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实现“不敢腐”,路有多远?
2018-11-21任建明熊志航
文/任建明 熊志航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并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其中,完全实现不敢腐是关键的第一步。
过去五年多,在反腐败工作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是“初步实现”了“不敢腐的目标”。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还有“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的评价,即“腐败增量得到明显遏制”。对照理想的状态,实现不敢腐,我们还存在或多或少的差距。
惩治腐败的纪法和行动应该更严
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反腐败刑法理念作出重大调整,随后“两高”据此通过了司法解释,对反腐败刑法条款进行了修改。党纪条例也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但是,我国反腐败法律和纪律还存在一些改进空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腐败定义仍然主要局限于公共权力,而不是扩展到委托权力。局限于公权力,就可能使得大量的非公权力的腐败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在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上重自由刑而轻财产刑。这导致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惩罚难以达到“得不偿失”的程度。越是数额巨大的腐败,这种偏差往往越严重。
在对贿赂犯罪的惩戒上,重受贿而轻行贿。这是一个老问题。实际执法中这种偏差有可能进一步放大。正因为如此,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正确的原则当然是“受贿行贿同罪”。在该原则下,在具体个案上,再根据受贿和行贿的具体性质及情节来决定实际的惩戒力度。实际上,有一些行贿,其性质和情节比受贿严重,应当惩戒得更重而不是更轻甚至免除。
增强反腐败机构专业性
反腐败机构及体制方面。党的十八大之后,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国家监察,都经历了重大的改革。在党内监督上,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从党的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入手,通过实行“两个为主”和“同时报告”,加大了省和省以下纪委在纪检系统内向上垂直的比重。相比而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力度更大。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直接向本级人大负责。然而,如果对照卓越反腐败机构“独立、权威、廉洁、专业”的四大特征,还存在差距。相对来说,在“独立”和“权威”方面,差距小一些,而在“廉洁”和“专业”方面,仍可能具有不少差距。
加强惩治腐败工作的透明公开
总体来看,惩治腐败活动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与威慑效果成正比。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工作的透明公开程度有了很大的改进。以新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为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网站都有很大变化,在腐败案件查办信息发布及时性上,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上,都有较大改进。以腐败案件立案为例,之前的常态是坊间传言了很久,纪检监察机关才予以证实。党的十八大之后,对于大部分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第一时间就在其官网上发布。大量典型案件的曝光发挥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当然,这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一是,没有完全做到应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二是,在公开的案件上,信息还不完全,尤其是一些公众关注的腐败案件,不完全程度还比较大。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的腐败分子有“绑架”党和政府的可能,但如果真因顾虑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而选择隐瞒他们的恶劣行为,就等于是组织为个人“背锅”,弊端和后果极为严重,制约了“不敢腐”效果。此外,由于广大干部和群众得不到完全的信息,也会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工作产生误解。
结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在实现“不敢腐”的目标上,差距最大的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反腐败机构和体制,以及去存量上。这两个方面应该是制约实现不敢腐的短板。串行关系和“木桶原理”的逻辑是一样的,即木桶能装多少水由最短的木板决定。因此,未来改进的重点,就是要从克服短板上着力。
如何实现“不敢腐”
尽快将反腐败机构改革到位。总的思路就是可以对照独立、权威、廉洁、专业这四大特征,继续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要确保纪委和监委的高度廉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纪委和监委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度设计。如今,对纪委而言,建立具体、可靠、常态化、实时化的外部监督是当务之急。就监委而言,人大应当承担起外部监督的主体责任,拿出具体的、专门的监督办法。就加强对纪委的监督而言,应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党代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措施。
“专业”指的是纪委和监委干部队伍要成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队伍。这要求为纪检干部开辟出专业化发展的通道,而且能让他们中的大多数进入专业技术通道。此外,还需要在专业人员的专业权限和薪酬待遇等方面,建立配套的制度。
以有效策略去除腐败存量。党的十八大前,我国一直没有有效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腐败存量不容忽视。要积极使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最终锒铛入狱的只是极少数。此外,我们1989年就用过的“两高通告”或“从宽处理”策略,以及2017年4月,四川乐山市纪委颁布的《关于对限期主动交代违纪问题人员予以从宽处理的通告》,也是可供借鉴的案例。尽管有些策略在设计上有瑕疵,但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全可以设计出更优的策略来。
此外,还需加强和改善廉政教育。对惩处腐败实施透明公开,直接目的是释放、放大震慑效应。从廉政教育视角来看,除了透明公开,更积极的做法是用好查处的腐败案件,实施更加积极的廉政教育。近些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警示教育就是很好的做法,让各级领导干部在提升敬畏、审慎用权方面产生积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