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期不是“刑期”
2018-11-21杨玲娟尤梓
文/杨玲娟尤梓
近日,某县一名干部的处分影响期即将结束,向所在党支部写了一个申请。他本以为这就是履行一道程序,不想被告知要接受纪委监委考察、民主测评,才能决定是否解除处分、恢复党员权利。这下他不乐意了,不耐烦地反问“:处分挨了,时间到了,错误不该一笔勾销了吗?还考察测评啥嘛?”
“时间一到、一笔勾销”,在一些受处分的党员干部那里,这种思想并不少见,甚至很有市场。对曾经的违纪事实,这些人并不否认;对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他们也知道逃不脱。除此之外呢,他们心里的想法就暴露了,或认为“该吃的苦都吃了、该受的罪都受了,得饶人处且饶人”,或认为“这就是为难他们”。
错在这些人吗?当然,但又不全在。曾经一段时期,监督执纪问责尚且怕“得罪人”畏首畏尾,解除处分恢复权利就更唯恐不及时,抑或一些地方认为监督执纪问责都忙不过来,把人力、物力花在解除恢复上,太浪费。如此种种,“一申请就同意、一到期就恢复”的“走过场式”解除恢复就难免存在。一旦行为成为信号、信号成为惯性、惯性成为潜规则,像上述干部那样不乐意、不耐烦的就会越来越多,处分的严肃性就会越来越低,一错再错的情况就难以断绝。
表面上,“时间一到、一笔勾销”错在没有理解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他们眼里,处分只是一种处罚,没认识到它更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提醒违纪党员干部其问题所在,给违纪党员干部一个纠正行为、思想偏差的机会。纠正偏差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时间自省、自警、自励,影响期恰是给这留下的一个时间期限。
根子上,这种思想错在混淆了政治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区别。的确,法院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嫌疑人相应刑罚,并给予一定的执行期限,时间一到刑罚就结束。但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处分不是刑罚、处分影响期也不是“刑期”,不是说受了处分之前的错误就“一笔勾销”了。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从信访、初核、立案到最后解除、恢复,每个环节很重要,都容不得疏忽。不然久而久之,前面工作做得再辛苦、再踏实,最后一步没做好,整个党纪政纪的闭环形不成、警钟敲不响,一气呵成的震慑就会泄了气。
党的十八大后,受处分的干部不少,要让他们重新站起来、要让他们“吃一堑长一智”,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的错误认识要扭转,相关党委、纪委的工作也要认真,既要多关心帮助,更要少些“应该是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多些“实实在在的民声与标准”。这样处分才不会一“惩”了之,才能让受处分人真正摆正心态、纠正问题、校正思想偏差,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