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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监管研究

2018-11-24李雨欣

消费导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中国监管

李雨欣

摘要: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私募基金丰富了市场上的投资产品,提供了灵活的交易工具,同时也减轻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随着私募基金的逐渐成长,国内监管机制正渐趋完善,中国式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也日益显现。然而,鉴于其仍处于发展初期的现状,国内当前的监管模式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对此,笔者有针对性的给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给中国私募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带来些许积极意义。

关键词:私募基金 监管 中国

一、私募基金及监管的概念

针对“私募基金是什么?”这一问题,笔者翻阅许多专家学者的相关著作,发现他们对其的具体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是精髓部分仍是一样的。因此,笔者在参考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之后,结合自己浅薄的理解,给出如下定义:私募基金一般而言是指为了达到某一投资目的,基金发起人通过采取非公开的手段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等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从而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投资人按照约定或按其出资比例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我国。根据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相较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具备募集对象特定、募集方式不公开、监管相对宽松、运作方式灵活等显著特点。

而“私募基金监管”是指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监管主体利用行政、经济、教育、法律等手段对基金参与主体与日常运作进行监管。在当今世界,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主要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行业自律型模式(以英国为典型),第二类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日本为典型)。第三类是混合型模式(以美国为典型)。各国具体采取何种监管模式还应当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而定。

二、私募基金监管价值分析

鉴于私募基金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身份以及诸如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巨额亏损等事件的频发,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认识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切入,“市场失灵”是私募基金监管的一个首要原因。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给了整个世界当头一棒。人们逐渐从“市场万能论”的狂欢中清醒过来。开始意识到市场与生俱来的缺点,政府的适度干预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而私募基金作为金融行业中风险相对较高的存在,对其进行监管也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最主要的原因是其高风险的特征。这里所说的风险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系统风险。众所周知,高收益必定意味着高风险,私募基金在具备高收益的极大吸引力的同时需要投资人承担远高于其他资产的风险,而高风险则可能带来巨额的亏损,这样的市场信息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可能摧毁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诱发系统风险。第二,道德风险。“私募基金以资金的流动为纽带。资金由投资者流向基金经理,再由基金经理流向融资企业。这样的双重委托代理机制容易带来道德风险。”

再者,出于对投资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私募基金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尽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一般而言都擁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承担能力,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不用保护。相较融资方而言,投资方处于弱势地位,对资金的实际运作知悉不多,因而只有对基金进行监管,才能增加他们的信心,稳定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方。

三、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数据,截至2018年3月底,已备案私募基金共71040只,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3400家,管理基金规模达12.04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约24.26万人。由此可见。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规模已经相当庞大了。因而。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需要同步、同速加强,才能使它健康、平稳地发展。

(一)立法现状

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中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主要是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的法律和规章。2013年6月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单独设立了“非公开募集基金”一章,首次明确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该法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基金管理人相关义务、基金募集对象和方式、基金合同的签订、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的条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公募与私募进行准确的区分,使中国的私募基金结束了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的状态,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此外.《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与部门规章也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指导作用。

(二)监管模式

针对私募基金,中国目前采取的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辅。作为我国政府层面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对国内的私募基金领域进行监管。其中主要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是于2014年4月设立的私募基金监管部以及证监会下设的派出机构——证监局。在行业自律监管层面。主要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二者都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私募基金进行自律管理。

四、中国监管机制问题梳理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领域发展迅猛,但是与之相比,监管方面的体系构建却并不那么迅速。考察目前国内的监管现状,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欠缺。虽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和备案,但这种登记备案并非实质性审查,实际上更类似于信息公示。另外,整个证券领域目前尚处于建设初期,技术等各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因而导致自律组织目前独立性和自律功能尚不完善的问题。

第二,备案制度门槛较低,市场主体无序发展。2014年开始实施的备案制度虽然确实代表着监管方面的重大飞跃,但是其低准入门槛的监管原则使当前现状与预期效果相距甚远。“目前发行私募基金无需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只需要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得私募主体飞速膨胀,市场秩序混乱,金融风险持续扩大。

第三。非法资金来源日益凸显。鉴于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有限且透明度不高,个人投资者的非法收入、企业不合规的资金等不法资金极易流入,从而导致借着私募基金的外壳从事洗钱勾当等违法现象的出现。尽管2012年11月1日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对资金来源的监管作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一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二没有救济措施,只是在理论层面给予宏观的约束。在实践当中基本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

五、相关完善设想

(一)巩固监管模式,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作用

分析域外私募基金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当今世界虽然主要存在着三种监管模式,但它们都有“中心化”的倾向:以自律监管著称的英国正致力于加强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强有力作用:一向重视政府严格监管的日本则逐渐强化自律监管:采用混合监管模式的美国则继续致力于维持这两股力量的均衡状态。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辅。这种模式顺应了世界监管模式发展的趋势,符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应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但是,在巩固当前模式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仍应当着力强化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监管有利于塑造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行业的良好风气,从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具体措施方面,笔者建议可以从如下两点着手:第一,尽快树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权威性,使其在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从而达到辅助政府监管的效果。第二。通过建立地方性基金行业协会的方式将自律监管工作化整为零,按地区收集、整理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活动等信息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市场准入机制

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目前过低的准入门槛造成了当前市场主体无序发展,金融风险持续扩大的问题。因此,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应当结合我国私募基金还处于发展初期的现状,制定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以维护经济的稳定。

完善准入机制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资质问题,二是资金来源问题。针对基金管理人,具体标准至少应有以下几点:具备固定营业场所以及配套安全设施;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拥有数量足够、职业操守良好、专业知识过硬、投资经验丰富的专门人才:商业信誉良好,近几年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而对基金的资金渠道则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国有资产、风险性比较高的银行贷款等应该禁止其流入该市场。相关人员的违法制裁措施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促进监管国际化

由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或是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个人,他们的财力、物力相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更具优势,国内外的人脉关系也更广,因而更容易操纵市场。2005年国际期铜價格的上涨、2008年国际石油价格的暴跌等等都是私募基金炒作的结果。如今。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国外的监管策略及经验与国内相比也较为丰富。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当与发达国家共同研究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建立国际私募基金监管网络。促进私募基金监管向着国际化方向迈进。

六、结语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与公募基金相对的集合投资方式,正在以相当惊人的速度发展着,目前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这样的现状倒逼国内的监管体制逐步向前发展。然而,当前的监管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欠缺;备案制度门槛较低,市场主体无序发展:非法资金来源日益凸显等。针对国内监管机制出现的漏洞,笔者分别从巩固监管模式,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完善私募基金市场准入机制以及促进私募基金监管国际化三个角度略陈拙见。

总之。为了实现私募基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我们就必须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机制,总结自己已实施措施的不足之处,虚心借鉴域外可行、有效的监管策略,做到监管机制与私募基金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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