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为什么大家没有选择原谅“滴滴”
2018-11-16沈彬
沈彬
今年5月,前一次空姐被奸杀案发生的时候,我和上海一位律师在上海电视台做了一档谈话类节目。虽然当时舆论汹汹严厉指责“滴滴”,但是我和那位律师都秉持着严谨的“法律人思维”,认为“滴滴”作为平台方不应该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按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顺风车被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即顺风车只是搭乘双方的“民事关系”,平台不用承担承运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当时,我的观点是,从数据上不能证明网约车比出租车更危险;而且对于极端个案,也是很难在制度上予以完全杜绝的。
应该说,这个说法更符合法律,但是未必符合人心。网约车行业作为“互联网+”新兴行业,恰恰是建立在消费者的信心基础之上。于是,我们看到短短百天之后,第二名年轻女孩被奸杀之后,全民沸腾了,严厉讨伐整个网约车行业,这一次大家并没有选择再一次原谅“滴滴”。
两次事件的可怕不在于被害人的人数,而是以“滴滴”为代表的中国网约车行业搭建的“人设”遭到重创——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都亟须提升。因为公众对这个行业的期待巨大,这种信任的加杠杆极其脆弱,极端个案就能将之击碎。
有律师认为,谈网约车、顺风车的安全,对标的对象其实不是出租车,而应该是之前的黑车。这在法律上可能,但事实上不可能,否则“滴滴”就不配拥有这么大的估值。公众对网约车的期待,是一种出租车之外的新型交通方式。极高的期望,对应着更大的失望,甚至这个都不用法律来规定,公众的舆论口水和卸载行动,就足以倒逼平台去承担更大责任。
很明显,“互联网+”新贵享受市场溢价的红利,也必须承担“溢价”责任。“滴滴”根本不敢提:出事的顺风车,不用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这个“法律规定”。这是市场的力量。
此外,我整理了此案的时间轴,发现在被害人朋友拨打“滴滴”平台电话之前,被害人已经遇害了:
8月24日14:14,被害人在微信上发信息“救命、抢救”,但其朋友还是反复给她拨打电话,直到一个多小时之后的15:42才向“滴滴”平台拨打电话,“滴滴”平台说出了那句激怒全社会的“1小时后回复”。事实上,在14:50左右,凶手已经实施侵害。从个案来说,客服对于悲剧发生是无力回天的。但这是法律人思维,不是“消费者”的思维。
两起凶杀个案曝光的是,“滴滴”相关安全制度的严重漏洞:在“空姐案”中,“滴滴”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甚至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封禁账户。在100多天后,“滴滴”仍没有做出全面整顿,案发前一天就有女乘客投诉司机意欲不轨,却被淹没在普通投诉的“平庸程序”中,甚至把人命关天的应急投诉混同于普通质量纠纷,说到底,还是不重视乘客生命。这才是“滴滴”引起公愤的原因,互联网独角兽“德不配位”。
笔者以为,网约车行业一定不能有“比烂”思维——出租车不是也发生过司机杀害乘客个案吗?……全国1.4亿的网约车用户,其中1.2亿是“滴滴”用户。所以,这是一个关系到亿万人安全的平台,它也将系统风险高度集中,平台的一个严重疏漏,必然会基于统计学的“大数定律”变为惨烈的个案;而出租车平台更多是分散性的风险。所以,网约车平台也要知道“力量越大,责任越大”的道理。事实上,公众也不会听信诸如“拼多多式”的说辞——“我还小,我只有三岁”。
目前,“滴滴”出行启动了安全大整治,在9月8日至15日暂停深夜服务。结果又引发了很多“加班狗”的反弹,认为现在“滴滴”回归到一个“中年油腻男”的状态:有方便的钱我就赚,但是对可能的危险尽量去回避,成了“風险规避者”。
解决之道不是回到过去,回到没有网约车的日子。事实上,中国是全球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约车合法化的国家,这就要求所有网约车的主体对得起国家对于网约车行业的信任,也要承担起对于亿万乘客的公共安全的责任。消费者是会用脚来投票的,安全和方便不能是“两选一”,消费者要的是以安全为底线的网约车的方便。
对于“滴滴”来说,回避绝对不是出路,有技术、有能力、有资金,必须要把安全的底线补上,这才是一个企业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