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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监察法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影响

2018-11-25张旭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纪委公职人员监察

张旭平

摘 要:2018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工作进入了全新阶段。文章以此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了制定《监察法》法治意义,接着论述了《监察法》对于我国反腐败体系带来的新变化,例如纪委监委体制统一集中、高效权威,纪委监委共同用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这两把尺子履行两种职责。监委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关键词:监察;纪委;公职人员

在十九大后,我国成立了监察委,对我国监察体系进行了改革,并且于2018年3月制定了《监察法》。《监察法》的制定实施是为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得所有行使公职的人员都可以纳入到监察范围之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与党长期执政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监督道路。

一、制定《监察法》的法治意义

2018年3月份,《监察法》获得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国家监察体系取得历史性突破。《监察法》既体现了我国宪法权威,同时也增强了法律对于监察体系改革规范,既保障了监察体系在法治框架下不断前行,同时也对权力的设置进行了优化,赋予了监察监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助于推动反腐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二、《监察法》对我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带来的新变化

(1)纪检监察体制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特征,党的领导也是我国最大优势。通过《监察法》,我们用法律手段将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固定下来,设置了高度统一的国家监察机构,这一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将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进行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了法律和制度反腐能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在《监察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党对监察反腐工作的统一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各级党委理直气壮的进行反腐败斗争。根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机关所具有的监督职责,同时也不断丰富了人民的监督权力实现途径,充分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治国理念。首先在领导体制上,监察委员会是受党委领导,对党中央或者党委负责,代表党中央行使国家监察权力,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监察。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监察和纪检两项职责。通过这种规定可以将过去分散于政府的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以及检察院的反贪、反读、预防犯罪等各项力量整合在一起,实现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集中统一,在领导体系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保持高度一致。其次,在权限上,监委对于重要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国家监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委,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具有领导的职责,各级党委对监委具有直接的领导职能。再次,在机构设置上,监委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与此同时,监委还和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个人、社会团体或者行政机关的干涉。最后,纪委和监委都在党委领导下统一办公,实现纪检察监督巡视派驻监察监督全覆盖,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格局,实现监督无死角、无空白,使得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有效和完备,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检监督和国家监委监督,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和谐统一,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能够使反腐败决策、力量、措施手段更加统一,可以有效破除反腐败机制不顺畅、资源力量过于分散等困境,将执纪和执法有机统一在一起,坚定不移地走全面从严治党道路。

(2)纪检监察职责任务的“两把尺子”“双重职责”。首先要统筹运用好两把尺子,做好党纪党规的纪律设置,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党纪应当放在国法之前,用纪律管好党员干部,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纯洁性。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充分运用法律尺子,对党内监督不到的地方或者不适合运用党规党纪监督的公职人员可以实行依法调查,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其次,应当履行好双重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应当相互衔接,保持内在一致。一般而言,纪委监委在对象上具有很高的重合性,无论是公务员还是领导干部大部分都是党员。纪委和监委在职能上也具有交叉性,他们的第一职责、重要职责都是监督,党纪放在前面,监督放在前面,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在指导思想上都是坚持党的领导,目的都是做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净化政治生态环境。

(3)纪检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的监督得到显著加强,监督对象覆盖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但是依照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包含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这样背景之下,监督具有一定盲区。与此同时,纪律和法律之间常常还存在着空白区域,对于行使公职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并没有跟上,这些人员依旧存在着犯罪无人管,违法无人追究的现象。为此,我国《监察法》明確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纳入到了监委的监察对象之中,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同时也实现了对于行使公职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为此,监委首先必须紧盯党员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重点查处在十八大之后仍然不收手、不收敛的党员干部。其次,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绝大多数都做好了覆盖监察。再次,需要不断探索监察职能向街道和乡镇不断延伸,打通监察最后一公里的盲区。

参考文献:

[1]蒋德海.深化反腐工作不能忽略民主原则——对《监察法(草案)》立法原则的思考和建议[J].探索与争鸣,2017,1(12):92-96.

[2]新华社记者,人民日报记者,朱基钗,等.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J].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z1).

[3]钱唐.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J].中国纪检监察,2018(6).

[4]周芳.制度反腐视野下优化纪检监察体制的对策研究[D].云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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