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解读
2018-11-24张会娜
文/张会娜
JT/T 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被称为“中国版ADR”,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约请参与该标准第七部分编写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高工张会娜简要介绍其中的重点内容。
今年8月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中国船级社、北京交通大学、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组织制订的JT/T 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以下简称“JT/T 617”)正式发布公告。这一被业内称为“中国版ADR”(《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英文缩写为“ADR”)的系列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JT/T 617包括7个部分,内容完整、系统性强,对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托运、装卸、运输等环节的操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说,该标准主要解决行业标准目前存在的4个问题:一是标准分散的问题;二是部分关键内容缺失的问题;三是各个标准衔接不畅的问题;四是与国际规则接轨不够的问题。JT/T 617的修订对于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提升危险货物安全运行水平、促进危险货物国际运输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JT/T617.7是标准的第7部分,主要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运输装备条件、人员条件及运输作业要求。
JT/T 617.7的主要内容
运输装备条件
在运输装备条件中,明确了运输单元的内涵: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单元应为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或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不包括双挂列车。
标准中明确了运输单元上所应随车携带的单据、标志牌和标记以及灭火器具的配置、用于个人防护的多种装备和设备等。灭火器具配置这部分内容中,比JT 617-2004对应部分更加细化,灭火器配置的最小数量要求与运输车辆的最大总质量挂钩,并且对用于发动机或驾驶室的灭火器提出了最小数量和容量的要求。用于个人防护的多种装备和设备,如防爆的便携式照明装置,应配备眼部冲洗液(除运输第1类和第2类外),与我国实际相比较为先进,希望能够起到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
人员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有具体的考试大纲,本章节在ADR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删除了ADR中关于培训机构要求、培训考试、考试证书等不适宜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际情况的内容。
运输作业要求
关于运输作业的要求,包括携带的单据和证件、车组成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车辆停放要求、道路通行要求、运输作业特殊规定等,车辆停放要求是根据ADR确定的。车组成员应遵守的规定,符合我国危险货物相关法规和标准。车辆停放要求,是指车辆停放时的监管和防护,标准明确车辆监护要求,有利于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安全。
附录A运输作业特殊规定
本部分根据ADR对特殊危险类别或物质的附加规定,是对JT/T 617.3附录A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9)栏中列出的、运输某些物质或物品的特殊规定。根据具体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等提出关于不同于其他货物的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是分类管理的具体体现,也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附录B隧道类别说明和隧道通行代码限制
根据我国危险货物车辆通过公路隧道的实际管理要求,将ADR规定的、关于公路隧道通行限制的要求作为资料性附录,不要求强制执行,与JT/T 617标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中对于运载危险货物车辆通过公路隧道的限制相同。通过对隧道的分类,规范运载危险货物车辆通过公路隧道的限制,在危险货物管理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目前的公路设施管理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还做不到。附录B作为资料性附录,可引导行业发展。
标准使用
在运输中,广大承运人要做足运输安全准备,包括按JT/T 617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具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好个人防护的准备工作。同时,要重视并加强对驾驶员尤其是罐体运输驾驶员、运输第1类物质(即爆炸品)和物品驾驶员等的专业知识培训。JT/T 617规定了培训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内容,包括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所应采取的相关预防和安全措施,标记、标志、菱形标志牌和矩形标志牌等的含义和使用要求等,比较详细,意在规范和提升驾驶员培训的水平,提高驾驶安全水平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能力。
另外,有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强监控,关注温度等变化,以保证运输安全;需要停车时,驾驶员应该按照标准要求停放,避免因乱停乱放造成安全隐患。
与其他标准和标准其他部分的关系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环节中,如何根据危险货物选择车辆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安排,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营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分类、整车、制动系统、安全防护、主动安全预警等基本要求,以及针对不同类型车辆的特殊要求等,该标准将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管理的依据。由于该标准还未完成(预计2018年底发布),因此在JT/T 617.7中运输单元要求中未引用该标准,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根据该标准,在运输过程中根据载运货物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车辆进行运输。
必须指出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规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7 部分是系列标准的有机组成,引用到了第1、2、3和5部分。安全具有传导性,包装、托运、装卸、运输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按照第3部分危险货物品名表,对照联合国编号来确定危险货物基本规定,以及特殊规定、有限及例外数量、包装及罐体、允许使用的车辆、运输特殊规定等要求的代码。在JT/T 617的相关部分查阅代码的含义,进而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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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运输作业特殊规定
JT/T 617.3-2018表A.1第(19)列中列出的运输某些物质或物品的特殊规定如下:
S1 有关爆炸物的附加规定如下:
a)在运输第1类物质的车上、附近及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也不应使用电子香烟或其他类似的装置。
b)装卸地点要求如下:1) 第1类物质的装卸没有特殊许可,不应在限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
2) 禁止在主管机关禁止的公共场所装卸,特殊情况除外;
3)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操作应在公共场所进行时,不同类型的物质和物品应根据标志进行隔离;
4) 当携带第1类物质或物品的车辆被迫在公共场所停下进行装卸时,在停靠车辆间应至少有50m的距离间隔。隶属于同一运输单元的车辆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c)护送要求如下:1) 当第1类物质和货物在有护送的情况下运输时,运输单元之间和运输单元与其他车辆之间应保持至少50m的距离;2) 主管部门可以规定护送车队的顺序及组成。
d)车辆停放要求如下:
1) 当车辆运输的第1类物质和物品含爆炸性物质的净质量超过以下限量时应采取6.3规定的停放措施:
——1.1项:0kg;
——1.2项:0kg;
——1.3项,配装组C物质:0kg;
——1.3项,除配装组C物质外:50kg;
——1.4项: 50kg;
——1.5项:0kg;
——1.6项:50kg;
——1.4项物质和货物UN0104,UN0237,UN0255, UN 0267,UN0289, UN0361, UN0365, UN0366,UN0440, UN0441, UN0455, UN0456和UN0500:0kg。
2)对于混合装载,应将混合装载的所有物质或物品视为一个整体,取所有物质或物品中最小的最低限值作为整体的限值。
3)以上物质和物品应受到实时监护,以防止任何恶意行为的发生,并在出现失窃或着火时,及时告知驾驶员和主管部门。未清洗的空包装不受此条款的约束。
e)除装卸载时间段内可开启外,EX/II型车辆货舱的门或硬质封盖,和运载第1类物质的EX/III型车辆货舱的所有开口,在运输过程中应全程关闭。
S2 运输易燃气体和液体的附加规定如下:
a)运输闪点不高于60℃的液体或第2类易燃物质的封闭式车辆货舱仅允许携带满足相应防爆等级的便携式照明设备进入;
b)在装卸过程中禁止FL型车辆使用燃油加热器;
c)FL型车辆在罐体装满和清空前,在车底盘到地面间应有导电良好的地线连接,且应按规定控制装卸速度。
S3 感染性货物运输的附加规定为:表1中灭火器配置最小数目、额外灭火器的最小容量的要求和6.2.4中的要求不适用。
S4 温控运输的附加规定如下:
a)温控运输装载前,应对运输单元进行彻底检查。运输前,承运人应知晓以下事项:
1) 制冷系统的操作方法和沿途冷却剂供应商的名单;
2) 出现温度失控情况后的相关处理程序;
3) 定时监测作业温度;
4) 可用的备用冷却系统或备用组件。
b)运输单元内空间的温度应由两个完全独立的温度传感器检测,并记录输出数据,由此易于观察温度的变化。应每隔4h到6h检测温度并记录。
c)如果运输中超出控制温度,应启动预警程序,修复制冷装置或增加冷却剂;如果达到应急温度(见JT/T 617.2-2018中5.4.1.3.8和5.5.2.4.1~5.5.2.4.4),应执行应急程序。
d)此规定中S4不适用于JT/T 617.3-2018中4.1.5所指的物质,即通过加入化学抑制剂来达到自加速分解温度大于50°C从而达到稳定的物质,运输上述物质时,运输中温度控制可能不会超过55°C。
S5 应符合GB 11806的要求。
S6 应符合GB 11806的要求。
S8 运输单元运载超过2000kg的此类物质时,除非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应在居民区或人群聚集地区停靠。
S9 运输此类物质时,除非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应在居民区或人群聚集地区停靠。
S10夏季停车时,应尽量避免受阳光直射。
S14 运输该危险货物的车辆,应遵守第6.3节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15 运输该危险货物的车辆,除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货物盗抢外,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16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500kg时,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并对车辆保持全程实时监护,以防任何恶意行为,并且在出现失窃和失火情况时,及时告知驾驶员和主管部门。
S17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1000kg时,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18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2000kg时,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19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5000kg时,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20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10000kg(包件货物)或3000L(罐装货物)时,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21 应符合GB 11806的要求。
S22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5000kg(包件货物)或3000L(罐装货物)时,应遵守6.3节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23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3000kg或3000L时,无论散装还是罐装,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
S24 当车内此类物质的总量超过100kg时,应遵守6.3中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