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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保护色彩

2018-11-20桑喜泰

设计 2018年3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桑喜泰

摘要:我国《专利法》并未对请求保护色彩作出法律定义。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其界限有时难以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因请求保护色彩而扩大或缩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会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产生影响。

关键词:外观设计 请求保护色彩 侵权认定

前言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它是以产品外观上的新颖设计为保护对象,而不是旨在实现一定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并未定义请求保护色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均要求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各成员国的保护方式。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就单独请求色彩保护作出规定的并不多。

一、色彩的概述

(一)色彩的概念

色彩是指人脑识别反射光的强弱与不同波长所产生的差异,而得到的一种视觉结果。古代中国将黑、白、玄(偏红的黑)称为“色”,将青、黄、赤称为“彩”,合在一起即为“色彩”。《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其包括彩色和黑白灰系列。

现代色彩学将色彩分为两类:无彩色系和有彩色系。前者包括黑、白和各种纯灰色,后者指无彩色以外的所有色彩。色彩有三种属性:色相、饱和度(纯度)和明度,它们分别表示颜色之差异、色彩鲜浊程度和色彩的亮度。色彩的三种属性是不可分割的,在认识和运用色彩时必须兼顾三者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视觉感知的大部分颜色都有多种色彩混合而成。因此,光的三原色(红、绿、蓝)和印刷三原色(青色、品红、黄色)两种色彩关系应用广泛。

(二)色彩在产品外观设计中的表现意象

色彩是一种客观存在,其自身并不具有思想情感,但不同的色彩会使人产生自然的、无意识的情感联想。

红色是波长最长、纯度最高并具有强烈力度的色彩,象征着热烈、祥悦、血腥和暴力。橙色的波长仅次于红色,它是色彩中最亮、最温暖的颜色,象征着繁荣、骄傲、焦躁和虚伪。黄色是亮度最高、色性最不稳定的颜色,象征着丰收、财富、胆怯和浮躁。绿色象征着清新、宁静、生涩和阴暗。蓝色是波长较短、最冷的色彩,象征着纯净、理智、忧郁和冷漠。紫色是波长最短、色相最暗的色彩,象征着高贵、优雅、凄美和忧郁。它兼具红蓝两色的某些特征。白色是明度最高的色彩,象征着干净、贞洁、严峻和虚空。灰色是最为被动的色彩,它与暖色搭配表现为冷静,与冷色搭配则表现为柔和。黑色象征着高雅、庄重、消亡和罪恶。

因此,在产品外观设计的色彩运用中应充分考虑色彩的表现意象并结合色彩的变化规律(冷暧变化规律、明度变化规律和纯度变化规律)来传达产品的风格、品质和寓意。

(三)色彩在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应用

工业产品的美感是由形状、图案、色彩、装潢等因素综合决定的,色彩在诸多因素中居于重要位置,它能最先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增强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品牌的深刻印象。

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把形、色、质的综合美感与人、机、环境的本质内容有机结合,以取得完美的造型效果。为产品选择色彩一般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产品的自身特点。应结合产品的形态、结构、功能,选择合适的色彩配置方案;第二,产品的使用环境。选择色彩配置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到产品的使用环境,做到外观设计色彩与产品使用环境和谐统一;第三,产品的使用者。产品外观设计的色彩适用应结合消费群体的心理与喜好,给消费者带来心理美感。成功的色彩设计应把色彩的审美性与产品的实用性紧密结合,并取得高度统一的效果。

色彩在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丰富性。工业产品要求外形简约,给人以美感,色彩设计应与不同的形状、不同的结构相结合以改变产品视觉的单一性。赋予产品“人格化”,以提高产品的视觉欣赏价值;第二,协调性。对于配件极多并且复杂的产品,可以利用色彩设计的视觉抽象、高度精炼的简约使产品达到统一的视觉效果;第三,对比性。对于体积较小的产品,在色彩设计中应较多地运用注目性较高的对比色彩,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预期目的。

二、形状、图案和色彩之间的关系

形状、图案和色彩是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是产品形体美感的体现;图案是指在产品表面由线条、符号、文字组合而成的图形,它主要体现了产品的表面线条布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外观设计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持以下不同观点:

色彩次位说:该说认为色彩在外观设计内容的三要素中处于次要地位、从属地位。而形状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没有图案和色彩,但是必须有形状。

三要素并列说:该说认为形状、图案和色彩之间无效力差别而是并列、等同地位,并且要区别对待三要素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力和三要素之间的并列、等同地位。

文章认为外观设计内容的三要素应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色彩在三要素中处于次要、从属地位。三要素之间存有相互依存之关系,并且其界限有时难以界定。

三、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晌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色彩外观设计专利只有三种,色彩本身并不能单独构成我国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而且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单独的外观设计只保护与具体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圍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并提交一份彩色照片。关于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色彩限定说。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会缩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对较宽。

(二)色彩强调说。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则应该重点强调采用该色彩的实施例,而不是只保护该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会扩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色彩忽略说。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之间为主次、顺位关系。不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都应该忽略色彩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即首先应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其次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四)三要素并列说。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之间为并列关系,而不是主次、顺位关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并不会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生变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则应该综合考虑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请求保护色彩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形状和图案共同确定。

文章认为三要素并列说比较合理,理由如下:第一,色彩限定说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相似。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越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越小。但其说明书及附图仅限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是用于限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不同,二者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圍的依据也不相同。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比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显然不合理;第二,色彩强调说认为应该重点强调采用该色彩的实施例,这样将会扩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第三,色彩忽略说认为无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都应该忽略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这显然不合理。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因请求保护色彩而扩大或缩小,请求保护色彩只会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重心偏移到保护色彩。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我们既不能夸大请求保护色彩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请求保护色彩的作用。

四、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影响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再判断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包含在内。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根据色彩的三种属性综合判断色彩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判断产品的类别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该判断它和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若二者不属于同类产品,不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一般不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并且采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都应当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定侵权的对象比对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应该将它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如果二者的形状不同或不相近似,仅仅是色彩相同,即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也不构成侵权。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二者的形状相同或相近似,但图案不相同或不近似,那么色彩则是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如果二者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相同或相近似,不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都构成侵权。

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或者形状与图案是公知设计,如果二者的色彩以及色彩与形状、色彩与图案、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权。

(三)判断侵权的主体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应该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为标准来判断,而不能以外观设计专业人员的眼光和审美标准来判断。一般消费者是法律上抽象的人即可以代表普通消费者共性的人。将“一般消费者”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主体,既具有合理性、可能性同时也符合立法价值。

(四)侵权的判断原则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和设计特征(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证除外)、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但是不应当考虑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结语

外观设计属于应用美学范畴,新颖的外观设计产品是科学技术和美学设计结合的产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审美的逐步提升,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变得愈加重要。不断加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和激发创新精神、工匠精神,同时也有助于我国企业国际化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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