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2018-11-19汪腾锋
汪腾锋
一根甘蔗致黄氏兄弟身陷囹圄“李代桃僵”轻判寻衅滋事罪(下)
辩护艺术:
本案虽然被公安检察机关描述成一起貌似十分严重恶劣的寻衅滋事案——偷拿他人甘蔗不给钱、暴力反抗治安管理的联防队员及警察的管制、砸坏了治安巡逻摩托车及派出所留置室的桌椅、门窗……其实这件因小事引发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一个治安事件处理,可是由于黄氏兄弟的桀骜不驯惹怒了执法警察,因此,严重的寻衅滋事罪名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除了在上面庭审辩论中提及的,在将三名被告人关押进留置室后,未及时对三名被告人在殴斗中所受的伤情进行治疗及鉴定,涉嫌非人道虐待外,执法警察还有更严重的一个不当失误:三名被告人疯狂地打砸留置室的门窗,是为了要求公正处理被打、被关押的问题,同时要求救治受伤的同伴,他们打砸窗户到砸开窗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派出所相关执法人员都是明知的,并未及时制止,而是叫来十几名警察与协警忙着一面围追堵截一面摄像取证!如此做法明显存在故意放任并引导被告人不理智抗法,以便取证坐实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打击报复嫌疑。
检察机关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视频证据显示三名被告人在派出所留置室关押现场涉嫌打砸损坏公物、“寻衅滋事”的录像证据,被我方及时抓住其中“把柄”,猛力反击:现场播放的视频、录像显示,当晚,黄氏兄弟被扭打抓捕后关押在派出所留置室,头上身上血迹斑斑,而执法人员却拒不及时送他们去治疗,三名被告人大小便被禁,被迫打砸门窗冲出留置室后,还遭受十余名民警协警围堵围攻。整个执法现场完全缺乏人道精神,丧失法治程序,明显涉嫌执法违法性质。
对执法人员的这些执法过错和程序瑕疵,我方在庭审中及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强烈指出:这似乎是警察仗势欺民的表现,而并非三个外来民工暴徒在寻衅滋事。
不仅如此,我方还抓住执法人员执法的过错作为“李子”,以冲淡黄氏兄弟寻衅滋事的“桃子”。并结合对照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从黄氏兄弟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入手,为黄氏兄弟的“打砸”行为作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法律上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主观上故意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为了满足耍威风、开心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本案被告人黄氏兄弟并没有如此明确的犯罪动机……
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在庭审现场,我方反复着重强调的是人民警察的不人道执法行为,而淡化对“寻衅滋事罪”法理构成的论辩,更忽略不计其他无关痛痒、对司法机关从轻判罪刑毫无作用的证据或“利好”因素(如众多律师常规的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家庭困苦、个人以前表现、初犯偶犯等其他主客观辩论因素),同时刻意避免提醒或引导司法人员思考本案定性瑕疵或发现其他罪名,使审案法官及旁听观众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在公安机关执法及取证中存在的违法过错上,使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对这些执法及取证中的过错无法回避,无力反驳,无地自容……很快就使得审案法官感同身受,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和认同。
当今社会,法庭当然不可能轻易判决公安报呈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是错误的,毕竟公检法隶属于同一法治体系,但我方的“李代桃僵”的辩护计策,却也有效地迫使主审法官不能也不忍一味地认同甚至袒护公安、检察机关的过错,而重判黄氏兄弟,最后只有作出相当于无罪释放的从轻判决结果,这无疑已经是被告人的胜利了。
结案启示:
本案如果是按大多数常规的刑事辩护诉讼技法,强调这只是一起轻微的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严守死究刑事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加之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同情,什么“家有八旬老母卧病重危,尚有幼小儿童嗷嗷待哺,面临家破人亡凄惨可怜处境,又系初犯偶犯,还是曾经‘三好学生’‘优秀农民’”等诸如此类的辩词与“论据”,估计将一概无效,也打不动“铁石心肠”“威武不屈的大法官们”,决引不出审案法官灵魂深处之“人性的光辉”。而我们采用的艺术诉讼技法,借用“李代桃僵”的善恶对比,感受替代策略,就自然地会引发出司法审判者的公平正义良知,激发其“人性的光辉”,引导其产生对执法者野蛮粗暴与嫌疑犯受虐恻隐的认同,从而对本案作出合法的特别减轻判决!
对于本案,在感谢法官公平司法裁判的同时,也有受益于中国当今法治环境下执法司法队伍中某些公职人员工作繁忙业务粗疏作风不够严谨给本案的客观公正结果铺就了前提基础之成分。
在这里,作者想就本案做另一种假设推演,重新剖析案情,与读者分享,特别是与同行分享,以开阔思维,促进办案技能快速提升:本案事实案情,相关证据均十分清楚地表明,黄氏兄弟在本案中是“偷拿”“强占”在先并在被追索中实施了暴力反抗于后。简单地对照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剥开本案细枝末节的表象和人为情感误区,本案应该属于典型的涉嫌盗窃(或抢夺)后因暴力反抗转化而成为涉嫌“抢劫罪”的情形。对抢劫罪而言,对照刑法的规定,此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竟敢与公安执法人员暴力对抗,打伤执法人员!),人们不用任何思考也不用任何论辩,涉案的黄氏兄弟有很大可能会被判处约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假定当时公安机关“依法”以“抢劫罪”立案,公诉机关“依法”以“抢劫罪”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审理审判,只谈前面黄氏兄弟强拿甘蔗并暴力反抗扭打之简单事实案情,用不着出示黄氏兄弟任何在后期被关押后打砸门窗财物的情节,更不能出示黄氏兄弟被迫冲出派出所留置室房间被众多警察持枪掌棍围堵围攻的场景录像证据,仅仅出示黄氏兄弟暴力反抗并殴打治安人员还砸坏治安巡视摩托车辆,则即使作者真是神仙也救不了他们了,那样黄氏兄弟被重判约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悲惨结局应是无可避免的大概率结论!幸运中遭遇了好的审案法官充满人性的光辉,更重要的前提是家属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求助于汪腾锋律师团队帮助辩护,一切就都成了今天的幸运结局!
但这样的幸运不可能是常态,很难说下一个黄氏兄弟不会成为冤案的对象;希望黄氏兄弟和王某业们以此案例为深刻教训,以后遇事理智对待、平和处理,尊重自己、尊重他人,更尊重法律,不让自己再陷入与执法人员对抗的违法困境。
所有人都应以黄氏兄弟和王某业的经历为鉴,理智、理性地应对与执法人员的冲突与误会;更希望公安执法人员更多地规范化与人性化执法,避免更多的民生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