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
2018-11-16马玉丽
马玉丽
【摘要】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公民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目前公民隐私权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位、行业自律失范、缺乏对网络平台监管的正当法律程序及协调原则、网络平台监管机制不健全等,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形成。在这一背景下,可借鉴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将其运用于网络空间中,树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正当法律程序指导当前的司法改革,强化对网络监管过程中的程序控制,从而真正实现大数据时代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正当法律程序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沃伦教授与布兰代斯合作的论文中。在该论文中,隐私权被阐述为一种与人类尊严等密不可分的权利,它意指对人的平等尊严、人格的尊敬。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权既可以是个人的豁免权利,也可以是独处的权利,它在一定程度还可以维持个人的特性,因此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二、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國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网民增长率为5.6%。互联网普及率为55.8%。截至2017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2017年,我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4.85亿,占总体网民的62.9%,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城市服务平台获得政务服务的使用率为44.0%。2017年网络娱乐类应用用户规模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强烈的市场需求、政策的鼓励引导、企业的资源支持共同推动网络文化娱乐产业进入全面繁荣期。网络娱乐应用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年增长率最高,达到22.6%,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3.1%,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1.9%。”
互联网给人类带来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也使用户的隐私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比如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凸显了网络时代政府监管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侮辱谩骂不是民意,而是网络暴力”,这些失范的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但借贷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也极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从而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是以技术管制为主,但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当前网络平台监管的难题并非在于法治意识的缺乏,而在于对网络平台监管的程序控制不到位,造成了监管过程中随意性大、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时缺乏公民隐私权的协调原则。比如在监管时缺乏明确的目标,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不当侵犯等。因此,如何有效地维护公民在网络平台中的隐私权利,实现网络平台健康发展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双赢,是大数据时代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路径的切入点——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按照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是指为了维持司法日常运作的纯洁性而采用的方式方法,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则如公正审判、调查等。西方法治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程序法治的发展史。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认为西方争取自由的过程,也是争取程序性权利以及对其进行保障的历史。
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对我国当前大数据时代下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重要价值,这是由程序的独有特征决定的。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构和紧缩的过程,随着程序的逐渐展开,参与者会受到程序的约束,不得恣意任为,这种约束也促进了制度的形成。在今天大力构建法治社会、实现人权保障、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大背景下,程序可以作为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从当前政府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来看,要加强监管过程中的程序控制,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则,明确网络平台监管的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监管范围,技术的使用、时间等都应控制在对公民网络隐私影响最小的范围内,避免监管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大、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等问题,真正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葛洪义.侮辱谩骂不是民意,而是网
络暴力[N].广州日报,2006.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9.
【本文系山东行政学院创新工程咨询项目“新时期完善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对策研究”(2018ZX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