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资讯
2018-11-25
《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规划》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公务员、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轻干部和基层干部的培训都作了规定。其中要求,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5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培训。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规划》指出,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建和哲学、历史、科技、国防、外交等各方面基础性知识学习培训,开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知识新技能学习培训。抓好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战、民族、宗教、金融、保密、统计、城市规划管理、质量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产权、心理健康等方面学习培训。着力培养又博又专、底蕴深厚的复合型干部,使之做到既懂经济又懂政治、既懂业务又懂党务、既懂专业又懂管理。《规划》称,将在2020年前制定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成效考核办法。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党的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岗位职责基本知识测试,探索对干部在职自学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工作的统筹,对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中长期主体班次强化跟班考察,通过开展谈心谈话、学员相互评价等方式,了解学员表现,为培养、考察、识别干部提供参考。
《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印发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是关于派驻机构领导体制。《意见》明确规定,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等。其次是关于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意见》要求,健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驻点监督、专项督察、建立廉政档案、重要事项通报报备、廉洁风险反馈、制发建议书等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三是赋予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监察权。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既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又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此外,《意见》对制度建设、服务保障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也提出了要求,指出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服务保障。派驻机构要坚守党的政治机构、开展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秉公执纪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增强履职本领,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干部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该法就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二是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在“谁污染,谁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促使土壤污染防治追责主体更加明确。三是建立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制度。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四是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的产生,强化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五是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特别强化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别规定了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不同制度和措施。六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聚焦脱贫攻坚、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指导意见》提出了10项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三是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四是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五是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六是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七是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尽快在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推介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大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供给。八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九是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十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发布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科技部要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机构评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教育部则重点清理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基地建设、成果奖励、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并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需重点清理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中科院要重点清理院士增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院所评估、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指导和督促所属科研院所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中国工程院要重点清理院士增选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自然科学基金委则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中国科协需重点清理院士推荐、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