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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新”秩序?

2018-11-17

社会观察 2018年12期
关键词:开放度世贸世贸组织

国际贸易秩序是否一定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而变化?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进行讨论。然后,在明确国际贸易秩序的要素及其衡量标准的基础上,本文对1996年至2016年的国际贸易秩序进行衡量,以期客观展现各要素的变化,并以此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实际变化。

基于已有的定义且考虑到其缺陷,本文将国际贸易秩序定义为贸易国自愿依据国际贸易规范与既定程序相互进行贸易的相对稳定状态,具有开放性、合作性、可预见性等特点。这个定义强调了两个重点:第一,贸易国自愿的贸易开放是国际贸易秩序存在的前提,可以被用于区分国际贸易秩序的有无;第二,某种价值观主导下的规范与既定的程序是形成稳定国际贸易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类型的主要依据。

冷战结束之后的27年间,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学者们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对国际贸易秩序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霸权稳定论者认为,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与美国霸权的相对衰落改变了国际贸易领域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能力和意愿,因此造成了国际贸易秩序的动荡。制度稳定论者则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制度已经处在很高的制度化水平,近年来国际贸易增长的放缓并不影响整体秩序的稳定。两种判断都有实证的支持,但是各自的证据尚不足以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做出全面而客观的描述。

测量标准

本文对1996—2016年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进行测量,以判断过去20年间国际贸易秩序是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选择1996年作为研究起始时间的主要原因是,冷战结束国际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规则。对于冷战时期至世贸组织成立世界贸易秩序是否发生改变,目前尚无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时国际贸易秩序被公认是存在的。因此,本文以世贸组织成立时的世界贸易秩序作为比较基准,来判断此后20年世界贸易秩序是否发生了变化。基于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以及已有文献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可以通过三个指标的变化加以辨别,即:贸易开放度,用以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存在;主导价值观下的贸易规则,用以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贸易国违反贸易规则的频率,用以判断秩序的稳定性。

(一)贸易开放度

根据定义,只有当世界上的贸易国自愿地采取贸易开放政策,国际贸易秩序才有可能存在。换句话说,国际贸易的开放度是国际贸易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判断秩序存在与否的重要依据。克莱斯诺(Krasner)提出三个衡量国际贸易开放度的指标,包括平均关税、各国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贸易模式。关税通常被认为是贸易开放度的重要指标,但关税的数值不能完全代表贸易的开放程度。只要能抵消进口商品相对于国内竞争产品的比较优势,较低的关税也能有效阻碍国际贸易,因此贸易开放度还需要参照另外两个指标。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高,意味着该国的贸易政策越开放。当该指标在多数国家提高,国际贸易开放度就提高了。贸易模式具体指的是贸易的集中程度,或者是区域化程度。贸易区域化程度的增加会降低贸易大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因此贸易的集中程度越高,国际贸易开放度越低。

本文借鉴克莱斯诺对贸易开放度的测量标准,综合关税水平、各国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贸易的区域集中度,对1996年至2016年的贸易开放度变化进行描述。如果国际贸易开放度在这20年间呈上升趋势或与1996年相比没有减少,则说明当前存在国际贸易秩序。

(二)主导价值观下的贸易规则

贸易规则是否改变以及多大程度上发生改变,也是衡量国际贸易秩序变化的一个重要依据。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标志着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再一次确立,奉行自由贸易、公平竞争、透明化、不发达国家保护与环境保护五大原则。而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中,各贸易国始终未能就国际规则的进一步修改达成一致。因此,现行的世贸框架下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与1995年相比没有发生改变。本文关注贸易规则变化的重点是1996年之后签订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在多大程度上与世贸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发生冲突。由两个或数个国家磋商签订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是平行于世贸协定的,可以不受其框架的限制。因此,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具体贸易规则既可能支持也可能反对世贸协定中的有关理念和规则。理论上来说,可能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强烈反对世贸协定的有关规则,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反的理念和规则。第二种情况是,反对有关规则,在新协定中故意抹去、弱化相关概念,或者规定某些条件下可不执行有关规定。第三种情况是,支持有关规则,在新协定中只有推动规则实施的倡议,并未对此做出细致的规定;或者对执行的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或者在同一原则下做出与世贸协定不同的规定。第四种情况是,强烈支持有关规则,在新的协定中肯定世贸协定的相关规则,或者在此基础上做出更细致更深入的具体规定。如果与世贸协定相比,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所反映的主导价值观没有发生改变,即第三和第四种情况,则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类型没有发生改变。

(三)贸易规则被破坏频率

前两项都是构成国际贸易秩序的要素,而这第三项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稳定性的预期,是对前两项指标的补充。单个贸易国一次违反世贸规则不会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但如果世界范围内违反世贸规则行为的频率增加,则意味着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与贸易国利益的冲突增加,那么现有秩序的稳定性就可能会受到冲击。

本文通过三个指标测量贸易国违反世贸规则的频率。贸易额的增加会带来贸易摩擦的增加,因此比较每年贸易救济数量的绝对值没有参考价值。这里的三个指标都是比较每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贸易摩擦数量。第一个指标是贸易国就每年每万亿美元贸易额发起的贸易救济数量。贸易国通常都重视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如果其他贸易国违反贸易规则损害其利益,该国会依据世贸规则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如果发起国出于其他利益(比如政治利益)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也可以被视为违反世贸规则。第二个指标是贸易国就每年每万亿美元贸易额向世贸贸易争端机构提出仲裁的数量。一般发生比较严重的违规事件且当事国因本国利益无法达成和解或通过贸易救济措施解决时,贸易国可能向贸易争端机构提出仲裁要求。第三个指标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采取非世贸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性政策比例。测量这个指标有助于了解各贸易国是否正在放弃世贸组织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救济准则。如果世界主要贸易国使用单边贸易限制政策的频率增加,则认为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受到威胁。

案例检验:国际贸易(1996—2016)

(一)贸易开放度变化

本节通过对关税平均值、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贸易集中度三个指标的检验,比较1996年至2016年的国际贸易开放度。

对比世界主要贸易国1996年、2006年和2016年的平均关税同样可以看到,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及中国2016年的平均关税及加权平均值与1996年相比分别明显下降。此外,主要贸易国2016年关税简单平均值的标准差也较1996年明显减小。关税简单平均值标准差的下降意味着,贸易国各类贸易商品关税同步下降,征收高额关税的进口产品种类减少。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各国关税平均值的数据与2006年相比没有太大差异,这说明近年国际贸易关税水平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相似。

贸易国对外依存度是国际贸易开放度的第二个指标。为了调查国际贸易中各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在过去20年间的变化,本文选取了9个世界主要贸易国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德国、印度、日本、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结果显示,货物贸易占比自1996年逐步上升,至2009年突然滑落,其后两年缓慢回升之后略呈下降趋势。同时,服务贸易占比自1996年起一直呈上升趋势,且没有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明显影响。从总体上来看,自1996年至2016年,主要贸易国对外贸易占国家收入的比重呈小幅波动,没有重大变化。

国际贸易开放度的第三个重要指标是贸易的集中度。一般认为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会导致区域内贸易的增长,同时导致区域外以及区域间贸易的减少。本文选择了四个主要优惠贸易区进行比较,包括北美自贸区(NAFTA)、欧盟(EU)、东盟自贸区(ASEAN)、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它们分别代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地区成熟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研究还调查了中国在过去15年间与其区域协定伙伴的贸易状况。中国作为国际贸易地位迅速崛起的贸易大国,理论上最有可能提高其贸易集中程度以提升自身在区域的影响力。

总结来说,数据显示,自1996年至2016年,全球关税在世贸框架下明显下降,且长期保持在低水平的位置;世界主要贸易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未发生明显变化;世界重要优惠贸易区区域外贸易比重没有明显变化。另外,作为一个贸易地位迅速上升的贸易国,中国并未如理论预期的那样,注重提高区域贸易的比重。全球贸易仍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关注重点。综合以上三个指标,本文认为国际贸易的开放度在过去20年间没有发生改变。

(二)贸易规则变化

本文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保障机制、贸易便利化、技术壁垒、投资条款、中小企业保护等10类重要贸易规则分析后发现,现有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并未推翻世贸协定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在本文检验的10类重要贸易规则中,服务贸易条款、贸易争端条款、贸易便利化条款以及技术贸易壁垒条款在整体上与世贸协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少数协议在世贸协定的基础上,对条款细节做出更详细的规定。货物市场准入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反倾销条款以及中小企业保护条款原则上支持世贸框架下的相关贸易规范,但对具体规则进行了修改,或者弱化了相关规定,或者增加了实施条件。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和贸易保障措施条款与世贸协定的有关条款差别较大,但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相关条款。世贸组织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一直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代表,因此,尽管投资条款与世贸协定的有关条款不同,也不应被视为改变了原有的贸易规则。贸易保障措施的有关条款可能是唯一挑战原有贸易规则的部分,但分析指出,近年达成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又再度强调贸易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因此其未来走向目前还很难评判。

(三)贸易规则被破坏频率

本节通过三个指标测量贸易国违反世贸规则的频率:(1)世贸组织成员就每万亿世界贸易额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率;(2)世贸组织成员就每万亿世界贸易额向世贸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贸易仲裁的频率;(3)世贸组织成员采取非世贸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性政策比例。指标1和指标2借助世贸组织数据库,指标3来源于对全球贸易预警组织数据库与世贸组织数据库的对照比较。

从总体上看,世贸组织成员使用贸易救济措施频率在过去20年间呈下降趋势。在2000年前后,全球贸易救济措施发起频率最高。

世贸组织成员向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频率也同样呈下降趋势。唯一的例外是2002年,该年超过半数的贸易争端仲裁申请是由美国、欧盟对其贸易伙伴发起的(中国不是主要对象)。

世贸组织成员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争端仲裁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他们更多地选择其他贸易保护政策。全球贸易预警组织收集了G20国家在2009年至2016年间的贸易保护性政策数量,其中包含了通报给世贸组织秘书处的贸易救济措施。根据全球贸易预警组织的数据,G20国家事实上大量使用了非世贸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性政策,这些政策有损于其贸易伙伴的利益。然而G20国家使用非世贸框架下贸易保护性政策占其总体保护性政策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或许国际贸易秩序在短时间发生了失序,但失序的影响正在减弱。G20国家更多地回归世贸框架,使用框架下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利益,而不是继续走向单边与不透明的贸易保护政策。结合前两项指标,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预期正在增强。

国际贸易秩序的发展趋势

本文测量结果有助于回应当前关于国际贸易秩序的三个重要争论。首先,针对近年“全球贸易相对萎缩与国际贸易碎片化导致国际贸易发生失序”的争论,本文的数据分析显示,尽管2013年至2016年全球贸易量呈负增长趋势,但2016年世界贸易额的绝对值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前基本持平。世界主要贸易国的关税水平依旧保持低位。虽然2013年以后全球主要贸易国的货物贸易对外依存度逐年下降,但服务贸易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与此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国际贸易的区域集中化程度显著上升。在本文选取的主要自由贸易区案例中,多数区域内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例没有明显变化,欧盟的区域内贸易占比甚至略有下降。综合关税水平、贸易依存度和国际化/区域化程度三个指标,国际贸易的开放度最近10年未有明显下降。根据本文对国际秩序的定义,国际贸易的开放度是判断国际秩序有无的主要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领域存在秩序。

第二个争论是关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爆发性增长是否改变了国际贸易规则”。区域优惠贸易协定赋予各贸易国自主制定贸易规则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国愿意舍弃以世贸协定框架为代表的现有贸易规则。尽管有贸易国对部分现有的贸易规则细节有所不满,但多数国家对当前的贸易原则是认可且支持的,毕竟1995年以来国际贸易在世贸框架下的蓬勃兴盛是有目共睹的。本文就10个主要国际贸易规则分析对比了世贸协定和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结果显示,虽然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在具体规则的细节上存在多样性,但是这些协定所反映的贸易原则与世贸框架保持了高度一致。根据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贸易规则所反映的主导价值观决定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尽管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对具体的贸易规则细节做出了多样的规定,本文并不认为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导价值观发生改变,因此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没有发生改变。

第三个争论是关于过去20年间“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上升破坏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从数据上看,自2013年以来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频率有所升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每万亿美元的贸易量全球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为15起,与2013年相比只增加了3起,与2005年持平。与之产生强烈对比的是世贸组织成立的前五年,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平均发起频率达到每万亿美元38起。如果我们认为2005年前后存在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什么2016年的秩序就被认为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也有学者提出世界贸易大国更多地采用单边贸易保护政策,而非世贸框架下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全球贸易预警组织的数据则证明,G20成员国使用非世贸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政策的比例自2009年以来逐年下降。这意味着1996年至2016年各贸易国破坏贸易规则行为的频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较强。

结合以上三个结论,本文认为1996年至2016年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没有造成国际贸易秩序本质上的变化,即国际贸易保持有序状态,贸易秩序的类型没有发生变化,秩序存在较好的稳定性。这与传统贸易理论对贸易格局和贸易秩序关系的理解不相符合,而国际贸易格局改变的方式不同是其主要原因。传统理论中,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意味着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手中转移到另一个或另几个国家手中。与之不同的是,当前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特点是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由一两个经济体独占分散到由多个经济体共同享有,又借由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继续分散到由所有贸易国共有。

贸易规则制定权的转移会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变迁,但规则制定权的分散化却可能维持贸易秩序的稳定发展。就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而言,首先,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与世界主要贸易国的本国利益息息相关。目前,全球贸易依存度普遍较高,其中主要贸易大国的平均贸易依存度达到47%。这意味着这些国家的GDP有将近一半是由国际贸易贡献的。一个不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意味着不可预知的巨大风险,绝大多数国家因此缺乏推动国际贸易秩序更迭的理由和动力。

其次,个别大国对于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的要求还有其政治考虑。例如,作为最大的出口国也是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最大的推动因素之一,中国明显受益于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并继续需要一个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以完成其民族复兴的目标。而对于德国这个维护和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关键国家,倡导自由贸易秩序是维持欧盟内部稳定的需要。正如制度稳定论指出的那样,当霸权国放弃或无法提供保证自由贸易秩序的公共产品时,次一等力量的贸易国可以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是中国首先摆脱危机的影响并刺激国际经济的回暖和复苏。特朗普就任总统后表达美国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取向,中国和德国领导人随即公开表示将坚持和维护自由贸易秩序。中国与德国有动力也有能力提供保证自由贸易秩序的公共产品。

基于上述原因,虽然自2017年开始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受到美国贸易政策的巨大挑战,但本文认为未来5年的国际贸易秩序不会发生崩溃,其秩序类型也不会发生改变。正如传统贸易理论所预测的那样,与正在崛起的大国相比,相对衰落的霸权国对改变国际贸易秩序和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有更强的诉求。美国组织TPP谈判被认为是美国重塑国际贸易秩序、重新获得亚太地区贸易秩序主导权的手段。美国重新谈判北美自贸协定也被认为是美国意图改变国际贸易秩序的一个信号。特朗普认为北美自贸协定是美国对加拿大和墨西哥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其竞选中就承诺要退出该协定。

当前分散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在多边框架下改变贸易规则的能力。美国自认无法继续主导世贸框架下贸易规则的制定,因而转向推动TPP谈判,但TPP的磋商也没有朝着特朗普总统期待的方向发展,因此他上台后立即宣布退出TPP谈判。北美自贸协定谈判的重启同样也不顺利。2017年10月17日,美、加、墨三国结束第四轮谈判,因三方“巨大观念差异”没有达成共识。目前加拿大和墨西哥依然在谈判中尽力保护和扩大本国利益。即便美国以其不容忽视的实力和影响力最终主导了北美自贸谈判,新北美自贸协定也不必然作为样板被其他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所效仿,进而改变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

美国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不符合自身利益,但分散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使得美国难以在多边框架下改变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国内对保护本国产业的诉求却不断上升,单边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也构成了对当前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最大的威胁。可能发生的贸易战对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预期形成直接冲击。

然而本文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不会发生崩溃。只有当世界主要贸易国分别放弃世贸协定框架,国际贸易的开放性从整体上受到不可逆的限制,国际贸易秩序才会被认为发生崩塌;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在美国宣布这一系列单边贸易保护政策之后,各主要贸易国纷纷强调世贸贸易准则,谴责美国的行为;美国国内反对贸易保护政策的声音也很强大。这些舆论对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有约束的作用。此外,中国和德国对于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需求,因此中德也很有可能对美国做出一些让步,牺牲少许贸易利益,以维护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秩序类型的改变也同样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世界主要贸易国舍弃了当前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并行的贸易价值观,接纳了新的价值观(譬如以公平贸易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价值观),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才被认为发生改变。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分散,美国不再有能力主导贸易价值观的当下,主流贸易价值观要发生变化还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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