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讨
2018-11-27赵晓娟
赵晓娟
摘要: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以为我国农民失去土地后提供有效的生活保障,同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探讨,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了解养老保险的具体平台。
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探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会把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成为了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迫切需求,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和待遇
失地农民指的是由于政府统一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行为,导致失去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并且征地的时候,对于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群。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失地农民方可以自愿参保,在年龄方面,主要以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作为标准,征地的时间则以征地的批文作为标准。
对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会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费比例控制为28%。在费用的缴纳方面采用一次性缴纳,由县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对于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缴费不足15年的失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剩余的费用,但是如果补差不足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方面的方法来缴费。对于60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可以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之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加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所发的月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来执行。对于年龄还没有达到60岁的,由本人按照相关规定来缴费,达到领取条件之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来发放。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条款
由于非法征地所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并不属于失地农民的范围,除此之外,享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所承包的土地已经被出租或者转让的,也不能够在保障的范围当中。如果失地的农民已经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参军入伍之后转为了军官,或者是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为保障的范围当中。对于一些以往已经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他们的个人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参保。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的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在参保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保障的水平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以及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主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机制,在参保人员到达规定的年龄当月,可以持相应的证明和公民身份证以及银行的存折到社保处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对于失地的农民来说,他们再就业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他们本身的综合素质也不是特别高,能够有一技之长或者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民从数量上来说是少数的,大多数缺乏着非农劳动方面的技能,同时也有着年龄偏大和思想观念落后的特点。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一部分会从事着一些劳动强度比较大、技术含量比较低同时工资待遇也比较少的工作。在劳动当中所获得的收入,难以达到养家糊口的水平,因此整体的生活处境比较艰难。除此之外,有大部分的农民处于一个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当中,如何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和保障方面的问题,将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在我国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之前,绝大多数的政府都会使用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金的方式,让失地的农民自谋职业,没有对他们开展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的保障安排。在全國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之前,我国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是差异性比较大的,对于失地的农民来说,大多数会采取自愿的原则,选择具体的养老保险形式。在过去,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政策都处在一知半解的状态当中,因此会出现很多失地的农民没有参加保险的情况,在失地之后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也解决不到位。
当前我国的失地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并不是特别强,在征地的过程当中,具体的安置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甚至会出现强制性扣留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相关的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等方式,缺乏一个长远性的思考,因此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没有办法有效的保障养老救济。除此之外,农民养老保险也存在着统筹层次太低的问题,在续保的时候不能够进行及时的衔接。农民在征地补偿款用完的时候,或者遇到发放不够到位的现象,没有办法拿出钱办理保险,自身的后顾之忧没有办法获得有效的解决。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为我国失地农民提供有效的保障,促进他们的二次就业。了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对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探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政策的推广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