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代国企做好监督的思考
2018-11-19谢勋超
文/谢勋超
一、赋予相应的职责职能
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中央和地方均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在原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基础上,还赋予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 ,而企业纪委只有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国家《监察法》明确界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范围。国企监督范围扩大了,但是相应的职责和职能并没有赋予,势必会给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因此,要按照《监察法》,相应地赋予国企调查、处置的职能。
二、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
当前,国企对一般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关注不够、投入不够,因此国企的学习教育形式需要进一步改进,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除此之外,国企内部监督的氛围不够浓厚,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所以要在国企内营造一种浓厚的监督氛围,让每个人都成为监督者。
三、完善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监督检查工作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领导的重视度、方案的制定、力量的整合、工作的协调、尺度的把握等各方面。要想在这些方面取得成效,一是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二是依纪、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增强履行职责的思想意识;三是构建国企“大督查”格局,整合外部国企纪检力量,将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国企纪检监察、监事会整合,进行交叉监督。
四、加强日常监督“治未病”
(一)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制度
一是加强教育。理解监督才能更好地监督,将廉政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加强预防,划出纪律红线和底线;二是强化制度运行。企业纪委应积极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保证性、惩戒性规定,完善对权利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突出监督重点,以点带面
一是对内部招标、生产管控模式、关联交易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划出风险防控点,紧盯干部职工普遍关注的焦点、疑点、关键点进行监督;二是抓好“关键少数”,根据《监察法》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他们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加强对涉及重点工作、关键岗位、关键环节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跟踪管理,形成以上率下、层层落实的局面。
(三)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
一要奔着问题去。监督检查就是要用好政治“显微镜”,以发现问题、查找差距为目标;二要重在抓早抓小。不放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到动辄得咎、治于初萌;三要坚持常态化。用常态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养成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出问题。
五、创新方式方法
(一)坚持与时俱进
监督必须与时俱进,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来强化监督。为化解严格监督与经营生产的矛盾,纪检部门应建议党委出台新的激励举措,调动干部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解决不作为问题,防止暗箱操作。
(二)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与工会、党群工作部、审计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的配合,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借力合力搞好监督。同时,还要借助外部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监督积极性,聘请基层一线专门监督员,形成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纪委监督、工会监督、干部职工监督、外部监督等方式组成的全覆盖监督体系,确保监督“无缝隙”。
六、强化担当意识
(一)突出党委主体责任
党委要当好“车头”,争做廉政表率。党委书记应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践行者、引领者、推动者和示范者。党委要握紧“拳头”,支持纪委“三转”。支持纪委聚焦主责、主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为纪委配齐、配强干部,做到有机构管事、有能人做事。党委要通过党代会、党委会、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会等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工作。党委要把控“源头”,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纪委监督责任
要强化“三转”,明确定位,突出职责主业,理清责任。坚持以监督为第一职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自我建设,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干部队伍,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发现问题能力 、政策把握能力、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