里营造出一个类似真实的小气候,其所见所闻所感与真实实践相差无几。这种变革的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让更多的人以更低廉的成本体验到原来昂贵甚至不可能实现的感觉。其对于太空模拟、飞行训练等重大科技进步的意义更为非凡。
“虚拟”实践的另一层意义,是在以网络空间为主要载体的信息时代中,人们的交往和沟通突破了地域、民族、时空、习俗、语言、文化的差异,突破了人们传统的认知观,同时极大地扩展了人们交往的范围。现代文明信号覆盖之处,将世界同步起来,“世外桃源”将不复存在。
“虚拟”实践还为个体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首先,“虚拟”实践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借助于现代科技与人工智能的完美结合,一些重复、繁重、危险的工作逐渐由人所控制的机器人作为实施主体,如分拣、货运、排雷、爆破实验、微创手术等。这种操作过程,其实就是一种虚拟的实践过程——类似对游戏手柄的把控。在这种“虚拟”实践之下,产生的是先进的生产力,从而可为作为人的个体的全面发展积累丰富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其次,“虚拟”实践带来了时间上的充裕。马克思指出:“如果这个人的生活条件使他只能牺牲其他一切特性而单方面地发展某一种特性,如果生活条件只提供给他发展这一种特性的材料和时间,那么这个人就不能超出单方面的、畸形的发展。”[3]在生产力越来越发达的信息社会,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人们的自由时间也得到不断解放,更多的闲暇时间转化为人的活动空间,大大提高了个体的自由度,个体才可能由单一方面的发展转化为全面的、自由的发展。再次,虚拟实践活动为人的个性自由得到充分的展现提供了平台。在虚拟实践活动中,个体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人们超越了身份、等级和角色外衣的束缚,在一个民主、自由的虚拟空间里,平等地运用个性化的、创造性的网络语言及独特的符号和丰富多彩的手段来演绎独立个体的自由的虚拟网上人生,轻而易举地进行着信息交流、成果发布、思想表述、知识传播。虚拟活动空间为个体信息的获取提供了全方位的开放的环境, 在网络营造的虚拟空间里人们可以对自己的想法畅所欲言,使个体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发挥,是真正的“个人时代”的体现,“虚拟现实容许我们亲身体验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虚拟实践提升了人的主体性,为个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内在的精神动力和外在支持。
二、“虚拟”实践的哲学本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虚拟技术的出现,似乎不用“实际”地操作与生产生活,形式上貌似“脱离了实践”,但从本质上来看,任何虚拟技术的运用都基于其现实基础,都有明确的活动目的与内容。
首先,“虚拟”不同于“虚假”“虚无”,它只不过是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是一种具体操作的手段。依据现在虚拟实践的方式,无外乎“人—机交互”,或“人—机—人交互”两种方式,或者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机”这一关键中介的出现,才有了虚拟实践的概念。以竞技类游戏为例,“人机模式”是作为玩家的人与电脑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博弈;如果加入其他一个或更多玩家,则构成了以网络为平台的对手游戏,是“人—机—人交互”的典型范式。它的本质是依据人们实际生产活动的规律,用电脑编程的方式,预设出若干个人们可能选择的方式及接到选择指令后采取的下一步行动。这是一个“选择—执行”“再选择—再执行”的无限次重复的过程。这个过程,以人为主体,机器进行辅助。
其次,“虚拟”实践的主体仍然是人。现实中这些“虚拟”的实践手段,多基于人的目的而发生,最后都落实到了人的实际需求中——有的是经济利益,有的是情感需要,等等。比如互联网银行、支付宝甚至是网络赌博、网络游戏等看似是“虚拟”货币的运用,但往往要用现实的真金白银买单,“庄家”追逐的也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无人超市、手势支付、宾馆刷脸住宿等新型购物方式、支付方式的出现,只是没有人值守卖货、不用现金交易,形式上扣除的只是数字,但并非免费大餐。如同网传一位大妈质问“无人超市”的那样:“无人超市只是没售货员、不用现金支付,但超市里的菜便宜了吗?还是买东西真的就不用花钱了?”相较于以前原始社会后期的以物易物,进而以货币作为通行的交换方式,现在的新型支付手段只是货币不再以纸币的形式经手而已。如果非要为手机支付、刷脸支付等虚拟支付找一个相同的载体的话,则应是数字。
再次,即使空间是虚拟的,但电子网络时空中的其他依然是真实的。比如在游戏中,人的情感是真实的,有欺骗的战法、有战胜的欲望、有复仇的快感。比如网络交友、虚拟社区、虚拟婚姻甚至虚拟性爱,也是背后的作为主体的“人”来操控并进行的,是为了达到人的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虽然比尔·盖茨说“我们甚至不知道网络的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但我们知道那只是戏称,毫无疑问地网络的每个结点都是人的影子。人们对网恋虚幻、美好的感觉,所投入的精力、感情,使很多人千里迢迢来到陌生城市找寻网络对面的“他”或“她”,谁能说这份情感不是真实的?
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5]这虽然是在资本主义兴起的时代作出的论断,但似乎是对现代社会说的——人类网络冲浪、信息徜徉、互联互通的生活方式,正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们自主创造的结果。因此,“虚拟”实践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一种,是作为主体的人借助于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实践的一种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兴实践方式。
然而,从传统实践方式发展而来的虚拟实践却存在着使人的行为异化的危险,这一点需要十分警惕。有很多沉溺于虚幻世界的人,模糊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将虚拟游戏中的暴力、色情、犯罪等行为带入线下的现实社会,成为“精神麻木症”患者,正是虚拟实践真实化的极端反映。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游戏成瘾”列入精神障碍,这说明,这个伴随时代发展的新问题首次与合成毒品、酒精、烟草、咖啡因、非法药物一道进入物质使用及成瘾行为障碍的序列。
究其根源,在于虚拟实践活动根本上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实践活动,这一客观中介带来的利弊恰如硬币之两面。以交往活动为例,虚拟交往实践活动开创了人际交往的新平台,无限地扩大了人际交往面,消除了人与人交往的时空障碍,并借助多种新媒体技术带给人一种从未体验过的精彩的交往世界。但其带来的新问题也显而易见。其一是交往的不真实性甚至是欺骗性。在虚拟交往活动中,人们化身为不同的符号、编码和图像代表的虚拟角色,男可装女,女可扮男,少可作老,恶可充善……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清楚交际方的真实身份,甚至连是人是狗都不明所以,那么,一切美好的感情都是自己臆想而来,多少男男女女的痛苦网恋“见光死”便是实证。感情的欺骗只是虚拟交往的冰山一角,窃取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密码冒充熟人好友“借”钱则更为人所痛恨。在虚拟交往的前提下,这种行骗方式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手段。其二是传统情感的缺失性。虚拟交往毕竟是以技术为中介的人与人的交往,无论它扩展了多少交际空间和时间,终究代替不了面对面的交往所产生的信任感和实在感。键与键为主要方式的虚拟交往大大减少了人与人直接接触的机会,破坏了直接交往的亲密关系网,更多地剥夺了社会温情效应、家庭温情效应的人际传播机会。这种虚拟交往易导致人际交往的异化,使人的鲜活的个性更多地被淹没在数码的海洋里,作为主体的人容易失去许多真实的、丰富多彩的感情,从而造成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障碍。其三是容易导致实际交往能力与适应能力的弱化。用进废退的道理也同样适应于虚拟实践中。如果在虚拟世界中通过一定的虚拟活动可以把活动主体的理想或梦想变成虚拟的现实,并给活动主体带来真实的情感体验,那么活动主体就会不断地尝试这种“甜头”,直至对虚拟交往方式产生极强的依赖性。长期沉溺于网上生活将会逐渐弱化对现实社会复杂变化的适应能力,从而出现“自闭”的心态,减少或拒绝与现实外界的交往,在与现实社会相隔离、与真实的人际关系相切断中使人丧失个体性、真实性和丰富性。最终结果是,人作为主体之生存与发展的信心和意义,也将会在一种自我被抛离了主体的中心化的位置的情境下,在散乱的、连续的不确定性中被数字化了的过程所消解。人们对自我的认同会产生现实和虚拟的混乱,以至于造成人格的不完整。
三、“虚拟”文明与现实规范
在网络时代刚刚兴起的初期,由于技术的不成熟及监管的缺失,一些人的的确确在里面过足了“彻底的绝对的自由瘾”,正向的线上学习、即时交流、远程协作、查阅信息、交朋结友、兴趣结盟,负向的账号盗取、色情传播、诈骗财物、网络赌博、赃物交易、远程控制、木马偷窥、左右舆论,无所不作、无所不能。这是人们视网络信息空间为“虚拟”的重要原因之一,包含着无底线极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诉求。
再后来,信息时空的杂乱无序和混乱不堪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满,这种无序和混乱惊醒了人们的“自由”梦,人们越来越感到毫无自由感可言——它的发展偏离了人们最初美好的设想,除了无用信息、垃圾信息的骚扰,明显偏于常理的歪风裹挟舆论给人带来的质疑与不适,还有“意大利香肠术”“净室技术法”高科技犯罪手段肆虐电子空间,切切实实触及到了人们的经济利益。中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贪污案)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率大幅上升。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以涉嫌计算机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 568人、涉嫌网络电信犯罪提起公诉15 671件41 169人[6],损失巨大。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趋势。
除了经济利益的驱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也非常严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6年6月一项对来自25个国家、超过一万名18岁青年进行的全球调查表明,18岁的青年中有八成的人认为年轻人面临网络性侵犯或被利用的危险,并且有超过一半的人认为他们朋友的网络行为存在风险。
网络信息犯罪成本之低廉、危害范围之广泛,前所未有。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社会观念、法律体系、法规制度千差万别,有些犯罪甚至流窜于根本没有建交的、处于敌对状态的国家间,这种跨国界、跨区域的犯罪方式对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带来了很大困难。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说:“既然我们连汽车零件贸易都没有办法和各国达成协议,要处理电脑空间法律更谈何容易。”[7]在此情况下,一些网络信息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因此人们要求对网络信息乱象加以惩治甚至施以重典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初期,有些政府人士对乱象丛生的虚拟空间异常焦虑,情急之下冀图将现实社会中的整套约束体系搬到互联网运行过程中,建立一个独立的互联网王国。在这个独立的互联网王国中,有程序、有道德、有法律。但事实证明,互联网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独立的,它本来就存在于人类生活的现实中,因人类需要而生,对它的管理的确存在独特之处,却与现行的社会体系难解难分。如前所述,所谓“虚拟”,是现实的表象,是实践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从根本上说,信息时代本质上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生产生活和实践方式的变化,并未脱离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因素与回答的问题——对“人”的关照。网络、手机实名制的实行,一系列事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出台,印证了这一观点。
世界互联网大会举办伊始,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即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他还阐释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包括: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深化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迈进。[8]这一提议得到多个国家的响应。笔者以为综合来看,围绕虚拟空间的规范,应从技术、道德、法律三个层面来展开。
首先,技术层面应以“防”为主。从信息社会的特点来看,信息社会的实践活动都围绕着数据、信息展开。这种情况下,数据成为核心,信息就是财富,安全成为关键。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对虚拟空间文明的守护,取决于信息安全之“盾”的硬度与广度。包括:防毒杀毒软件的开发升级、对信息漏洞的修补;手机、网络的实名制注册认证;通过设定科学的网络游戏产品技术标准,严格规定色情非色情、暴力非暴力的界限;制定网络游戏产品前置性强制标准,开发完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对公众防信息诈骗的提醒、技能传授;网监网管部门的敏感词、关键字提取识别、屏蔽;等等。
其次,道德层面应以“治”为主。“虚拟”实践的革命性变化,带来了信息空间区别于现实生活的诸多特质,决定了线上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价值观势必会有不同。但信息空间毕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延伸,自然也有其遵循的“道德”(或原则)。这些“道德”(或原则)虽区别于线下人类实践的“道德”(或原则),但并非另起炉灶,而是线下人类实践的“道德”(或原则)在线上时空的移植、改良、反映,且对信息空间有着实际有效的约束作用。比如一些计算机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比如某个网络自组织发出的改良网络环境的倡议,等等。
最后,法律层面应以“管”为主。中国出台的多部法律也从国家立法层面构筑起“虚拟空间”的法律基础。一方面,需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日常监管机制,规范境内接入服务市场,加强域名、IP地址、网站等网络基础资源管理,完善网络文化、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和市场监管,加强网络生态日常巡查监看处置,强化新型社交网络、即时通信工具监管,斩断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链和利益链,关闭传播淫秽色情、虚假谣言、暴力血腥等内容的微信公众号、群组,遏制、打击恶俗“网红”、无底线炒作乱象,及时处置违法违规网站,查办网络传播淫秽色情案件,打击通信信息诈骗,清理网络暴力、色情及低俗信息,始终保持对网络违法有害信息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网络欺凌等宣传报道的管理,疏导和纠正可能诱导青少年违法犯罪、引发社会认知偏差的言论,加强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开办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规定。同时,强化对网络社会组织建设的引导,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健全违法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引导网络企业依法诚信文明安全办网。
可以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信息空间不再是“化外之地”,“虚拟”空间也只是形式上的虚拟。需要提出的是,对网络信息空间的规范和约束,无论是网络伦理的构建还是网络立法的提出,都应慎重稳妥,既能起到规范约束的应有作用,又不致扼杀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这一点,也是基于网络信息空间并非真正虚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