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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家皇店放高利贷

2018-11-17李树政

读书文摘 2018年11期
关键词:权贵太监客商

李树政

明武帝正德八年 (1513年),太监于经奏请开设宝源、吉庆二皇店。自此,皇店一发不可收拾。

所谓皇店,经皇帝特许并赐名号,由皇亲、太监及权贵开设的客店。有的由官店、塌房 (即濒水为屋,以贮商货的仓库) 改设,有的在皇庄附近或交通要道开设。

皇店的业务与官店一样,经营仓库,供客商停放货物,并榷敛商货,兼为收税机关。但是,不同于官店的,则皇店不受官府管理,其收入也不归官府而入内府,即皇帝的“小钱柜”。甚至,有的皇店放皇债,经营高利贷。

明代的皇店已不限于京畿之地,远及东北山海关、广宁 (今辽宁北镇)、辽阳,西边大同、宣府 (今河北宣化),通州 (今北京通县)、张家湾、卢沟桥,山东临清等地。

这些皇店拦截客商,横征暴敛,渔利无厌,为所欲为。正德时,皇店一年缴纳白银达八万余两,其余的中饱了太监权贵的私囊。

正德九年 (1514年) 春,乾清宫火灾,宫内外皆成灰烬。当时,右都御史杨一清、南京礼科给事中徐文溥、大理寺丞袁宗儒、兵科给事中潘埙等先后上疏,复引乾清宫灾,言皇店以罔财之害,力请罢皇店。

正德皇帝死后,明世宗嘉靖初,皇店一度削弱,但是始终未能罢除。史载,明神宗万历二十四年 (1596年),吏科左给事中张养蒙还上奏,“极谏时事缺失,谓奸宄实繁有徒,采矿不已,必及采珠;皇店不止,漸及皇庄”。

可见皇店科敛扰商,侵害民利,成为明代中后期商业资本发展的一大桎梏。

(选自《国学》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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