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早期女性丧偶情况下的遗产继承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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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中,有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占有很大比重,其中一部分,是专门规定,在女性丧偶的情况下,丈夫所留下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男性死后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是寡妇产。双方离婚和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都会对继承财产和遗产分配造成不同的影响,在这其中除了保证家族财产不外流之外,还存在着的普遍原则包括必须保证子女获得其父亲的遗产和保证寡妇在其丈夫去世以后的基本生活。
一、寡妇不改嫁前提下的遗产分配
以《勃艮第法典》为例,这一法律中有关已婚女性和寡妇产相关问题的规定多达四个部分十八条,其中主要规定丈夫去世财产如何分配、离婚财产分配、丈夫死后无嗣的财产分配、女子再婚时对以获得财产的分配。
离婚是被严格禁止的,一夫一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被严格地规定下来,任何有越轨行为的人,都要遭到相应的惩罚,依照离婚部分(Of Divorse)的规定:
“第一,任何妻子擅自离开他合法婚姻的丈夫,就把她闷死在沼泽里”。
“如果有人无缘由的抛弃自己的妻子,那么他必须在给他的妻子一份和的时候等数目的晨礼,同时缴纳12第纳尔的罚金”①
但是勃艮第法律同样第三条中也给出条件,如果这名丈夫能够证明他的妻子犯有通奸、施行巫术或破坏坟墓,那么他可以休掉他的妻子,不然的话“丈夫不可以用其它的罪名赶走他的妻子,但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净身出户,留下全部财产给他的妻子和孩子”。②
离婚之外的第二项,就是有关于晨礼、聘礼和嫁妆,影响这一财产分配的因素,在勃艮第人法律中表现为死后是否有后代,这在继承(of succession)和有关于死后无嗣的财产继承(of the inheritance of those who die without children)两部分中均有所体现。
首先,由于一方去世的时候两人还没有孩子,因此聘礼或是嫁妆均不能够退还③;其次勃艮第人的寡妇产遵循“三分之一”的分配原则,并以只享有用益权为前提,法律规定“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以后,没有再婚,且二人没有孩子,那她可以占有她前夫三分之一的财富直到她去世。在此基础上,等到她去世以后,这些财产应由她丈夫的合法继承人所继承”。④
英国的《埃塞尔伯特法典》在寡妇产的问题上表现的更为严格,首先来讲,贵族的遗孀是受到国王庇护的,在第七十五条中他们这样规定:“凡破坏一等贵族遗孀,即享受国王保护权者,应支付50先令赔偿金;若是二等遗孀,20先令赔偿金;若是三等遗孀,10先令;四等遗孀,6先令”⑤,此外在第七十六条中还规定“若某人擅自将不属于他保护的他人的遗孀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要支付两倍的赔偿金”⑥。实际上,遗孀受到保护,一方面为了保护遗孀的财产不受他人随意侵占,尤其是家族内部的人的侵占,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去世丈夫所留下的财产能够在他们合法继承人成年的时候顺利的继承。这种遗产监护人(Wards)在盎格鲁萨克逊法、西哥特法中具有出现,其作用均是一般。
《埃塞尔伯特法典》与其他法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之处还在于,遗孀和丈夫的家族可以协商子女的去留问题,而去留问题的解决方式同样关系到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与所有。二人若育有子女,如果妻子留在丈夫的家族,第七十八条规定“她应被允许持有夫妻动产的一半”⑦,而如果“她自愿带着孩子离开,应被允许带走动产的一半”,若是这名子女被丈夫的家族所留下,那么按照第八十条的规定,“她应该被允许带走相当于一名子女的动产”⑧。这几条法律,按照刘文溪教授的相关注释来讲,是为了规范遗孀的权利,实际这些财产的最终还是属于子女的,但是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之下,“遗孀可以带走夫妻共有动产的一半,丈夫家族拥有全部不动产和动产的另一半,等到子女成年之后继承”,并且“按照惯例,遗孀和子女的不动产权是相当的”。⑨
二、改嫁所涉及到的遗产的再次分配问题
改嫁所影响的,是寡妇产的归属和女性已经拥有财产的归属。
正常情况下,寡妇都会保有一块拥有用益权的不动产,数量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不等。但是如果改嫁,这份不动产是要交还给丈夫的家族的。《西哥特法典》第五部分第二节第十四条规定“如果过母亲保持寡妇身份,那她应该和子女享有相同数量的遗产”⑩,勃艮第人也有类似规定,在勃艮第有关再婚的法律中强调“如果一名女子在她的丈夫去世之后的一年之内想要改嫁,那么她完全有权利这样做,但是她必须放弃她所得的三分之一的财产”,对于她而言,一旦改嫁,所能够拥有和支配,并在自己去世之后让子女或是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只有她自她父亲那里所取得的东西,晨礼、与丈夫的共同财产都是只有用益权而没有所有权的。
总的来讲,“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以财产为中心,所有的权利归结为财产,而人只不过是作为财产的管理人而活动的”,这在和遗产分配的相关问题上体现的非常明显。对于日耳曼人来讲,财产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价值的本身,“财产的拥有或是丧失,不仅仅是一个个人问题,更关乎家族的荣誉”,因此,为了保证家族财产不流失,女性丧偶后如若改嫁,那么她几乎会失去所有之前的财产,而不改嫁,她的财产权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障。
注释:
①②Sources of the West: Readings in Western Civilization,Volume 1,Mark A.kishlansky,P131.
③同上。Burgundian Code,Of Succession:第三条“如果妻子去世时两人没有孩子,那么丈夫不应当取回结婚时所送聘礼”,第四条“如果丈夫去世的时候二人没有孩子,那么妻子也不能取回结婚时候的嫁妆”,P132.
④Sources of the West: Readings in Western Civilization,Volume 1,Mark A.kishlansky,P132.
⑤⑥⑦⑧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c·500——1042,volume Ⅰ,Dorothy Whitelock,,P393~P394.
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古代、中世纪法律文献资料选注”(项目批号11ZAD075)。《埃塞尔伯特法典》,刘文溪注,注:Ⅲ,6.
⑩Internet Medieval Sourcebook,Fordham University Center for Medieval Studies,the Visigothic code:(Forum Judic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