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质量:《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的失衡与发展
2018-11-26张强峰申宝磊孙洪涛
张强峰 ,颜 亮,申宝磊 ,孙洪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1],为新时期我国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作为贯穿我国学校教育系统的一项常规性测试制度,是学生升学与评奖评优,学校体育工作考核和地区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也是教育强国、人才兴国,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健康中国的根基所在,其未来发展会深刻影响未来中国学校体育,乃至教育的走向。就《标准》作为“我国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和国家教育质量基本标准”[2]而言,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涉及《标准》的公平,国家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关乎《标准》的质量,因此《标准》的发展需要兼顾公平与质量。在兼顾公平与质量的发展中,如何体现出《标准》作为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一部分,是《标准》的质量优先,还是《标准》的公平先行?从学界对于《标准》公平与质量的研究来看,存在分而论之的现象,因此参考价值不大,如在《标准》的质量方面,包括《标准》测试质量低下[3],擅自修改、虚报《标准》测试数据[4],《标准》与预期的激励、教育、反馈和指导锻炼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相差甚远[5],较少探寻导致质量不高背后的公平原因。在《标准》的公平性方面,包括《标准》“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以教育结果公平表征教育公平等”[6],也较少研究导致不公平后面的质量因素。
就《标准》而言,公平是《标准》基础,没有公平,就难以调动学生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进而会使得《标准》科学性、严谨性受到质疑。从长远看,可能使真正爱好锻炼的学生失去,使得部分投机取巧的学生获得继续深造的机会,使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受到影响;同时,《标准》如不能准确反映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标准》所追求的公平便会沦为一种无用的公平。而且,如果部分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但进步不明显的学生不能通过《标准》得到体现,切实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的学校不能通过《标准》得到表彰,那么《标准》的公平也不是真正的公平,因此《标准》的发展与研究需要将两者有机契合,将《标准》中公平与质量的问题分开讨论,会使得《标准》陷入片面发展的境地。
基于此,本文从“公平与质量兼顾”的角度,以2002年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简称《2002标准》)、2007年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2007标准》)和2014年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简称《2014标准》)为研究对象,根据连续多年跨省参加全国学生体质健康上报数据抽查复核工作的经历,对《标准》在10多年的发展中所涉及到的公平与质量进行归纳与总结,逻辑与推理,审视与剖析,并就《标准》发展中公平与质量的失衡进行反思,最后从公平与质量融合发展的角度构建《标准》发展的框架,为国家建立教育强国、人才强国,提升国家竞争力,实现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1 公平与质量的界定及《标准》的追求
公平与质量都是多维概念。从公平发生的时间序次来看,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亦称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7]。结合《标准》,本研究认为,起点公平是指,在《标准》的各种测试和评价行为中,使学校、学生的起点条件平等;过程公平是指,《标准》中能使学校、学生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过程,其中学校的能力包括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能力,学生的能力是使个人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能力;结果公平是指,《标准》对于学校、学生最终评价上的平等。质量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协商达成目标的一种过程[8]。因此,从质量的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本研究将《标准》质量分为《标准》内部质量与《标准》外部质量。内部质量是《标准》自身与体质健康要求的符合性、设计质量和一致性质量;外部质量是《标准》的使用质量和师生的满意度,《标准》使用质量即《标准》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质量。内部质量意味着《标准》的发展需要考虑相关性的情景,即不同地区和文化层次学生可以理解并实现自身发展潜力相关的情景;外部质量意味着《标准》需要进行系统调查,探究质量需求的主体、时限及层次,有针对性地提升《标准》质量,最终达到超越《标准》质量,步入追求卓越和人类改善的境界。
就《标准》的公平而言,《标准》的实施由一开始的3%左右的中小学和2所高校,逐渐扩大到全国所有大中小学。对同一年龄阶段学生实行统一的测试项目与评分标准,以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作为学生毕业标准平等要求所有学生,体现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也成为国家对不同年龄段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标准》的学校实施评价,由各地方教育督导部门自行制定要求不一的“地方标准”到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的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国家标准”平等要求所有学校,体现了《标准》对于结果公平的追求,同时连续3年的要求也体现出对于过程公平的重视。就《标准》的质量而言,《标准》通过百分位数、分段累进计分法等统计方法,制定了单项和综合评分表等评价手段,使体质健康水平高的学生和学校能够受到应有的表彰,体现了《标准》对于自身内部质量的追求,同时精简与选择简单易行的测试项目,强化学生《标准》测试成绩复核的第三方监测制度,加强外部质量保障,顺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凸显了《标准》作为国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2 《标准》中公平与质量的失衡与反思
《标准》测试成绩关系到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评定,关系到学校体育工作考核,受到学校和学生的高度关注。但为了便于比较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评价学校体育工作,《标准》只是以规定的测试项目成绩和学校学生的整体达标率为主要标准,注重《标准》的内部质量,忽视学生和学校起点不平等后的应对,使得《标准》在追求内部质量的发展中牺牲了一些公平。同时,《标准》作为评价优秀学校、选拔优秀学生的一个重要途径,无疑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标准》的重中之重,但在《标准》的发展中存在着为了维护公平而牺牲质量的规定。此外,《标准》长期以来的一些规定也存在公平缺失的现象,最终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
2.1《标准》中公平与质量的失衡
2.1.1 注重测试项目质量而忽视起点公平,制约学生体育锻炼的选择性 《标准》作为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实现形式,难以涵盖所有测试项目,因此,测试项目选择只能精益求精,在不同发展时期选择最符合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和学校教育目的的测试项目。为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2002标准》设置了部分选测项目,使得《标准》测试项目具有一定的规定性和自由性。但《2002标准》选测项目相关性差[9],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不合理[10],台阶测试不能很好地反应学生心血管功能水平[11]。《2007标准》在此基础上调整了选测项目的相关性,剔除了台阶测试,提高了《标准》项目准确反映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质量,但选测项目存在替代兼容性低[12],不利于学生之间的比较[13]。因此,《2014标准》在进一步精简测试项目的同时剔除了选测项目,选择更能反映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测试项目,有利于不同地区学生的横向对比和纵向跟踪学生体质水平的变化[14],使得《标准》成绩更能反映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但所有项目的必测制度,使得学生的项目选择缺少自由,而缺少自由的规定必然限制学生体育参与的可选择性,同时滋生应试主义心态,形成偏狭的体质健康观和成绩至上的功利心态,扭曲了《标准》的目标与理想,同时也引发新的不公平,如身高体壮的学生,与身轻体健的学生对比而言,在引体向上项目上是没有优势的,但是在《2002标准》和《2007标准》中,却能体现出他们的运动能力和锻炼成果,在《2014标准》中就会存在体质健康水平大滑坡的危险,前后过山车式的变化,忽视了学生起点的差异,难以体现《标准》的公平性。
2.1.2 侧重评分标准质量而忽视过程公平,限制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在评分标准的历次修订中,《标准》的样本含量与范围逐次扩大,《2002标准》的有效样本为辽宁营口地区2 400名学生[15],《2007标准》有效样本为北京和深圳的16 769名学生[16],《2014标准》有效样本为17个地区的13万名学生[17]。单项和综合评分表制定的统计方法也逐步丰富为百分位数、分段累进计分法,极大地提高了评分标准的质量,但《标准》是出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制定,而学生《标准》成绩的评价是基于不同时期样本的比较而产生的,缺少基于学生自身的对比,如果部分进步幅度不明显但锻炼积极高的学生得不到肯定,忽视他们的锻炼参与,有违过程公平。
《标准》是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测量与锻炼效果的评价标准,而体育锻炼的效果重在参与,同样的锻炼手段对于有些学生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于有些学生来说只能是收效甚微,对后者来说,他们需要长期坚持,需要由量的长期积累产生质的微小改变。水平较高的学生几乎不用怎么参与体育锻炼,就能轻松达到良好以上等级,而能力缺乏的学生即使经常性的体育参与,其体质健康测试指标短时间内也难有起色。而《标准》每年一次的测试与评价似乎过于急功近利,似乎忽视了部分能力欠缺学生的锻炼参与有违公平,同时也助长了部分学生体育锻炼与《标准》成绩无关的错误观念,限制着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2.1.3 偏重学校体育工作评价的结果公平而忽视外部质量,制约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 《标准》的实施好坏是获得学校体育工作优秀学校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在以往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评价中,大多数省份为了避免公平性争议、钻规则的空子、走后门等,在制定评选的“地方标准”时,以刚性的整体达标率的结果作为评价学校体育工作的排名,过于结果性评价。2014年起,将连续3年不下降作为学校体育工作好坏的“国家标准”,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开始由结果评价转向过程评价,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显得更加公平。
但众所周知,水平越高,上升空间越小,维持高水平的难度也越大。由于城乡差异,不同学校学生整体达标率存在差异,如果一所学校达标率始终维持在95%以上,近3年下降的可能远大于提升的可能,一所学校达标率在50%左右,近3年有上升的趋势,那么前者就会面临学校体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后果,而后者获得学校体育工作优秀学校的称号也难以服众。此外,依连续3年不下降的要求,学校可以连续2年放任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发展,第3年再重视该项工作,使得该校学生《标准》测试整体成绩好于前2年,这样也符合参评学校体育工作优秀学校的资格,这影响着《标准》实施的持续性和学校对于《标准》的满意度。因此,《标准》为了学校体育工作评价的结果公平而忽视了质量,制约着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
2.1.4 倚重免测规定的结果公平而忽视了外部质量,影响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成效 为避免学生因身体原因产生测试结果上的偏差与意外,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明文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因病因残学生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这一标准沿用至今。需要医疗单位证明的要求并非《标准》所独有,业余马拉松运动员参赛证明,职业球员受伤康复后的复出,也需要医疗单位证明。但是两者有天壤之别,后者是对于主动请缨者的安全考虑,而前者存在主观逃避的可能。很显然,哪些医生有开具证明的资质?医生根据什么开具免于体质测试的证明?无据可查。根据全科医师处方手册,对于学生病残的治疗,不管是住院还是门诊,其共同点是避免剧烈运动,而剧烈运动的程度是因人和因病而异,同时医生也对《标准》测试缺乏应有的了解,而使得《标准》测试开始前,学校就会收到各医疗单位的证明申请免测,这时学校以什么标准来审核呢?如前所述,如果以医生的“避免剧烈运动”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如果学生持有医疗单位证明学生的免测申请,学校体育部门或体育教师很难拒绝学生的申请而承担学生因测试而发生意外的风险,因此对于部分身心没有明显疾病和残障、自知难以达到及格水平的学生,很难拒绝此条规定背后的诱惑。因此,存在部分学生主观性地逃避《标准》测试的情况,且近些年来有上升的势头,影响着《标准》使用的外部质量,长此以往,未来参与《标准》测试的学生都会是达标水平。
此外,《标准》测试是由各个学校自主完成,其《标准》测试成绩上报的质量决定学校领导的政绩。如果一所学校在第3年整理学生《标准》测试数据时发现,学生测试整体达标率比去年低,而作假又会面临教育部专家的抽查复核,如实上报又会影响学校领导的政绩,因此免测规定也为学校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当学校发现该校学生《标准》整体达标率低于前2年时,会存在学校将部分不及格学生作免测处理的可能,使得学校达标率得到上升,达到学生整体合格率高于上一年的水平,符合参评学校体育工作优秀学校资格,对于可能被教育部抽中的《标准》体质测试成绩复核,部分学生免测也符合《标准》规定。因此,在笔者2017年参加某省《标准》测试数据复核工作时,一所学校被抽取60人进行复核,最后复核时学校提出有近20人因病因伤的原因不能参加数据复核,申请换人进行数据复核,学校的这种做法有据可依也就无所谓对错。但长此以往,《标准》的数据上报会走上“学生没有不及格,学校整体合格率100%”的虚假老路。这样的结果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也影响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成效,更会误导政府机构、研究人员的决策。
2.1.5 不健全的测试体系忽视过程公平与外部质量,影响残障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从《标准》的出发点“贯彻落实国家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可以看出,《标准》是针对所有学生群体,并没有排除病残学生。如果说,《2002标准》并没有排除残障学生,试行后残障学生提出《标准》不合适他们,呼吁免测申请的话,此后出台的《标准》出台免测申请才会近乎人情,尔后健全测试体系才合乎法理。《标准》自2002年试行以来,就有对病残学生的免测规定,此举体现了对病残学生的人情关怀,却欠缺对于残障学生法理支撑。具有一定运动能力的残疾和疾病学生,如果他们有主观了解自身体质水平的意愿,而现实却没有相应的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他们的身体状况参加《标准》测试,似乎又难以达标,因此缺少针对残障学生的测试体系,《标准》无疑是主动将残疾和疾病学生排除在外,忽视了病残学生的过程公平。
《标准》是对学生体质的综合评价,包括对身体成分、身体机能以及运动能力的评定,如果学生残障,可以选择不测试某部分指标,如运动能力指标,如果学生因病不能剧烈运动,可以选择不是剧烈运动的项目进行测试,如果存在肢体残疾而部分项目测不了的学生,可以设计残疾学生测试体系及评价标准。因此,缺少针对残障学生的《标准》体系,使得他们无法了解自身体质健康水平,也难以检查自身体育锻炼效果。向他们敞开的免测申请及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的规定,似乎表明他们是不需要体育锻炼来维持健康,不需要《标准》来评价体质健康和锻炼效果的特殊群体,也说明《标准》并不能反映他们的体质健康水平,忽视了《标准》的外部质量,而以此形成的假象也影响着残障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2.2《标准》中公平与质量失衡的反思
纵观《标准》的发展,存在着注重某方面公平的同时却忽视了质量,重视某方面质量的同时却忽视了公平,也存在着对于公平与质量的同时忽视,似乎难以同时兼顾。一般而言,质量的提升往往会引起不公平的出现,而过于追求公平又会造成质量的损失,因此《标准》中种种情况的出现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正是《标准》发展中公平与质量的失衡,造就了其种种局限性,导致学生体育锻炼和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受损,最终影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成效。
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标准》不健全的制度及规定导致,而《标准》不健全的制度与规定,在少部分人士急功近利应试观念的冲击下有利可图。存在部分学生、学校主观逃避而获利的情况,进而对其他学校,周围同学产生诱导,使得主观逃避《标准》测试的现象由个体事件变成群体事件,出现公平与质量的失衡,最终也会导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效果差强人意。
此外,从国家发展的角度看,学生整体体质健康水平获得进步,学生个体水平得到发展,才有利于国家竞争力的“质”和“量”的提升。但《标准》制度与规定的制定是出于促进大多数学生的发展,但忽视了少数学生的个体需求。同时,由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因,在《标准》的发展中,使得他们参与《标准》规则制定权和措施商议权的机会渺茫,诉求得不到表露。因此,在研究《标准》质量完善与公平发展的对策时,应该充分保障少数群体学生的权利,观照他们的发展。保障权利是对公平的追求,观照学生的发展,是《标准》的价值指向,也是教育事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3 《标准》公平与质量兼顾的思路与对策
3.1《标准》公平与质量兼顾的整体思路
对于公平与质量的追求,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趋进步的,不会回到原始社会口耳相传接受教育的高度公平状态,也不会使用相较于现在而言低质量与要求的《标准》体系。因此,《标准》公平与质量平衡的基本思路,不是用损失公平来弥补质量,也不是用降低质量来填补公平,应该是以不降低公平的同时注重质量完善,以不降低质量的同时注重公平发展。
同时,《标准》质量的完善与公平发展不是一蹴而就,需要短期布局与长远规划。目前,当务之急应该是针对短期可以解决的低质量和不公平问题,包括短期布局完善《标准》制度与规定,其次是需要长期努力才能解决的影响质量与公平的问题,需要长期努力解决的更多的是涉及人们的应试观念与认识。《标准》制度与规定的完善,伴随的是《标准》质量的提升,也意味着《标准》应保障不同学生主体的需要,从同一到有差异的要求来追求公平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标准》中的学生主体主要包括身体存在残障的学生和身体健全的学生2类,前者对公平的诉求更多的在测试的实施阶段,后者对公平的诉求更多的在评价阶段,因此《标准》制度及规定的完善,更多涉及的是对公平的追求,而改善人们急功近利的应试观念,伴随的是《标准》质量的提升。同时,对于国家而言,《标准》每年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与对于公平认知的提高,最终是要转化为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整体提升的效果,更多的是《标准》质量的提升。
3.2《标准》公平与质量兼顾的具体对策
3.2.1 短期布局:完善《标准》的制度及规定,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公平 (1)构建免测申请的评判标准。有关学生“免测”申请的流程,是医疗单位先诊断,体育部门再审核的先后关系,在此流程下,医疗单位和学校体育部门缺少沟通,也导致体育部门对医疗单位的证明缺乏认同,特别是部分在体育老师看来没有明显伤病的学生,却持有医疗单位的合法证明。对于学生的运动能力与《标准》,医生难以像体育老师那样深入了解。因此,在当前强调医体结合的大形势下,医疗单位和学校体育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在《标准》测试前,医疗单位医生与学校体育部门教师进行统一会诊,结合学生的病残症状和体育教师对于该生的平时表现,对每一位申请免测的学生进行全面的检测与评估,同时把学生免测的项目写得更详细,哪些项目不能测试,哪些项目可以测试,是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还是身体素质,甚至是全部项目,部分项目免测的学生,其参加的测试项目,也应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达到良好以上才能够参与评奖评优。从而破除因“免测”导致的评奖评优同等考虑的不公平规定。
(2)建立一体化的电子档案。如果我们相信每个学校学生整体水平有区别的话,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思想,怎么样用不同的方法帮助不同学校,发挥他们的潜能就成为《标准》质量发展的核心。因此,建立《标准》测试成绩的一体化电子档案有助于实现学校层面的公平的同时提升质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标准》电子档案,可就一目了然地了解该校前些年学生《标准》测试的合格率。如果2所学校的水平是不一样的,可以制定出不一样的方式要求他们,而电子档案的建立,有助于对学校学生《标准》整体初始水平的深入了解,有助于国家采取不一样的评价策略区别对待。挽回《标准》为追求公平而牺牲的质量,此举对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获得真实数据进行深入研究,找到有效的促进策略等具有重要意义。
(3)构建针对病残学生的《标准》测试体系。正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就应该放弃对学生体质发展的同质性要求。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要求,既主张人人都受教育,体现公平的平等性原则,又主张每个学生都受适切的教育[18]。免测申请就存在把学生拉平,具有同样的评奖评优机会的弊端。因此,构建病残学生群体的《标准》测试体系,正视学生的个体差异,给每个学生平等测试的机会,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标准》测试,而且这种《标准》的测试手段和方法是适合残障学生特点的。具体到构建残障学生的测试体系,首先应该开展不同病残学生《标准》测试的体质进行调研,了解病残学生的体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其次,借鉴国外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经验,如美国的Brock-port Physical Fitness Test和Presidential Youth Fitness Program,欧洲的Euro-fit Special[19];再次,依据我国病残学生的特点,进行《标准》测试的实证研究,如项目选择、评价工具及标准、奖惩制度、同伴支持策略等;最后,综合考虑,构建出适合于我国残障学生特征的测试体系。
完善《标准》制度及规定的同时,也应对《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保障《标准》质量,满足国家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高的利益,又保障学生的公平权益不受损害,使得《标准》既有强制的规约,又有协商的改进,使学校职责、学生权益更加明确和清晰。
3.2.2 长远规划:建立强制与自由的测评体系,进一步提升《标准》的质量 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使得人们“有测试就会有评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建立强制与自由的测评体系不仅是操作层面的变革,更多的是人们思想观念层面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且需要长远规划的过程。因此,《标准》的长远规划,要寻求国家与学校的深度融合,双管齐下改变学生的思想观念。其中,《标准》测试成绩作为国家的整体追踪和制定国家评分标准的依据,学校结合学生的测试成绩,对比国家制定的评分标准和近些年测试成绩的进退步状况,3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这种评价既重视终结评价,也重视过程性评价,既注重国家制定的评分标准,也结合了学生测试成绩的进展形成的最终评价,注重公平的同时也兼顾发展质量。当这一切材料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升学的依据时,那么学校对于学生《标准》的评价就不会只要求学生的某一次《标准》测试成绩,学生为了个人的前途,也就会更加注重平时的体育锻炼参与,逐渐养成追求进步的精神品质,真正体现《标准》的丰富价值。尤其是实施这样的《标准》测评分离的测试体系后,也会减少学生急功近利的思想与公平得失的关注,转变到谋求个人体质健康水平长远发展的追求中。
同时,在《标准》的长远规划中,应该不断寻求调适《标准》的国家标准与个人进步幅度两者尺度与界限的方式和策略,国家标准代表强制,而融入学生的进步幅度强调过程评价,则是对自由的追求。强制代表必须,自由展现可能,强制是对自由的一种保护,是为学生可能的和谐发展营造一种健康而富有张力的秩序,而离开了强制的自由也会使学生陷入盲目的本能冲动之中。因此,在强制与自由之间寻求磨合,协调国家评分标准的强制与学生进步幅度自主之间的关系,并从结构、功能与作用方式上不断完善《标准》测评体系,让学生感受到体育锻炼的付出带来的收获和经历身体的挑战和精神的冲击带来个人的整全,最终带来《标准》质量的提升。如此《标准》构建责任和秩序才能真正适应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卓越发展,同时,《标准》的发展才更契合兼顾公平与质量的蕴意。
4 结语
自2002年全国实施以来,《标准》在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方面做出了大量贡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于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不应满足于已有的成就,应为国家建立世界一流教育、一流人才战略,提升国家竞争力,实现健康中国贡献更大的担当。同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20],也就是说,每5年需要对《标准》进行一次修订,《标准》的下一次修订不久就会出现在国家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上。因此,本文未雨绸缪,从公平与质量兼顾发展的视角出发,提出构建《标准》未来发展的“两步走”设想。短期应完善《标准》的制度及规定,以不降低《标准》质量的前提下强化《标准》的公平,包括构建免测申请的评判标准,建立一体化的电子档案,构建针对病残学生的《标准》测试体系;长远规划改善人们的应试观念,在不降低《标准》公平的原则下提升《标准》的质量,表现在建立强制与自由的《标准》测评体系,“两步走”的设想为《标准》发展研究抛砖引玉,也希冀学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