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土司的族类意识与国家认同
2018-11-15杨海燕
杨海燕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少数民族的羁縻政策,在中国民族史、地方文化史研究中占有重要位置,关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如果从1908年云生发表《云南之土司》算起,已有百年历史,而“土司制度”一词直到1930年才被葛赤峰提出,并且使“土司制度”一词作为一个特定的政治制度名词使用至今。综观近百年来对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整理及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研究成果多以研究土司制度的起源和形成、改土归流和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为主,或以区域研究就一个民族、一个朝代、一个地方的土司、一个家庭的问题进行研究。进入21世纪后,土司社会的族群认同研究成为历史学和人类学在土司研究的新热点,因为土司社会的汉族主流意识形态与本民族的原生文化在数百年的互动中,催生了多层次的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而研究土司的族类认同与国家认同对今天的民族与国家的和谐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在世界古老文明中,外在环境压力及内在阶级冲突往往相互作用,促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机制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员因隶属于不同的群体而拥有多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同。作为某个民族的成员和某个国家的公民,是人们在群体里担任的较为重要的两种身份。如何使这两种身份平衡作用,就要看如何处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①
认同观念是社会经验的产物;个人的自我认同是一种社会互动的过程。认同观念并非与生俱来,自我认同也是如此。我们看到,一个群体的成员言行或情感意志总是表现出某些群体特性。同时,人总是属于几个不同的群体和集团,比如家庭、民族、氏族、国家、阶级等。由于这些共时性的多种归属,所以一个人具多重身份和认同;换言之,人的自我认同并不局限于其身体、心理和直接经验,而是随着意识的扩展,②可以建构起一个跨越历史和地域的认同,形成集体认同。
从本质上说,“族群”和“国家”都是社会群体,无论是国家认同还是族群认同,归根结底都是个人的集体认同。狭义的民族认同是指一国内的各个民族对各个民族文化的认同,即族群认同。人类学关于族群认同的原生论(又称根基论)认为:“族群问题中有一种原生情感问题,即在血缘、语言、习俗等方面的。一致性中,蕴含着有一种自在自束,难以名状,有时甚至是难以抗拒的强制力”③。原生论强调认同中那种相对稳定,依靠传承而延续的维持认同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会随着社会境遇的变化而变化。成员对族群的认同主要依赖于体质体貌特征、记忆、血缘纽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要素,其中除了体质体貌特征以外,其余多是不能伪证但也很难确证的。习惯上,人们常常把族群当作“自然的”人类共同体,强调历史文化传统是“族群”特征的重要基础和族群认同的核心内容。
国家认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国家主权等的认同”④也“是公民认同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效忠于民族国家,而民族国家则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⑤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系一国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它实质上是一个民族自觉归属于国家,形成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主体意识。“人们只有确认了自己的国民身份,了解自己与国家存在的密切联系,将自我归属于国家,才会关心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愿意挺身而出。在国家文化受到歧视时个人的情感会受到伤害,才会对国家的发展自愿的负起责任”。⑥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人即属于某个族群又属于某个特定的国家,既拥有族群成员的身份又享有国家公民的权利”。⑦在当今世界没有任何族群或族群成员能够离开国家而独立生存,无论是在政治安全和经济依赖的意义上,还是在地理学的意义上,概不例外。”⑧可见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者互为前提,一方面,民族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前提,每一个人一定属于某个民族,同时在现代民族国家体系里,个体也一定属于某个国家。但从认同的特点来看,民族认同先于国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国家认同可以保护民族认同。“无论是欧洲古典民族国家理论,还是现代多民族国家都以民族为基础,民族以国家为存在形式,获得了国家形式的民族才具有了现代意义”。⑨
二、土司的民族认同
民族观是人们对民族现象的根本认识和基本观念,包括对“民族”这个共同体的内在规定性的认识,对民族过程的理解和预设,对民族关系的看法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态度。
第一,土司认同在宗法关系上的体现,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祖先、维系亲情,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如“壮族土司官族内的统治结构呈现出宗法形态,族长官位和财产宗法式的世袭继承制,族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官族内部地方组合和衙门组织,展示族权的官族内部祠堂、族规和家谱内部土地占有和宗族共财制”。土司把宗法制贯彻到这些管理机构中,以达到收拢和强化族权的目的,同时使宗法关系成为了维系土司官族认同的纽带,这样就构筑了一个族内认同的宗法统治圈。
第二,土司民族认同的同根意识,所谓同根意识即认为各个民族都是同源共族,各个民族都是兄弟姐妹。这种同根意识源远流长,表现在各个民族大量的创世神话、洪水神话等早期民间文学作品中,实际上也是各个民族深层意识认同的体现。如德昂族神话《天王地母》说各民族为葫芦所生,“一天电闪雷鸣,劈开葫芦,里面有103人,……这就是汉、傣、白、阿昌、傈僳、回等民族。”类似的神话传说在西南各民族中是较为普遍的,古老的神话传说作为各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原始材料,可以说明“各民族是一家,各民族是兄弟”的同根意识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正如费孝通曾说:“民族格局似乎总是反映着地理的生态结构。”可见,“在地理环境和民族语言、民族文学等民族文化特征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在西南这片结构相对完整的地里单元中,西南各民族易于形成相互之间的认同感。
第三,土司认同还体现在制度认同上。土司制度得以推行百年,有赖于当时土司与土民对该制度的认同。一方面土司制度源于羁縻制度,虽较之羁縻制度受朝廷约束更多,但土司仍被准予世袭,世代享有其领地、土民及一切资源。因而土司对这一制度持认同态度。另一方面是土民对土司制度的认同,自然环境的阻隔及其形成的汉土文化差异,导致土民长期缺乏对汉区统治方式的认同,如广西龙州县域土属地区使用土著语言,险恶的自然条件与风格迥异的风俗促使众多汉官对龙州望而止步,迟滞了汉族制度文化的传播,造成汉土制度的分野与隔离。未接受过汉文化教育的土民自然不会认同汉区的社会制度。
民族作为特定历史和人文地理条件的产物,有共同的血缘意识,是“人们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和文化,共同族体性格和族属意识的稳定的社会共同体”可见,民族是一个人的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让人们存在相互关系的认同,是民族认同中的核心问题,以认同对象看,民族认同的对象是其所属的各个不同民族,其认同必然是多元的,族群则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
三、土司的国家认同
我国西南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分布区。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历代中央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置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各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发展特殊性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央王朝统治的迫切需求。
土司制度萌发于两汉时期。当时岭南广西左江、右江和红河水地区,地临交趾,境内山重水复,交通埂阻,自然形成许多“溪峒”,由于自然环境恶劣,人迹罕至,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有许多特殊性。中央王朝要治理好边疆“溪峒”地区的少数民族,单靠“汉法”,不可能达到统一安定的目的,于是将关注点集中在对土官的承袭上,土官承袭时,“必奉命”,即便远在万里的边疆,都要以身“赴阙受职”。朝廷如此重视少数民族的士官承袭,不仅使土官们没有因为“赴阙受职”的路途遥远而埋怨,相反土官们认为这是一种荣耀。于是在此后的各种征调和朝贡都踊跃争先,及时而至,国家安稳百余年。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汉王朝利用土著贵族担任羁縻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使其成为为自己统治服务的代理人,从而达到国家认同的目的。
在政治上,首先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如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后又增加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三种文官职务;其次规定土司的义务:凡是王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切义务。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纳税。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关系,维系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纳税是土司对中央王朝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可见,中央王朝在这些地区进一步强化了其统治,进贡和纳税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纳税是封建国家组织国家财政的重要手段即强制征收不存在返还问题。进贡则更多的表现的是土司的一种自觉行为。虽然纳税与进贡体现了封建政权对少数民族的盘剥,但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前进了一大步,使之“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可见南方少数民族通过赋税的征收所体验的是一种国民义务,这对土司地区人民统一国家观念的形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在经济上,土司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发展,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设驿站、修道路使西南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人员进入了西南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促进了各民族经济的发展。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地区,由于中央王朝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主导地位。同时反映出土司地区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土司统治下的土民已成为封建国家编户齐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文化上,土司制度实施后使西南各民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得以加强,促进了汉文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诸如在少数民族地区提倡儒学、设立学校、立寺庙、传经史、授学田;并且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优待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就学,并对土人入学给奖励等。尤其到明清时期,在土司地区推行“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开科举之门等等,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促进了西南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在心理上,土司的心理认同是中华民族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学认为,文化同化往往只是最低层次的同化,而心理同化,才是实现完全融合的重要阶段。以广西龙州县域为例,金龙峒与越南高平省重庆府下琅县接壤,1885年中法战争后,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中法双方派人共同勘定边界。当中方代表太平归顺道蔡希梤与法方代表勘界委员西威仪堪查到金龙峒时,“各村之间闻法人欲争,唯恐属越,扶老携幼,一路焚香环跪与蔡希梤舆前,威称:我等皆中国苍生,幸等衽席,若沦为于异域,情愿就死。”由于中国官员的据理力争,以及土民公开表达对中国的认同,金龙峒于1887年回归中国。其土民在心理上居然未泯中华之情,足见中华民族向心力之强。
可见,“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相互依存,没有民族便无所谓国家。国家以民族为基础,民族以国家为存在形式”,因此作为少数民族的土司群体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也表现的尤为重要。可以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如影随形,对人类历史产生无可估量的影响,如果过于突出民族认同会被民族主义者所利用,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反之,如果忽略民族认同的存在或压制民族认同也会引起民族不满,破坏民族团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换言之,国家认同不会削弱族群认同,反而是族群认同得以形成和延续的
前提。族群的自我认同不会在国家认同中消失。国家多族群的现实将长期存在,任何形式的对抗都不能彻底解决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长期并存不仅是世界真实的历史,也是我们真实的未来。
注释:
①贾志斌.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国家认同教育[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1).
②(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旁识形,历史[M].叶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8.
③庄孔韶.人类学通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346.
④⑨贺金瑞,燕继荣.论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3).
⑤徐则平.论民族文化的“软实力”价值[J].思想战线,2008(3).
⑥贾志斌.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国家认同教育[J].西北大学学报,2011(1).
⑦⑧钱雪梅.从认同的基本特性看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J].民族研究,2006(6).
⑩左丘明.左传·注疏(卷五十六)[M].北京:古籍出版社,1984.
[1]司马迁.明史·西南夷列传(卷116)[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张廷玉.明史·土司传(卷310)[M].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4.
[3]元脱脱.元史·世族本纪(卷14-15)[M].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4.
[4]赵尔巽.清史稿·土司传(卷512)[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