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解答
2018-11-20
问:如何形成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要着力加强自我监督和制约,通过明确工作职能、细化履职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在领导体制上,探索统分结合,实行既分工负责又集体决策的体制。实行“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方案、采取审查措施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审理意见与审查调查意见不一致时必须经集体研究,经协商一致,按程序报批。
在工作机制上,探索流程再造,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所有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更新、汇总核对、全程监控,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实行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
为确保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质量和效率,要建立相互支持、协调衔接的工作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审查调查部门的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在安全保障、陪护力量协调等方面支持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审查调查部门要将工作进展、线索处置进度以及相关审查调查数据统计情况及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便于汇总分析。案件审理部门要在制定取证指南、细化证据标准、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对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问: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设置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研究室: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纪委监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称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设置内设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派驻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央纪委研究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定)政务处分意见。(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1)监察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2)监察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的,依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3)监察对象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4)监察对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5)监察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于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问: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聚焦惩治腐败这一主责主业。目前,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监察委员会应当负责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具体管辖案件范围,待国家监察法及配套法规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如何配合协作?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作出通缉决定、作出限制出境决定、需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向被羁押人员调查取证、要求协助查找被调查人、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员看护等工作,应当经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问: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中央纪委研究室: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的取证行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确保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问: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案件,监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案件,调查组应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调查提纲和收集证据的清单,区分不同情况,经本级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一)原调查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补充证据,制作补充调查报告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对于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写明理由。
(二)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移送审查起诉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机关。
(四)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应当改变罪名或增减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五)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补充调查决定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问:监察委员会如何接受监督?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就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研究案情、检查纪委监委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决策部署情况等方式,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日常监督。纪委监委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监察委员会要按照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经严格审批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建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对监察委员会形成有效的制约制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监察委员会要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
问: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对于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行为,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情节、性质、后果等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
(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促其警醒,使其增强执纪者更要守纪、执法者更要守法的意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二)严格执纪、严管厚爱。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私下交往,越权或私自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的情况,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先行停职,一经查实,对未造成实质性后果、本人一贯表现良好、认错态度诚恳的,视情给予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三)惩前毖后、决不姑息。对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违反规定采取留置、限制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触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