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分析*
2018-11-19张新华
张新华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乌鲁木齐 830002)
0 引言
牧民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执行主体,是草原生态补偿对象。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能够顺利、有效实施,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响应和支持是关键。而我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制定、实施,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方式,并未充分考虑到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主体的牧民补偿意愿和成本效益[1],不利于激发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积极性,影响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效果。
为了促进牧民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提高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效应,学者们从牧民视角,研究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态度和意愿。一是开展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姜冬梅[2]等研究结果表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牧民参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家庭总收入水平、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拥有草场面积等。李惠梅[3]等研究结果表明三江源地区牧户愿意参与生态保护行为响应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当地政府的保护力度及牧户对生态保护外部性的认知水平、生计水平、外界接触程度、工作机会、牧户的年龄、离中心城镇的距离和区域气候恶劣情况等。何苑[4]等研究结果表明甘肃省农牧民草原保护意愿的影响因素包括牧民对草场的依赖程度、参与草原保护的意愿、能力和态度等; 薄慧敏[5]等研究结果表明影响甘肃省张掖市牧民退牧意愿因素包括牧民文化程度、拥有的饲草地面积、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对草原荒漠化的认知、对退牧补贴政策的认知、家庭拥有的羊只数量等; 赵玉洁[6]等从禁牧对生计影响、年龄、教育程度、收入等方面研究宁夏盐池县农牧民对禁牧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刘振虎[7]等研究表明新疆和静县和沙湾县牧民参与草原生态补偿意愿的因素包括牧业收入、自主保护意愿、草场流动意愿、牧业支出、气候变化和草场状况等; 刑纪平[8]研究结果表明影响新疆牧民对退牧还草意愿的影响因素包括补偿标准、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生活方式、养殖规模、家庭收入等。二是开展基于牧民视角的草原生态受偿意愿值研究,巩芳[9]等研究内蒙古牧民受偿意愿为1 944.75元/hm2,祁晓慧[10]等研究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牧民受偿意愿,其中,禁牧补助为270元/hm2,草畜平衡奖励为135元/hm2。韦惠兰[11]等研究甘肃省玛曲县减畜受偿意愿为1 182.4元/hm2,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牧民对禁牧受偿意愿值,甄霖[12]等研究结果为625元/hm2,杨光梅[13]等研究结果为85.95元/hm2。学者们的研究为进一步完善不同草原地区的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草原生态治理、促进草原生态恢复和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文章研究立足新疆,在入户调查和访谈基础上,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中有关受偿意愿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估算出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期望均值,采用Logitic计量经济模型分析牧民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为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以促进牧民草原积极性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1.1 研究区域概况
新疆地处祖国的西北边陲,拥有草原面积5 725.88万hm2,可利用面积4 800.68万hm2,居全国第三位,约占全国草地总面积的1/6,占新疆国土总面积的34.4%。2015年新疆森林覆盖率为4.24%,仅为全国森林覆盖率的19.60%,草原是新疆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很多珍稀动植物特定栖息地,更是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在我国占据重要的自然生态位。新疆在2003年开始实施退牧还草工程, 2011年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面积1 010万hm2,草畜平衡面积3 590万hm2。2016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草原1 000.67万hm2,草畜平衡面积3 606万hm2,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情况见表1。
表1 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情况
1.2 数据来源
该研究数据来源于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访牧民的个人特征,二是受访牧民家庭特征,三是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及实施效果评价,四是受访牧民的受偿意愿。调查问卷选取了木垒等6个牧业县和巴里坤1个半牧业县为研究区域(表2),通过实地访谈和问卷发放结合的方法,采取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464份。
表2 调查样本分布情况
样本特征(表3)。该次调查居民以男性为主,占样本总量的94.4%,女性比例为5.6%,受访牧民中男性明显高于女性; 年龄以20~59岁者居多,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占比最高,其次是初中,说明牧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家庭人口数4~5人居多,占受访牧民中的近一半。家庭纯收入在3001~7000元居多,占46.55%。拥有草原面积467~667hm2受访者占28.66%, 667~1 333hm2的受访者占25.00%; 拥有牲畜头数在301~700只居多,占54.09%。
表3 受访牧民特征
2 牧民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受偿意愿水平
在464位受访牧民中,有363位受访牧民对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具有受偿意愿,占样本总数的78.23%。有101位受访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没有受偿意愿,占样本总数的21.77%。
2.1 牧民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值估算
该研究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评估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受偿水平。估算WTA方法有连续变量CVM方法和离散变量CVM方法,该研究运用Hanemann[14]构建的WTF数学期望公式,根据受偿意愿的频率分布,离散变量的数学期望公式计算得到受偿意愿的平均值:
(1)
式(1)中,E(WTA)1为具有受偿意愿牧民每公顷草原受偿期望值,Vi为受访牧民受偿意愿值,用受偿范围的中值代替,Pi为被受访牧民选择该受偿意愿值的频率,n为具有支付意愿的样本数。
通过Spike[15]模型调整调查中零受偿意愿WTA,估算出牧民的总支付意愿。修正的公式为:
E(WTA)=EWTA1(1-WTA0)
(2)
式(2)中,E(WTA) 为牧民每公顷草原受偿期望值,WTA0为零受偿意愿的占比。
据问卷调查数据(表4)经计算,人均禁牧补助受偿意愿为1 210.65元/hm2,草畜平衡奖励受偿意愿为650.40元/hm2。WTA0=21.77%,调整后的禁牧补助受偿意愿为947.1元/hm2,草畜平衡奖励受偿意愿为508.80元/hm2。由于选择受偿意愿值为0的部分牧民真实受偿意愿值并不一定为0,因此,牧民禁牧受偿意愿为947.10~1 210.65元/hm2,草畜平衡奖励受偿意愿为508.8~650.40元/hm2,而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6—2020)中实施的禁牧补助为112.42元/hm2(禁牧补助资金与禁牧面积之比)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37.5元/hm2。由此可见,牧民对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受偿意愿值远远高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实施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表4 牧民禁牧和草畜平衡受偿意愿值
2.2 草原生态保护补偿零受偿意愿的原因分析
有101位受访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没有受偿意愿,占样本总数的21.77%,零受偿意愿的原因中, 47.52%的牧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不能弥补损失。牧民是草原生态保护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目标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15],而牧民收入水平提高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否能够成功和持续的关键。14.85%的牧民认为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发放,影响牧业生产; 牧民普遍反映,牧民最需要生产资金是在春季接羔和秋季购买饲料时间,而补偿资金很难及时发放,影响到牧民受偿意愿。26.73%的牧民认为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后,无业所做,生计无法维持,另有10.89%的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不了解。
3 受访牧民受偿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3.1 模型选择与变量设置
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为“愿意”与“不愿意”两个类别。该研究将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作为因变量,Y=0表示不满意,Y=1表示满意,设Y=1的概率是p,可以把Y的分布函数表示为:
fY=1=pY(1-p)(1-Y),0
(3)
(4)
LogitP=α0+α1x1+α2x2+…+αnxn
(5)
α0为常数项,α0~αn为Logistic模型回归系数,x1~xn为自变量。
可得Logistic模型:
P=1/1+exp(α0+α1x1+α2x2+…+αnxn)
(6)
该研究将影响牧民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因素分为受访牧民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对草原生态保护政策的认知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判断4个方面构建Logistic模型,由于本次调查牧民以男性为主,占94.4%,故在分析中将性别因素剔除,选择11个影响牧民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因素,所有变量的定义、均值、标准差及对解释变量方面的预测说明(表5)。
3.2 受偿意愿模型实证结果分析
该文运用SPSS19.0对464个样本的横截面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2 对数似然值为215.71,Cox & Snell R方为0.58; Nagelkerke R方为0.79,模型的预测正确值达到了89.9%,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可信性,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如表6所示。
表5 实证模型变量说明
表6 牧民受偿意愿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
(1)牧民基本特征影响:回归结果来看,受访牧民的年龄牧民受偿意愿影响不显著。牧民文化程度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的影响效果系数为正,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文化程度越高,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越高,文化程度较高的牧民对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重要性认识更深,对草原生态保护政策了解更透,更愿意采取草原生态保护措施,因此受偿意愿更高。
(2)牧民家庭特征影响:回归结果来看,受访牧民家庭人口对牧民受偿意愿影响不显著。拥有草原面积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影响效果系数为正,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草场面积越大,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越高。新疆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依据是草原面积,无论是划入禁牧还是划入草畜平衡,拥有草原面积越大,牧民获得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收入越多,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就越高。
拥有牲畜头数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的影响效果系数为负,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牲畜头数越多的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越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无论是禁牧还是草畜平衡,都要减少草原承载的牲畜量。减少草原承载牲畜量有两种方式,一是减少家庭饲养牲畜数量。拥有牲畜越多的牧民家庭,减少的牲畜就越多。对于依靠草原畜牧业为生的牧民来说,减少饲养牲畜数量就会减少家庭收入; 二是采取圈养方式饲养牲畜。圈养牲畜需要购买饲草料,就会增加饲养牲畜的成本,从而减少牧民家庭收入。对于理性的牧民来讲,他们追求成本最小化、收入最大化。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拥有牲畜越多的牧民,减少的畜牧业收入就越多,越不愿采用草原生态保护措施,因此,参与草原生态补偿的意愿也越低。
家庭纯收入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的影响效果系数为负,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家庭纯收入越高的牧民,越不愿意采取草原生态保护措施,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就越低。在草原牧区,牧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畜牧业,一般情况下,牧民家庭饲养的牲畜越多,家庭获得纯收入就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对于家庭纯收入比较高的家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需要减少草原放牧的牲畜就多,而获得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收入难以弥补因保护草原生态而受到的损失,因此不愿意采取草原生态保护措施,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就受到影响。
(3)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认知: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否了解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影响效果系数为正,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受访牧民对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了解越详细,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越高。调查中有18.75%的受访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政策不了解,即使知道有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但对政策中相关内容,如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并不完全清楚,如同陈海燕[17]等研究所得,有的即使获得了政府的资金扶持,也不清楚究竟获得了何种扶持。
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受偿意愿的影响效果系数为负,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牧民认为草原生态补偿标准越低,越不愿意参与到草原生态保护活动中。草原生态补偿标准是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关键,有65.52%的受访牧民认为草原生态补偿标准低,影响到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
政府对草原生态保护监管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影响效果系数为正,在1%水上显著。这表明政府对草原生态保护监管越严,受访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越高。草原监管既可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同时也维持牧区社会环境的公平,草原监管越严、力度越大,牧民违规放牧的几率就越小,采取草原生态保护措施的概率就越高,受偿的意愿就越大。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草原载畜量持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是草原监管不到位[18]。但由于新疆草原辽阔,草原监管人员不足、监管能力薄弱等,使得草原监管存在一些盲区。牧民对减少草原放牧牲畜抱有观望和从众的心理,群体成员之间存在着学习和效仿,如有一个牧民超载放牧而没有被监管到,其他牧民就会纷纷效仿超载放牧,影响到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响应。
(4)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判断:草原生态状况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的影响效果系数为正,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生态恢复越好,牧民越愿意采取措施保护草原生态,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越高。实施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后,草原生态环境变得越好,草场恢复得越好,草原生产力提高,牲畜也会长得膘肥肉美,牧民获得的牧业收入就会越高,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越有信心,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也越高。
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的载畜量变化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意愿影响效果系数为负,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认为草原实际载畜量增加的牧民,不愿意采取草原生态保护措施。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认为草原实际载畜量减少的牧民中具有受偿意愿占97.62%,认为草原实际载畜量增加的牧民中具有受偿意愿占31.88%,认为草原实际载畜量没有变化的牧民中具有受偿意愿占66.67%。超载过牧是影响草原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19],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载畜量下降,草原生态改善,也说明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成效显著,牧民感受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的效应,就会积极参与到草原生态保护的活动中。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通过描述性统计,运用条件估值法和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1)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较高。对牧民受偿意愿调查显示, 78.23%的牧民愿意参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偿, 21.77%的牧民不愿意参加草原生态保护补偿。牧民不愿意参加草原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原因是补偿标准低、不能弥补损失; 其次是实施禁牧草畜平衡措施后,无业所做、生计无法维持。
(2)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受偿意愿值远远高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执行的标准。采用条件价值法估算牧民禁牧受偿意愿值为947.10~1 210.65元/hm2,草畜平衡奖励受偿意愿值为508.8~650.40元/hm2,而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目前实施的禁牧补助为112.42元/hm2(平均数)、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37.5元/hm2,远远低于牧民的受偿意愿值。
(3)对牧民生态保护受偿意愿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包括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了解、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状况改善、政府对草原监管、受访牧民文化程度、拥有草原面积、家庭纯收入、饲养牲畜头数、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后草原载畜量下降、补偿标准高低等。受访牧民年龄和家庭人口数对牧民生态保护受偿意愿没有显著影响。
4.2 政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理解。加大对生态保护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不仅让牧民真正了解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认识到草原生态保护对他们未来的生计和生活环境的深远影响; 更让牧民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履行禁牧和保持草畜平衡的责任,积极投入到草原生态保护活动中。
(2)提高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提高牧民参与草原保护的积极性。补偿标准是牧民选择是否保护草原生态的主要影响因素,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草原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确保该目标实现,根据草原类型、减畜力度、家庭生活状况以及牧民受偿意愿等合理确定和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提高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
(3)加大草原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牧民对草原生态保护。认真贯彻落实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对非法征占用、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行为,和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行为,严格执法,强化依法治草。加强草原监管队伍建设,加大草原监管力度。增加草原管护公益岗位,提高管护人员待遇水平,吸引更多的牧民加入到草原管护工作中。
(4)加大对牧民帮扶力度,增强牧民增收能力。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牧民的生产方式转变,需要资金扶持、技术指导。一是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扶持。根据牧民发展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牧民转移就业能力和提升牧民生计能力; 给予积极创业的牧民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牧民自主创业。二是加大养殖技术培训和资金帮扶。在技术和资金上帮扶牧民改良畜种、建设暖圈、集中育肥等,使养殖方式科学化,提高牧民发展现代畜牧业能力,进而提高养殖收入; 三是促进畜牧深加工产业发展,加大产品研发,提高畜产品附加值,既可以为牧民提供就业机会,也可以提高牧民的养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