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有效运行的监督程序机制
2018-11-24虞行
虞行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当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必然导致腐败。而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若失去监督与制约,必然会使法律失去权威,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正,公平正义将无处可寻。毫无疑问,民事审判权应当在监督制约机制下才能有效运行,才能体现公正的审判价值,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审判权 监督程序 公平正义
一、民事审判权的内涵
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其主要内容表现为:
(一)诉讼指挥权。即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各自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着相应的诉讼行为。
(二)主持调解权。调解作为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重要方式,它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就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纠纷。
(三)实体裁判权,是指法院通过对案件审理后有权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争议或一方申请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从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和履行。
另外,民事审判权的内容还包括立法权、特定事项决定权、程序裁定权等等。
二、民事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民事审判权的内涵和作用说明了民事审判权有效运行的意义,有权利必然就要存在监督与制约,为了民事审判权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又因为审判权力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有可能被滥用,也有可能得不到运行而被闲置,而权力只有受到良好的监督与制约才不至于被放弃或滥用,所以必然要构建一个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诉讼程序内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配置失衡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超职权主义倾向比较突出,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的分配比例不当,过分重视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当事人权利对法院诉讼行为有效制约则被忽略。
(二)检查监督的几点问题
1.机制约束监督效率不高。现行机制的运作方式决定了检察院的办案经费、人事工资和政治生活等都受当地党委政府管理和支配.受其制约。
2.事后抗诉的材料来源的渠道非常狭窄,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如果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就很难接触到诉讼材料,更别谈监督制约。
3.检察监督方式单一。仅仅粗略得规定了抗诉的内容。
三、民事审判权监督程序机制的完善
因为审判权源于国家权力.因而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会衍生出一些消极因素,权力会得到恶意扩张,权力容易被腐蚀。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民事审判权能够有效运行,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一)当事人诉权的制约
当事人制约监督机制的本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诉权与审判权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诉权监督和制约民事审判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扩大诉讼权利的广度。从目前看来,当事人诉讼权利仍有进一步扩大之必要,如协议管辖范围的扩大,如协议管辖范围的扩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权的确立等,都是民事诉讼立法予以完善的。其次,強化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发挥诉权的监督功能。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为遭受损害的权利提供补偿,更能够对民事审判权的有效运行起到监督作用,但是这种强化不是盲目的,它只针对于一些重要的,如果法院处理不正当将严重影响案件裁判质量的重要的程序性事项。最后,科学把握诉讼权利制衡审判权的力度。审判权绝对不能够侵犯诉讼权利,但同时诉讼权利在对审判权予以监督和制约的过程中,也不能妨碍其正常的运行。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加强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原则中的相应职权。我国法律确认了支持起诉原则,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保证实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实施者,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框架内发挥更大作用,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应享有对本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生活及社会稳定而受害单位、个人不能、不敢或不便起诉的民事案件的支持起诉权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突出的缺陷是具体程序性规定的缺失。立法上具体程序的欠缺为法院不正当运用司法解释权限制检查监督提供了可能,致使实践中出现了由被监督机关决定监督机关能否进行监督和怎样进行监督的不正常现象.应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给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确立抗诉时限制度,限定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等等。
第三,增加检察监督方式。(1)参与诉讼。检察机关不以民事诉讼的原告和抗诉人提起诉讼,而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民事诉讼中去,参与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民事诉讼是否合法有序,民事审判权是否在诉讼中能够有效运行。(2)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对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一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但又不需要抗诉的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二是当民事审判在运行过程中,法院的审理行为出现不规范,但是又不构成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法院予以注意,在今后审判活动中予以避免和纠正。
总而言之,民事审判权当中的有效应当是公正和效率的统一。让效率立足于公正;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又不让审判活动偏离公正的主题,这就是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立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