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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教育法规中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

2018-11-14刘伟涛李佩忠陈海菊赵丽梅

长江丛刊 2018年36期
关键词:法规师生关系教学活动

■白 婷 刘伟涛 李佩忠 陈海菊 高 欣 赵丽梅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师生关系是高等教育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以师生地位平等、相互尊重包容为基本特征。高等教育法规是约束从事高等教育主体及其相应教育行为的法律规章,是法治社会背景下贯彻执行高等教育制度最为有利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形势对师生价值观念形成强烈冲击,使得高等教育师生关系中出现诸多不和谐因素。高等教育法规从法律角度约束师生行为,对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和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法律意义[1]。

一、和谐师生关系的内涵

和谐的师生关系首先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用平等的理念与学生和谐相处;其次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挖掘学生发展潜力,对自己的学生有自信;再次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存包容之心,学会平心静气地与学生交朋友,对待学生的错误和疑问耐心解答,积极引导学生乐观面对生活;最后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对待学生始终怀揣无私奉献之心,真正成为学生的知心人,从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全方位给予指导,尤其对于一些家庭经济有困难和部分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倾注更多地关心和爱去引导他们走出阴霾,拥抱明天。

二、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完善历程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在这一阶段通过的《五四宪法》保障了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1961年通过的《高校六十条》[2]对高等教育在学生管理、教学组织、科研发展等方面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1977年我国恢复了高考制度,万千莘莘学子时隔十年再度走进考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高等教育法规立法步入新阶段,出台了《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高等教育法规。其中《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里程碑。至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基”,以《高等教育法》为 “骨干”,以地方行政规章为“分支”的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三、师生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

(一)教师利用学生赚外快

高校教师直接对接广大青年学生,既是教学活动组织者也是学生的管理者[3],而面对学生这样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很多教师借职务之便做起了社会上的兼职赚取一己私利。例如,一些教师向刚入学的新生推销电话卡、床单被套、军训服装等新生急需购买的物品;还有一些教师把目光转向考研的学生,利用上课时间向学生推销考研辅导班课程和参考书籍,更有甚者强迫学生集体购买自己推销的产品,严重损坏高校教师的形象和尊严,给原本纯粹的师生关系蒙上了金钱的阴霾。

(二)教师收受学生贿赂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环境日益复杂,高校不再是简单又相对封闭的象牙塔,师生关系也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经历了利益的“洗礼”。一些学生为了在高校中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入党资格、高额奖助学金、就业机会推荐等名额主动借机行贿教师;还有一些教师利用职权便利,通过收取学生违纪罚款、宿舍卫生不及格罚款等名目众多的款项大肆敛财;更有甚者在教师节、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暗示学生购买节日礼品,寒暑假前夕示意学生放假回来带特产,下班时间主动找学生聚会吃饭并借此机会让学生为自己买单。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师德师风建设,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三)学生被教师肆意支配

一些高校教师为了应对职称评定中的科研成果、专利发明等压力,经常利用教师的权威强迫学生牺牲课余时间帮助自己完成搜集论文参考资料、整理实验数据、调整论文格式、翻译参考文献等琐碎工作;更有甚者要求学生以自己为中心,随时响应教师需求,确保随叫随到。这些行为中学生与教师处于不平等的利益链条之中,学生受权威压迫和利益驱使无偿为教师服务。

(四)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评判不公

高校中当学生发生考试作弊、替考、旷课等违纪行为时,学院领导为了年终先进集体等荣誉不敢对学生作出处分,导致学生无法从思想上根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有一些学生受处分前夕拖父母找关系,想方设法消除处分。部分教师因对某些学生个人反感,在考试成绩上给学生“穿小鞋”;而对一些喜欢阿谀奉承但考试成绩并不理想的同学“开绿灯”。还有一些教师平时不注重上课质量,在考试时出大量不在讲授范围内的超纲题,考试成绩不理想反而埋怨学生。

(五)教学至上的绝对权威受到侵犯

一些领导经常在学生上课期间抽调学生参加企业宣讲会、名家论坛和省厅领导视察等活动,更有甚者因私事要求学生随叫随到,任课教师迫于领导权威只好允许学生请假[4],久而久之,学生会产生领导要求至上的错误思想,教学至上的绝对权威受到侵犯。

四、高等教育法规中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

(一)保证学生按时参与教学活动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中规定教师有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的义务[5],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学生参与正常的教学活动。一些教师和领导强迫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课外活动和为自己办私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有关涉事人员,重新树立课堂教学活动在高校的绝对权威。

(二)保证学生获得公正评价

高等教育法规中规定学生有权利在学习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平公正的评价[6]。一些教师不以客观成绩为标准,而依据个人喜好给学生乱打分,属于违法行为。高等教育法规中也规定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因此,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高校教师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用责任心和爱心感化学生,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据《学生手册》做出严肃处理,以身作则,在校规校纪面前,坚守道德底线,坚决不给关系户“开绿灯”。

(三)保证教学活动质量

高等教育法规中规定教师要依照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7],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现实生活中,一些教师整日忙于科研课题和社会兼职,想方设法让学生无偿为自己劳动赚取外快。在教学方面,这些教师课件常年不更新,课件严重滞后于新教材,教学方法单一死板,业务能力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平时不注重上课质量,考试成绩不理想反而埋怨学生。这些行为是亵渎教师教书育人和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的表现,严重违反高等教育法规,应给予相应处分。

(四)保证学生合法财产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中规定教师有保护学生合法财产权益的义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非法费用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令其退还所收费用[8],并对教师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些教师以收取罚款、贪污班费和奖助学金、暗示学生行贿等行为获取一己私利,是严重的权力腐败,应依法严惩。教师是战斗在教学管理岗位的一线人员,一言一行都深刻影响思想尚未成熟的青年学生。青年是国家希望,教师腐败是对民族未来的摧残,是人类文明的倒退,是最严重的腐败。

五、结语

新形势下,高校师生关系存在教师利用学生赚外快、收受学生贿赂、肆意支配学生、对学生违纪行为评判不公[9]、教学至上的绝对权威受到侵犯等不和谐因素。高等教育法规对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从法律角度规定学生按时参与教学活动、获得公正评价;规定教师保证教学活动质量、保证学生合法财产权益。高校师生应在高等教育法规的指导下,让平等互爱的和谐师生关系温暖整个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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