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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拆迁事件中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8-11-24黄海均申思

消费导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财产权公共利益

黄海均 申思

摘要:本文从公民的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的建议,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关键词:房屋拆迁 财产权 拆迁补偿 公共利益 被拆迁人

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生存以及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意义重大。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及媒体的发展,房屋拆迁中的矛盾与冲突大量暴露,说明我国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公民的财产权在房屋拆迁中没有得到有力保护,屡遭侵犯。

一、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保护之缺陷

(一)“模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碰撞。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都未对公共利益作明确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公共利益确立为六个方面,《条例》较以往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定义还是过于空泛、模糊。《条例》规定的模糊泛意,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

(二)“公共利益”惨遭商业拆迁盗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公共利益的定义模糊,及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在我国拆迁中存在着大量的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现象。比如借“棚户区改造~主题公园建设”等公共利益名义行商业开发,公民的房屋就这样被“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了。

(三)被拆迁人难获合理补偿。在商业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多少拆迁款,取决于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的协商。被拆迁人的信息掌握量和对市场的评估能力终究弱于开发商,容易遭受不公平交易,得不到理想补偿款。所谓“钉子户”就是对拆迁补偿不满的一种典型现象。究其原因。一与政府的独断专行有关,政府作为权威者,往往直接规定补偿价格,忽视人民利益;二与评估机构为迎合拆迂人压低补偿款有关:三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降低拆迁成本有关。

(四)信息不对称对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害。无论是商业拆迁还是公益拆迁。保证拆迁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助于保障公民切身利益,保护公民财产权。在实际情况中,一纸公文下的强制拆迁比比皆是,群众在不经过听证,不了解相关拆迁信息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迁的现象不在少数.政府的大权独揽,开发商的利益熏心,群众的法律意识欠缺。使公民的财产权在无意问被侵害了。

(五)制度建设缺少公民参与。公民在商业拆迁中,仅仅停留在协商拆迁补偿款、签订拆迁合同这一阶段,而拆迁方案、评估方案的制定。被拆迁人基本是不参与的。与之相对的公益拆迁,尽管能找到有关公民参与拆迁的粗略规定,但公民怎样参与协商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给出。

二、完善房屋拆迁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

(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前提: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界限

1.从实体法的角度确定拆迁的公共利益。从主体上来看,我们往往将公共主体定义为“确定公共主体”和“不确定公共主體”。确定公共主体就是指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和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通常被认为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不确定的公共主体是指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公共建设,比如道路、交通等设施。从拆迁的目的来看,公益拆迁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不是牺牲人民利益满足个人私利,不是为了领导官员的政绩工程,而是尽量降低人民损失,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2。从程序上保证拆迁的公共利益。首先,要设立预先通告制度。其次,完善听证程序。最后,保证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

(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核心:建立公平公正的补偿机制

1.坚持公平正当的补偿原则。明确拆迁补偿原则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前提,应当坚持公平正当的原则。切实保证人民利益。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由被拆迁人协商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反对政府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

2.扩大补偿范围。香港《基本法》较《条例》补偿范围大大扩大,不仅考虑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还考虑到土地使用权、附属物的价值等隐性损失,我国内地法律可以学习、参考、借鉴。另外,补偿范围可以具体到考虑房屋的区位、面积、用途、档次、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室内装修等因素。以综合因素确定补偿范围,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点:加强房屋拆迁中的程序保障

1.在房屋拆迁决定阶段。首先,保证征收补偿款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次,及时公布拆迁决定信息,制定相应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真正做到公正透明。再次,就具体事项举行听证,还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底线功能,专门成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免费咨询,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解决。

2.强制拆迁阶段。第一,明确强制拆迁适用程序的正确性.即是否适用强制拆迁程序。第二,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拆迁。

3.拆迁后的善后工作。拆迁工作人员有必要对被征收人的后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落实拆迁工作,考察对被拆迁人生活造成的影响。对于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予以解决,对好的结果,则应分析原因,及时总结。只有做到这些,我认为拆迁工作才算是圆满完成。

(四)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根本途径: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立法工作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制定一部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二是法律制定要考虑到每一个群体的利益。在制定法条时,用词应该具有高度的准确性、概括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由多数协商决定,多数可以规定为1/2、2/3、3/4以上这样明确具体的规定。

结语:房屋拆迁是城市化建设不可避免的自然趋势。房屋作为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房屋拆迁关乎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救济等多层面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这不仅关乎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也是保持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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