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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侯之“私奉养”取消时间考

2018-11-24秦铁柱

北方文学 2018年26期
关键词:皇权

秦铁柱

摘要:关于列侯“私奉养”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两个部分,即工商交易税与山林川泽税。至于列侯之“私奉养”是何时被取消,笔者认为武帝时西汉政府通过对资源的直接管制或国家经营而实现了对资源的排他性控制,西汉新经济政策的实行使私营工商业受到严重打击,列侯之“市租”必然大幅度缩减。政府对盐、铁、铜、山林水产资源的官营与垄断,列侯“私奉养”中的山川林泽税亦不存在。列侯的“私奉养”在此时便不复存在。

关键词:私奉养;列侯;皇权

“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2]1127在直属中央的郡县内,工商交易税、山林川泽税为皇帝的私奉养;在诸侯王国内,则作为诸侯王的私奉养;在侯国境内,则为列侯之私奉养。天子有少府,“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2]731诸侯王亦有“私府”,专门管理山川林泽及工商业税等收入。列侯作为名义上的一国之君,亦设置“私府”,负责管理私奉养。在济南腊山汉列侯墓出土的一件封泥,方形,印文为“夫人私府”,《汉书》如淳注:“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太夫人,子不为列侯不得称也。”[2]122列侯夫人尚有“私府”,列侯则必有“私府”以管理自己的收入。

关于列侯“私奉养”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两个部分,即工商交易税与山林川泽税。工商交易税,“市肆租税之入”,“市租”,是从营业额中征收一定数量的货币。《史记·齐悼惠王世家》:“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斤,人众殷富,巨于长安。”[1]2008《史记索隐》曰:“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言齐人众而且富也。”[1]2008吴国,“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亦江东一都会也。”[1]3276其国都广陵为东南著名的商业重镇。赵都邯郸处于漳水与黄河之间,“北通燕、涿,南有郑、卫”[1]3264,亦为一商业都会。

列侯之封国,大部分位于关东肥沃之地,河流沿岸,如绛侯国,位于河东郡中部,靠近汾水;汾阴侯国位于汾水与黄河之交界处;垣侯国靠近黄河,位于河东郡与弘农郡之交界处;朱虚侯国、安丘侯国位于汶水附近;建陵侯国位于泗水附近;良成侯国位于泗水与沂水之间;淮阴侯国、当涂侯国位于淮水南岸;曲逆侯国位于易水与滱河之间;海西侯国紧邻淮水支流游水;襄贲侯国与容丘侯国位于桐水与沂水之间;杨虚侯国位于漯水与泲水之间;襄城侯国位于汝水沿岸;期思侯国、新息侯国位于淮水沿岸;慎侯国、山都侯国位于颍水沿岸;酇侯国位于汉水沿岸;红阳侯国位于澧水沿岸;冠军侯国位于湍水沿岸;蓼侯国位于决水与灌水交汇处;海昏侯国位于修水沿岸;曲逆侯国位于蒲水与濡水的交汇处;曲周侯国位于漳水沿岸;容城侯国位于涞水沿岸;广望侯国位于博水沿岸,水路交通便利,为地区性的商业交通中心,“市租”收入必然相当丰厚。

列侯的另一项“私奉养”为征收封国之内的山林川泽税。“山海者,财用之宝路也。”[5]68《汉官仪》:“民田租刍藁,以给经用,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4]83汉郡的山林川泽税收入归于少府,以养天子,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2]732。诸侯国境内的山林川泽收入归于诸侯王之“私府”,吴、齐等国对渔民征收“海租”,长沙国曾设“上沅渔监”,向渔民征收捕捞税。侯国境内亦有丰富的铜、铁、水产等资源,根据《汉书·地理志》,都乡侯国有铁矿资源,都昌侯国有海盐资源,寿光侯国有海盐资源,东牟侯国有铁矿、海盐资源,当利侯国有海盐资源,堂邑侯国有铁矿资源,且众侯国又多近江、河、湖、海,水产资源丰富。列侯遂将这些资源交给吏民百姓开采,征收租税。吕后《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了开采各种盐、银、铁、铅、金、丹砂等各种资源的租税征收比例,国家向煮盐者征收六分之一的租税;向出卖矿穴者征收十分之一的租税;向开采铁矿者征收五分之一的租税,向铁冶炼制铁器的手工业者,征收五分之一的租税;向开采铅矿者征收十分之一的租税;由于黄金与丹砂为珍贵矿产,故以定额税制征收,开采金矿者按天按人计算,每天每人征收黄金十五铢二分;开采丹砂者则按月按人收取,男子每月征收六斤九两,女子每月征收四斤六两。

至于列侯之“私奉養”是何时被取消的呢?周振鹤认为:“景帝三年‘诸侯皆赋的特权被夺”。柳春藩认为:“‘惟得衣食租税,不仅意味着政洽上治民权的取消,也意味着经济上山川园池市井之税等‘私奉养的取消。”但景帝三年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允许他们征收“市租”、山林川泽税的。直到汉武帝时期,诸侯王尚能权征收封国之内的“市租”,《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主父偃方幸于天子,用事,因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今齐王于亲属益疏。……于是天子乃拜主父偃为齐相。”[1]2008《史记·五宗世家》:“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1]2098。《史记索隐》:“谓为贾人专榷买卖之贾,侩以取利,若今之和市矣。”《史记集解》:“平会两家买卖之贾也。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1]2098我们可以据此推测在武帝时列侯的“私奉养”依然存在。王充《论衡》记载了庐江郡皖侯国有湖,侯国有民在湖中捡得黄金钱,引发了民众俱至水中拾取,太守遣人收取黄金钱,并且奉献于皇帝。一年之后侯国民陈贤上书,要求郡守给予金值,诏书下,郡守认为湖乃属官,所出之金为亦属于政府所有,而不给予侯国民众金值。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在东汉初,侯国内的山林川泽收入已经属于汉政府,而不属于列侯了,列侯的“私奉养”已经被取缔了。至于“私奉养”是具体于何时被取缔的?笔者以为是在武帝施行了一系列新经济政策之后,王侯之“私奉养”便被取缔了。由政府直接控制盐铁的生产与经营。“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3]3625置工官征收手工业税,水官征收鱼税。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颁布算缗令,“初算缗钱”,《史记正义》:“一算,百二十文也。”[1]3141以商品或资产为课税对象,向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征收赋税。后又厉行告缗令,籍没不轨商贾之财产。“造盐铁酒榷之利以佐用度。”[2]2832-2833实行酒类专卖制度。西汉政府通过对资源的直接管制或国家经营而实现了对资源的排它性控制,西汉新经济政策的实行使私营工商业受到严重打击,列侯之“市租”必然大幅度缩减。政府对盐、铁、铜、山林水产资源的官营与垄断,列侯“私奉养”中的山川林泽税亦不存在。在此之后列侯的“私奉养”便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M].北京:中华书局,1990.

[5]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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