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立了哪些规矩
2018-11-20高志中
支部建设 2018年29期
■高志中
在党的历史上,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之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是一次进一步确立毛泽东在全党地位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立规矩的重要会议。这次全会明确要求全党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于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届六中全会一系列政治纪律的制定,与此前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王明在武汉工作期间不尊重中共中央、闹独立性,有着直接的关联。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
毛泽东在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从此,这“四个服从”成了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犹如生命,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最高的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
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确立的政治纪律,对于确保党的团结统一、争取抗战胜利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