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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最新投资法律对投资者的影响研究

2018-11-26马俊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17期
关键词:投资者影响

马俊

内容摘要:本文归纳缅甸最新投资法律要点,介绍投资项目类别划分、项目申请、项目实施等关键内容,最后基于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最新法律对投资者的影响。

关键词:缅甸法律 最新投资法 投资者 影响

缅甸最新投资法律的关键内容

本文在梳理缅甸最新投资法律全部内容的基础上,将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关键部分归纳整理如下:

(一)投资项目类别划分

最新《缅甸投资法》把投资项目类别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鼓励类投资项目,限制类项目又进一步划分为仅允许联邦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实施的投资项目、仅允许与缅甸公民或缅甸公民拥有的实体合资经营的投资项目、须相关部委批准后实施的投资项目。

禁止类投资项目。《缅甸投资法》第41条列明了禁止投资项目种类,包括: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进入联邦的投资项目;除为研发目的的投资外,可能带入尚在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和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投资项目;可能危及大众的投资项目;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依据现行法律禁止的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投资项目。

限制类投资项目。《缅甸投资委员会2017年第15则通告》就限制类投资项目做出以下规定:仅允许联邦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如表1所示;不允许外商实施的投资项目,如表2所示;仅允许与缅甸公民或缅甸公民拥有的实体合资经营的投资项目,如表3所示;须相关部委批准后实施的投资项目:除遵循缅甸投资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取得相关部委的批准的限制项目类别涉及內政部(1个)、信息部(6个)、农牧水利部(18个)、交通与通讯部(55个)、自然资源与环保部(15个)、电力和能源部(8个)、工业部(1个)、商务部(2个)、卫生部(12个)、建设部(8个),共计126个项目类别。

鼓励类投资项目。《缅甸投资委员会2017年第13则通告》列明了可依照《缅甸投资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类别,行业内的诸多细分领域投资项目可向投资委员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表4所示。

(二)投资项目申请

投资许可与投资认可。项目的投资申请分为投资许可申请和投资认可申请。

进行投资许可申请的项目类别。国家战略必要的投资项目:对于涉及如下产业,且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应被归为国家战略项目,并依法申请MIC投资许可:科技产业(包含信息、通信、医疗、生物或类似技术产业)、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及新城市建设、采掘自然资源、传媒、根据政府部门授予的特许、协议或其他类似授权进行的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在边境地区或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投资项目、跨境投资项目、跨国或跨区域投资项目;以农业为主要目的,占地或用地超过1000英亩的投资项目;以非农业为主要目的,占地或用地超过100英亩的投资项目。

资本密集的大型投资项目。根据《缅甸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应被归为资本密集的大型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该金额,无论项目归属于哪个行业,均需要向投资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

可能对环境和本地社群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依法申请环境影响评测的项目; 位于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所指定的保护区、保留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或位于已选定明确用于支持和保护生态系统、文化和自然遗产、文化纪念和未受破坏的自然环境区域内的项目;涉及占用或使用以下类型土地的项目:根据联邦法律已经或可能通过征收、强制收购程序或以事前协议方式征收或强制收购的土地,并且将导致至少一百名永久居民迁离该土地或涉及超过一百英亩的区域;涉及超过一百英亩的区域,并可能导致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人士使用土地和自然资源施加非自愿限制;涉及超过一百英亩的地区,且该土地涉及他人既已存在之善意权利主张或争议,并且该人占有或使用该土地之方式可能与投资项目冲突;可能会对至少一百名个人占有或继续占有土地的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使用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项目。尽管依照《缅甸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项目应依法申请MIC投资许可。然而,《缅甸投资法实施条例》则明确了一些例外条件,在以下条件下,投资者无须根据《缅甸投资法》申请投资许可:投资者租用或被授权使用的土地或建筑物期限少于5年;国有土地或建筑物系投资者从以下人士处分租或被授权使用:依据缅甸法律已从政府处取得国有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的人士;根据政府授予其的权利,对国有土地或建筑物进行转租或转授权的人士。

政府指定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的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认可申请的项目类别。根据《缅甸投资法》第37条的规定,除该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投资者无须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但投资者为享受该法第12章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第75、77 和78 条所列的税收减免优惠,则应以规定的表单向委员会提交投资认可申请。

国家投资委员会与省邦投资委员会。依照《缅甸投资法》对于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规定的相关内容,其中第24条第(h)项中明确“为各省邦(包含内比都)的经济发展与内比都委员会和各省邦政府进行协调,依据投资类别、自然资源情况及就业机会,划分政府投资审批权限”。《缅甸投资委员会2017年第11则通告》对上述内容所指的审批权限在投资额方面进行明确,即投资额不超过500万美元或60亿缅币的项目,批准权限下放至省邦投资委员会。

(三)投资项目实施相关事项

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依照《缅甸投资法》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者,可获取投资项目所需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益:可以依照法定形式长期租赁私人土地或建筑物、政府部门或组织管理的土地或建筑物、政府拥有的土地或建筑物以从事投资活动;自从委员会获得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从政府、政府组织或私有土地或建筑所有人处长期租赁土地或建筑物,租赁期限为首次最长50年,租赁期满经委员会批准,投资者可以续租10年,续租期满可再续租10年;为国家全面发展,经政府提交议会批准后,委员会可以授予投资欠发达和偏远地区的投资者更长期限的土地或建筑物租赁权和使用权。

投资项目人员雇佣。投资项目中的高级经理、技术和运营专家及顾问岗位,可依据现行法律委任任何国籍人士担任,投资人应安排相关培训,以使缅甸国民有能力取代外籍人士担任各阶层管理人员、技术和运营专家及顾问;对于投资项目中不需要技能的工作岗位,应仅雇佣缅甸国民。投资人应依照劳动相关法律签订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劳动条件,确保涵盖现行劳动法规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最低工资、休假、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社会福利及其他与雇员有关的保险等待遇和权利。

投资项目资金划转。外国投资者与投资有关、且符合条件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可汇出的款项包括:符合缅甸中央银行关于资本金账户规范的资本金;收益、财产获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授权使用费、技术协助和管理费及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利益分享和经常性收入;整体或部分出售投资或其财产,或清算投资所得的资金;依合同(包括借贷合同)所获款项支付;因投资纠纷解决所获款项支付;因投资或征收所获的补偿和资金补偿;在境内依法雇佣的外籍人士所得的酬劳、薪资和报酬。

与缅甸国民投资者依投资法所做的投资相关的资金,可自由及时划转,这些可划转款项包括:特许使用权费、授权费、技术协助和管理费及需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利息;依据合同(包括借贷合同)和保险索赔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因纷争解决所产的款项,包括依判决、仲裁判决或合同,缅甸国民投资者应支付的款项。

资金的划转还应满足如下要求:划转或接受贷款,应取得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并依其规定进行;仅在依照所得税法完成纳税义务后,才可进行资金划转。

政府在特殊情形下可禁止或暂停资金划转,这些情形包括:破产保护债权人权益;刑事犯罪和没收犯罪所得;需协助执法机关或金融监管单位,就资金划转进行财务通报的情况;确保遵循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命令;征税;社会保障、公共退休计划或强制性储蓄机制;雇员遣散费。

在发生严重收支失衡和外部金融困境时,依据《外汇管理法》和其他国际规范,政府可以采取或维持与投资有关的对境外付款和划转限制。

投资项目税收减免。为支持国家发展和平衡各省邦发展,对国家续发展行业领域的投资,经投资者申请,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投资者一项或多项税收减免待遇。

企业所得税。将各地区划分为“一类区域”(欠发达地区)、“二类区域”(一般发达地区)、“三类区域”(较发达地区)。委员会将在获得政府批准后授予一类区域的投资最多连续7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待遇,授予二类区域的投资最多连续5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待遇,授予三类区域的投资最多连续3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待遇。

若将已获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项目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于同一个项目或相似类型项目,则其所得税可以被豁免或减轻。

外国投资企业应就其所得,适用与缅甸居民企业相同的稅率缴纳所得税,税率25%。

关税和境内税。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实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及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豁免或减轻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对出口导向的投资项目,为生产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豁免和(或)减轻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退还关税和(或)其他境内税种; 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增加原投资项目的体量和规模,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的豁免和减轻额度给予相应调整。

缅甸最新投资法律对投资者的影响

(一)项目审批的政策导向

相对于旧投资法律,最新投资法律更加注重对投资项目政策的导向性,限制与鼓励并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持了之前的管制框架(除政府特批情况外,仍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享有一年以上的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及所有权;除化肥、种子、杀虫剂、医疗器械及建筑材料五类货物外,外国人或外资公司仍不被允许从事贸易活动);列明了鼓励发展行业名录,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类别,对于投资者而言有较大的指导意义;通过税收优惠期限上的差异,更加鼓励偏远地区发展、新城镇及新工业区开发。

(二)投资项目的准入机制

项目申请路径选择。对比之前的投资环境,在最新投资法律颁布实施后,外国投资者在办理项目准入手续时拥有更多选择:投资许可申请: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投资项目;投资认可申请:除上述特定条件(即《缅甸投资法》第36条规定以外)的投资项目,若需享受长期土地使用权和税收减免优惠,应提交投资认可申请;依照《公司法》注册公司并取得经营许可和其他资质证书,(如进出口资质、某些专业工程资质等),如不具备条件进行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申请并获得批准,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投资项目类别限制。《缅甸投资委员会2017年第15则通告》发布了“仅允许联邦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清单”、“不允许外商实施的投资项目清单”、“仅允许与缅甸公民或缅甸公民拥有的实体组建合资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清单”以及“须相关部委批准后实施的投资项目清单”。清单中相关的投资活动类型较缅甸投资委员会2016年第26则通告有较大改动,尤其是对于必须与缅甸公民或缅资企业合资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类型,从之前的92项锐减至22项,引起了很多外国企业的关注,更多项目不再必须和缅甸公民或缅资企业合资经营,而可以采用外商独资经营模式,这是缅甸政府对外开放进程中释放的一个积极信号。

项目获批难度。在最新投资法律框架下,投资项目较以往在获批难度上具备显著降低的潜在可能性,具体体现在:其一,旧的投资法律对于获批项目给予同等税收优惠待遇,即项目一旦获批即意味着将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投资许可和同等税收政策的绑定,不利于项目获批,例如对于某些政府鼓励程度并不高但又并非列入限制领域的投资类别,政府既无明确限制的理由,又无给予大幅优惠政策的动力,有“一事一议原则”决策权限的投资委员会在是否审批上会显得比较纠结,而最新的投资法律则对投资项目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从本质上降低前述影响项目获批的一大阻碍因素。其二,较多类型投资项目并不是必须进行投资许可申请,如有需要申请长期土地使用权或税收优惠待遇,根据项目需要可以依照相对简易的投资认可申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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