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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拥有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11-20王明建

百姓生活 2018年12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惠州市王某

问:江西省信丰县的王某与阳某,2010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俩在惠州市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以儿子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将儿子的户口迁至惠州市,还以儿子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后夫妻感情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时,王某能否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

答:根据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情况和权利人的户口迁移的事实,可以推断出王某、阳某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王某、阳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据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无论父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在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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