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建设的几点反思
2018-11-27张显华
摘要: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就其内容特点来说,法理学的教学不应同于其他应用法律部门,所以法理学的课程建设也应有其特殊性。本文从法理学的内容发展以及法理学的在高职高专中的教学定位和教学目标等方面,针对我院的特点及就业方向等量化指标,从教学内容、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几方面提出幾点反思及改革意见。
关键词:法理学;课程建设;改革
每一门学科的课程建设都要基于它本身的学科特点,还要考虑不同学校不同教学定位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下面就从法理学的内容特点及高职高专院校对法理学教学的相关要求出发,分析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基础。
一、法理学课程内容的特点
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几个阶段。张文显的《一般法理学》奠定了现代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它将法学的研究对象从国家学说独立出来,从而产生权利本位、义务重心、权利义务相统一三种说法。它奠定了法理学的理论基础。法理学阐述了法的一般规律、法的本质、法的运行以及法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涉及到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层面的内容,也涉及到了法的价值、法的作用等法学方法的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也是学习其他门专业课的基础。
基于法理学的内容,法理学课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普遍性等特点,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抽象性是“法律的一般理论”即法理学的显著特点,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相对而言的。法律实践一般而言是具体的,它或者涉及某一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者涉及某类具体的案件或某一具体的个案。而法理学所关涉的则是对整个法律现象、法律实践的阐释,这种阐释也可能是对制度本身的抽象思考,也可能是对制度之外、制度背后因素的抽象思考。
法理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概括性。法理学的概括性是指它将许许多多个别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从中概括出一些带有共性的、普遍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对那些具体的、个别的法律现象具有普遍性的阐释作用。概括性在法理学学科和研究中处处体现出来。法理学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均具有概括性。如法律、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规律等等,这些概念和命题都是一些概括性的概念和命题。
二、我校法理学的教学定位及教学目标
法理学作为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开设专业广泛,几乎涵盖了三系的大部分专业。基于法律工作中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执法综合能的陪养需要,司法警察院校法学教育培养法学领域与警察领域结合的跨专业、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法理学的教学也要有这样一个导向。那么一个理论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和实践性又有什么关系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思维导向,一个是思维模式。举个例子,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件是我国“正当防卫”的一个里程碑。可是一开始对案件的分析上是有歧义的。那么如何正确的解决和分析案件,法理学给了一个很好的思维导向,那就是要进行法律上的利益分析。当权利之间相互冲突,当社会追求的价值之间相互冲撞,我们该如何取舍,法理学就给了思考者一个有力的理论支撑。法律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当贯穿始终秉持的思维方法。法律实务工作涉及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尤其法律技能方面的运用尤为重要。比如法律实务中法条冲突的解决、法律规则扩大缩小解释等等,这些就涉及到了法理学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内容。综上,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精神的熏陶、法治观念的启蒙、法律思维的培育,培养具备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人才是法理学的重要教学目标。
基于以上分析,在现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反思及意见:
首先,从教学理念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突出权利本位,注重构建法律意识的启蒙,法律精神的传承以及养成法律思维模式的习惯。学好、用好法律规则固然重要,但如果法律教学仅仅限于法律本身,没有法理背后法律精神的支撑,没有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的理念,没有建立起法律信仰,那么任何的法律教学都是失败的。部门法学主要是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原理与技能,法理学则是通过基本法律理论的传授向学生灌输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执法与司法的客观与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法律思维是法学工作者对法律事件的一种思考模式,它是法律人根植于内在的一种分析方法。法学思维的培养要潜移默化,不仅仅是学习法律思维的概念、法律思维的特点等内容,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掌握法律思维的实质,建立法律思维模式。这种模式没有具体的统一,是靠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法理学教学引导很重要,不是一个题,一个准确答案就能够简单解决掉的。
其次,整理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学会取舍。传递教学信息,使学生能够多角度思考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内容有意识的结合。我校法理学内容的设置是48课时,大一新生半学期完成。课时紧,教学任务重,如果把内容大面积铺开,教师无法完成,学生也不见得能够吸收,所以教学内容方面,可以将重点部分突出,一般问题简述或者省略。比如法的基本理论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构建法理学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法理学进步的一个里程碑,所以要分配充足的课时,而第二章法的运行中的法律逻辑,同时涉及到了逻辑学的很多重要内容,并且其核心就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所以分配课时时尽量精简。针对英美法系的内容,是要让同学视野开阔,而不是去研究,所以更适合用视频或者是微课进行教学,言简意赅,节省时间。
最后,从教学模式方面,引进“微课”等新兴网络教学手段,探索增加情景教学。尝试引入“交流式”教学法。情景教学不同于案例教学。微课发端于慕课,其特点是短小精悍,表现丰富、可以反复使用。法理学是一门比较枯燥的理论学科,在学习概念、特征等内容时,很容易流于照本宣科、以理论讲理论,用案例生拉硬套等形式。微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学手段,短,更容易吸引注意力、精,更容易吸收精华。但是微课是一种课堂的教学辅助手段。不能用微课完成整个的课堂教学,那样微课的特点便成了致命的缺陷。情景教学不同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是拿出案例,分析案例,解决问题。而情景模拟是直接拿出事实,从事实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后运用法学理论去解决问题。所以情景教学并不拘泥于具体的案例,给予了学生大部分的思考时间,去构建法律的思维模式。交流式教学法在国外教学中非常畅行,但是给予我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备,要完成充分的交流式有些困难的,但是我校有几个专业是小班组制小班授课,这就给交流式教学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交流教学重要的的是提前做好提纲和准备,对教师掌控教学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教学效果良好,每个学生都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并有机会展现自己的思维成果,做到个性教学。
以上,就是基于当下的法理学课程建设提出的几点浅见,期望法理学的课程建设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作翔 《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的思考》,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04
[2]刘安华 《论法理学教学方法之改革》,发表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3
[3]文川 《高职院校发刘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探讨》,发表于《职业时空》2011,5
作者简介:
张显华(1983年—),女,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