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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角度下媒体社会责任构建路径探析

2018-11-15刘竞涛

长江丛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报告责任

刘竞涛

近来,有关21世纪网新闻敲诈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媒体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媒体作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对受众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理,媒体在享受新闻自由权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危及的不仅是媒体行业本身,还可能导致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受损,更重要的是,这同时影响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走向,影响和谐社会构建。因此,怎样使媒体在履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能够运用唯物史观中的方法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现实表现

习近平同志最近指出,新闻宣传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影响广泛,必须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提高新闻队伍素质。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电视台、电台、报纸还是网络都把收视率、收听率、发行量、点击率看得非常重要,因为这些数字直接决定经济效益。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媒体往往忽视社会责任,导致虚假、欺诈、侵权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新闻的公信力,具体来说,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现实表现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新闻寻租让媒体丧失职业底线

新闻寻租指媒体或媒体从业者利用本身享有的新闻报道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违规行为。新闻寻租的一种表现是有偿新闻,即商家或企业用违规支付利益的方式操纵媒体,媒体以专题报道、连续报道的方式为商家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其实就是一种暗箱操作的新闻广告,但这种形式比单纯的广告更让人信赖,更容易误导消费者。新闻寻租更为恶劣的表现是新闻欺诈,即媒体在掌握了个人、组织或商业机构的负面信息后,以予以曝光相要挟,索取所谓的“封口费”,若要不被曝光,必须给予媒体非法利益,收取非法利益后,将负面信息予以封锁,即“有偿不闻”。近年来,媒体的新闻寻租现象愈演愈烈。更有许多媒体主动出击,自愿参与到新闻寻租中,帮助商家策划、报道商业活动,和商家联合推出报道项目,比如双方共同举办一些评选活动,企业既是出资者,又是参评单位,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不过是媒体和企业联手打造的表演秀。但普通消费者并不知情,不了解评选内幕,基于对媒体的习惯依赖和信任,极易受到媒体误导,按照评选结果调整自己的消费选择,当发现被误导时,自然对媒体充满质疑和愤怒。媒体寻租操作的结果,是媒体公信力的丧失,而公信力正是媒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积极整顿、严厉打击新闻寻租现象。

(二)媒体泛娱乐化倾向严重,意识形态引导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媒体的功能不再单一,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娱乐功能就是其中之一。但是我们应当明白,新闻媒体除此之外还具有着政治价值,引导着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是一定团体中所有成员共同具有的认识、思想、信仰等,反映了该团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也正因此,对于意识形态的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但有些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责任,一味迎合受众,将非主流、绯闻、财富等当做卖点。信息时代,媒体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很大,这种不劳而获、哗众取宠、搞怪另类就能成名的例子,违背社会传统道德准则,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使青少年形成扭曲的价值观。从近代历史开始,无论哪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传播都与当时的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与引导紧密相关。这种特质就决定了网络媒体不仅为马克思主义者所重视,也被信仰其他政治意识形态的人所重视。因而新闻媒体只有承担起社会责任,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宣传引导社会意识形态,才能赢得长远发展。

(三)媒体越位现象不容忽视

根据马克思主义新闻学原理,舆论监督的本质是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是国家整个监督体系的一部分,舆论监督不等于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媒体是公众监督的传声筒,媒体的职责是告知民众真情、真相,引导公众去监督,但一些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把自己当成了监督的主体,行使了本该由其他部门承担的职责,甚至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形成“媒介审判”,即对监督对象做出道义裁判,影响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影响了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由于媒体自身的局限性,“媒介审判”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其报道往往背离客观真实原则,带有明显的非理性色彩,致使报道错位失真,其所引发的舆论风潮往往给办案单位带来很大压力,影响公正裁决,继而造成对司法权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双重侵犯。媒体这种越权表现,可能暂时使某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但从长远来看其负面效应可能是灾难性的。[1]因为媒介审判本质上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公众已经形成对媒体的传统依赖心理,长此以往,公众的民主法治精神会被淡漠、弱化,继而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加强媒体社会责任的现实路径

(一)建立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社会对媒体的监督

媒体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形成共识,但道义呼声在利益诱惑、竞争压力面前显然苍白无力,积极的呐喊呼吁并不能实际解决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只有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法治理、依规操作,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在当前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的背景下,建立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正逢其时,媒体通过向社会发布责任报告,一方面促使媒体自我反思反省,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对媒体的监督,让舆论监督同样在阳光下运行。

目前,国内发布过社会责任报告的媒体只有少数几家,大部分媒体没有做过这项工作。2008年腾讯公司曾率先发布社会责任报告,2014年6月9日,首批11家试点媒体社会责任报告正式出炉,11家媒体针对2013年度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向社会公示,重点包括八项内容,即履行正确引导责任、提供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繁荣发展文化责任、遵守职业规范责任、履行合法经营责任、安全刊播责任、保障新闻从业人员权益责任等,并且把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改进的措施和努力的方向也进行了报告[2]。可见,媒体已经自觉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社会了,我们应以此为锲机,尽快使这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首先,报告的内容应有规范要求。主管媒体的宣传部门应当对媒体报告社会责任的内容作出规定,促使媒体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起到弘扬主旋律,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报告内容要客观全面,既要报告成绩,也要报告不足,决不能把报告沦为自我吹嘘、自我表扬;其次,评议主体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目的是让媒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因此评议主体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要有适当比例,不能把评议搞成媒体聚会的形式互相吹捧、互相颁奖;再次,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建立媒体社会责任等级评定制度、等级升降制度,对评议优秀者由政府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予以惩罚,严重违背社会责任者清理出宣传队伍,保障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法律效果。

(二)科学处理新闻与宣传的关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宣传虽然经常被我们同时使用,但二者不是等同关系,新闻不是宣传,但新闻有宣传的作用,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宣传,因此在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就必须考虑该报道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媒体的新闻报道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注意处理好新闻与宣传的关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首先,不能为了取得宣传效果,背离新闻真实。真实性永远是新闻的第一生命,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刻意渲染、杜撰甚至歪曲事实,或者不顾客观事实,按需取材,只报道自己需要的内容,舍弃隐藏其他内容,用宣传价值取代新闻价值。

其次,要做好负面新闻报道工作。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与主流文化、和谐背景相悖的负面信息,有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争夺受众,故意夸大负面新闻事件,错误引导舆论,引发公众不安,激发社会矛盾,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群众耳目喉舌的要求。因此,对负面信息必须讲政治立场,适度报道,保证

负面信息的正向效果。比如《焦点访谈》是典型的报道负面信息的节目,其所以经久不衰、深受欢迎,就因为其始终坚持政治原则,用事实说话,对报道对象进行进行建设性监督,不是为揭露而揭露,而是为解决问题而揭露。可见,负面新闻报道应当贴近群众,解决民生问题,要符合深化改革、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同时,对负面新闻报道还要适度。负面信息过多,可能导致人心不稳,对党和政府缺乏信任,社会气氛消极悲观;负面信息过少,又会造成表面繁华,不真实、不可信。因此,负面报道要适度,还要注意选择合理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随着“公共参与式新闻”局面的形成,负面新闻报道在报道事件本身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引导公众对新闻事件或社会问题做出思考和判断,即保证公众的监督权,又有利于得出客观理性的结论。

中国特色媒体制度强调公信力,公信力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负责任的媒体才能赢得公信力,公信力既要靠媒体的自律约束,也要靠外部的制度约束。新闻媒体就像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它可能会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强大工具;但一旦使用不当,被各种反华势力利用,就会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甚至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带来不可估计的危害。因而,对于军队媒体,这种重要性更应该体现出来。军队媒体不但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占领舆论阵地,更应当宣传马克思主义,传递正能量,凝聚社会共识,将军队的主流声音牢牢控制住,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媒体制度中走得更远更自信。

[1]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新闻战线,2002(11).

[2]邱玥.自省、自勉和自律——中国首批11家试点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出炉[N].光明日报,2014-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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