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战略犯规的哲学思辨
2018-11-26李世森高姊婷邱新宇
李世森,高姊婷,邱新宇
1 战略犯规战术释义
在体育比赛中,我们经常看到战略犯规战术,这是普遍存在并广泛使用的战术类型,虽然在道德规范上,我们谴责战略犯规战术。从形式主义哲学来看,依据形式主义的逻辑不相容理论来支持这一观点,即是说,进行比赛(玩游戏)是为了达到一个特定的状态(比赛目标),为达成此目标,只使用规则允许的方式(正当的比赛手段),而规则倾向于使用效率较低的方式,禁止使用太有效率的方法(构成性规则),前提是能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比赛态度)。
形式主义逻辑不相容理论是指,进行比赛而又不遵守规则,比赛双方默认并形成契约的形式,在逻辑上存在悖论。由于战略犯规的实践形式属于明显的技术性犯规,而犯规是根据定义打破规则的行为,形式主义认为战略犯规不是有意进行比赛,而是道德上的偏差行为。有学者指出,“一个特定的比赛是由它的规则定义的……一个故意打破比赛规则的运动员是故意不再继续这项比赛……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故意犯规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1]”也有偏激论者指出,“所有的战略性犯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2]”。这两种立场都源于一种形式主义的说法,即“除非他参与比赛,否则不能(真的)赢得比赛,除非他遵守比赛规则,否则就不是(真的)在进行这项比赛。[3]”
此外,应当进一步区分看上去像犯规的动作和真正的犯规动作,看上去像犯规的动作通常称为“犯规”,但不是真的犯规,因为它们没有破坏比赛的规则。以足球规则中推人犯规为例,假设有一支球队正在进攻,并且领先于所有的对方后卫,获得极好的得分机会,面向守门员。孤注一掷的后卫,通过规范动作无法阻止进攻者,只能公然推倒他的对手以终止比赛,这是一个典型的战略犯规,因为这样做即使是犯规也会形成战术上的优势。关于传统足球的形式主义认为,推人球员打破了一个基本规则,从而破坏了比赛的流畅性。因此,战略上的推人犯规等同于道德上的错误。这场比赛就像其他禁止推人的足球赛一样,在这场比赛中,推倒对手的犯规策略是双方默认的。这个例子说明,基于形式主义的逻辑,一些看起来像犯规的战略性动作是比赛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形式主义可以解释战略上的“犯规”,尽管这些并不是真正的犯规,因为真正的犯规总是涉及打破构成性规则,从而摒弃了恰当的比赛态度。
也就是说,真正的犯规确实破坏了比赛,而且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允许战略性的伪犯规,尽管在某些比赛中,一些战略上的伪犯规可能是道德容许的形式。有必要区分真正的犯规和伪犯规,包括一种形式主义的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对战略犯规的道德地位没有任何影响,同时解决了反证推理的问题。因此,对那些认为战略犯规总是错误的哲学家们而言,形式主义没有提供任何的解释依据。
2 比赛战略犯规的哲学思辨
如果真正的犯规需要破坏规则,那么很明显真正的犯规是比赛的一部分。例如,正常的技术动作包括踢球,运球和头顶球,规则也规定了正常的犯规动作,诸如阻挡、绊人和推人等。但是,如果允许推人的足球赛不惩罚推人动作,那么推人动作就不是一个战略犯规或者是犯规的动作。依据战略犯规要求,犯规者愿意为了类似的犯规行为而受到惩罚。不过,考虑到在允许推人的足球赛中,推人是一种比赛(即合规的)手段,听上去似乎推人并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样的话,就没有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的通融方式来解释战略犯规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先承认,允许推人的足球赛首先允许推人动作,但同时也对此施以惩罚。所以,在允许推人的足球赛中具有三种手段,第一是合规(不受惩罚),第二是合规(受到惩罚),第三是犯规(破坏比赛规则)。正常的踢球是合规的(不受惩罚),推倒对手是合规的但要受到惩罚,即伪犯规,而铲球是犯规,即真正的犯规。所以,在允许推人的足球赛中,可以容纳战略性的伪犯规,而不是战略性的真犯规。
由此反思,如果推人是一种比赛手段,那为什么会受到惩罚呢?或者,如果推人是受惩罚的,为什么又是合规的呢?当然,惩罚的目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阻止球员施行相关动作。阻止球员推人的原因是,这些手段在克服障碍方面效率太高。也就是说,比赛参与者自愿尝试克服比赛设定的不必要的障碍。如果一个人做出接受惩罚的技术动作,那么他就没有恰当地接受这些障碍,换句话说,他缺乏恰当的比赛态度。要么按照完全允许推人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任何类似战略性犯规的动作发生,因此裁判员根本就不是在处理战略犯规问题。要么按照推人应当受到惩罚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推人体现了不恰当的比赛态度,因为伪犯规变成了真犯规[4]。
最重要的是,形式主义可以解释战略性犯规,而不追求真犯规与伪犯规的区分。用哲学思辨的观点来看,战略犯规是在进行比赛动作,同时又不是在进行比赛动作。一方面,战略犯规与进行比赛具有一致性,因为它们打破了一种特殊规则,其违规行为只会受到惩罚,而不会失去比赛资格。但是,战略犯规可以视为不在进行比赛,因为这种特殊的规则毕竟是一个构成性规则(或者至少是一个延伸的规则),破坏构成性规则就无法继续比赛。
不过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首先来简要回顾一下其他人的解决方案。有学者提出[5],如果形式主义者能酌情解释规则,那么战略犯规其实就是在进行比赛。以足球为例,与其解释为禁止犯规动作,不如将规则解释为,如果一个球员故意犯规,那么球员就会受到惩罚。即使球员犯了战略犯规,这种有条件的规则也不能轻易打破,如果所有的构成性规则都以这种有条件的形式进行,那么战略犯规将与形式主义兼容。也就是说,惩罚的目的是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关于比赛规则的二分法试图区分构成性规则和调节性规则,在这个解决方案中,打破调节性规则会带来惩罚效应,但不会导致无法进行比赛,打破构成性规则会导致无法进行比赛。只要这些战略性犯规违反的是调节性规则,而不是构成性规则,这个解决方案就能解释战略性犯规现象。此外,它使处罚变得更容易理解,因为处罚是惩罚违反调节性规则的行为。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6],构成性和调节性规则的区别是不切实际的。例如,足球比赛中的手球问题必须是构成性或调节性规则中的一个具体情形。如果禁止手球的规则是一个构成性规则,那么当守门员以外的球员故意用手来阻止一个进球时,不仅是犯了一个战略性犯规,而且还是故意停止比赛的行为。因此,手球必须视为一种调节性规则,否则任何手球都是作弊行为。然而,调节性规则(根据定义)并不定义比赛行为本身,如果是定义比赛的构成性规则,则应禁止手球行为。因此,比赛规则区分了允许的行为,不允许但可以接受的行为,以及不能接受的行为。允许的行为不需要施以惩罚,不允许但可接受的行为确实需要施以惩罚,而不可接受的行为则取消了行为者作为该比赛参与者的资格。
3 比赛战略犯规的类型分析
战略犯规是指出于战术上的原因,场上运动员采取故意犯规的行为。在每一种情况下,球员都因战术原因而犯规,其分类如下:
(1)球员公开犯规,期望得到处罚,并接受裁判员的判罚。
(2)球员公然犯规,希望得到处罚,但是裁判员没有理会,所以完全没有受到惩罚(球员也没有对自己申领处罚)。
(3)球员试图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隐秘地进行犯规,但却被裁判员发现并接受处罚。
(4)球员实施了一个隐蔽的犯规并成功了,且未被处罚。只有第一类的案例清楚地说明了我上面所描述的方式。但是,第二至第四类型也会出现,而且还不清楚,形式主义是否默许这些犯规作为比赛的一部分。
在第二种情况下,球员违反了构成性规则,因为其已经违反了调节性规则,从而未受惩罚。在第三种情况下,球员没有违反构成性规则。另一种说法是,他试图作弊,但失败了。所以我们有理由把球员的行为视为规则中的一部分,因为他没有违反构成性规则。但也有观点认为球员没有在进行比赛,因为在试图打破规则的时候,他似乎没有具备必要的比赛态度(她不接受规则的限制)。最后,第四种情况是打破构成性规则的一个实例,这种行为缺乏恰当的比赛态度。
第二类战略犯规的问题与裁判对无意犯规漏吹相同,这样的漏吹是明确作为比赛的一部分,还是我们所提出的不可避免的缺陷,如同形式主义所指的亵渎比赛的行为,例如1986年世界杯足球赛决赛中的典型案例——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即裁判漏吹对比赛的破坏。这些裁判漏吹亵渎了比赛,如果球员行为未被逮到吹哨次数较多,或者被漏吹的是一个关键的动作,那么就有理由认为比赛已经被破坏了。
第三类战略犯规很有趣,因为虽然没有打破构成性规则,但可以认为球员不是在进行比赛,因为他试图逃避罚球。不过,鉴于他这样做,最后还是接受惩罚,可以清楚地得出他完全缺乏恰当的比赛态度的结论。因此,尽管这符合第三类型战略犯规在道德上比第一类型战略犯规更糟糕的说辞,形式主义者无需宣称第三类型类战略犯规必然是破坏比赛的,因为最终球员接受规则。
最后,第四类战略犯规似乎最像是作弊。构成性规则被打破,运动员缺乏适当的比赛态度,特别是因为其想要故意逃避惩罚。为什么承认这样的犯规并不是比赛的一部分,对形式主义者而言是一个难题。当然,这种作弊经常发生在职业运动中(如果有的话),而这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事实上,这些违规行为越有可能发生,就越有可能改变规则,加强视频监控,以及技术辅助判断的合理性[7]。因此,国际体育组织通常会同意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限制犯规。
我的分析保留一切形式主义需要用来解释第一类型战略犯规,即最支持战略规范成为比赛的一部分内容:(1)调节性规则作为构成性规则的一个析取项;(2)构成性规则附有的调节性规则成为其扩展规则的部分;(3)在不破坏比赛的情况下,可以破坏调节性规则;(4)同时可以打破构成性规则。
然而,道德问题依然存在。运动员应该实施战略犯规吗?形式主义的解释对此是中立的。形式主义可以适用战略犯规的事实告诉我们,运动员是否应该实施战略犯规。就像“砍鲨战术”防守的例子所表达的,从这样的战略犯规是比赛一部分的事实来看,没有任何东西或其他的规范和价值论判断,来衡量它们是否对比赛具有好处。
参考文献:
[1]Sigmund,L. Fair Play in Sport: A moral norm system [M].New York: Routledge, 2002.
[2]张厚福. 竞技体育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8):32-36.
[3]Eric,M. Formalism and strategic fouls [J].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2017,(1):1-12.
[4]黄璐.公平竞争辩证法与案例法——《竞技体育中的公平竞争》简评[J].浙江体育科学,2014,36(3): 24-27,54.
[5]Simon, R. L. The Ethics of Strategic Fouling: A Reply to Fraleigh[J]. Journal of thePhilosophy of Sport,2005,32(2): 87-95.
[6]刘卓.对等性——“费厄泼赖”的本真含义[J].体育文化导刊,2004,(6):19-21.
[7]黄璐.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伦理困境[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5,3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