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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2018-11-14

长江丛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恢复性犯罪行为司法

蒋 靖

一、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与问题

(1)就目前来说,从我国各地的司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许多地方的法院正在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在保护生态环境问题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尤其是近几年来,许多法院都成立了生态资源审判庭,这就为我国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确立了相关的司法机构。而法院对于这方面案件的审理都是派出比较专业化的审判,从而确保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许多法院还设立了各种关于保护环境的审判组织,这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2)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国司法体系也在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与时俱进。尤其是目前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法院本着坚持以恢复性司法执法理念为指导,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比如像在福建省的基层法院,就很好的贯彻执行了恢复性司法执法理念,要求当事人修复或恢复破坏的环境,补种或复植等。

(3)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中的应用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为例,他们在进行恢复性司法执行的过程中,遇到破坏生态环境类似案件时,如果是比较轻的犯罪行为时,法院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会要求被告人对他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如补种树苗等。

二、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应用研究

(1)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地变化。其中恢复性司法理念正越来越被众多的研究人员和司法从业人员所接受。在执行恢复性司法这一执法理念的时候,虽然也有一些研究人员对它的运作模式持怀疑态度,但是更多的持肯定的态度,并已经将恢复性司法的执法模式应用到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具体的应用在许多地方的法院中已经开始执行了,并且已经出台了许多的相关文件和实施措施。

(2)关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人员或破坏人员,他们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还与那些严重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在属性上是不同的。原始社会里,人类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打猎、伐木等。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快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人类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如果人们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那么他就必须要对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因为如此,破坏环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会培养人们树立起良好的环保意识。

(3)虽然说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关于对保护环境方面有许多的环境刑法条文的制定,但是这些环境刑法的条文大多数都是用了一种传统的犯罪理念,他们往往对于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更多的是侧重于对人身和财产的处罚,而忽略了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破坏之后的恢复行为的处罚。所以,这就对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中的适用问题

(1)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中的适用范围是司法机关首先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从目前我国对于恢复性司法这一执法理念的发展和推广来看,我国对于司法机关在执行恢复性司法制度范围上的问题,正在不断的升华和拓展,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进行拓展。但是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执法行为时,其适用对象也是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

(2)对于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中的适用问题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适用阶段的研究。任何法律它都有自己特有的适用阶段,每个人对于他自身的犯罪行为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所以,恢复性司法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也有他独自的特点,有适用的阶段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中的适用问题的提出非常符合现阶段国际社会形式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中所要求的,这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极为有利的,对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约束和制裁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保护环境,使环境不受人为因素的破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其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1]冯仁强,李益明.恢复性司法之若干问题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报,2008(03).

[2]武向朋.民族地区生态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模式构想[J].贵州民族研究,2016(03).

[3]江星苒.将恢复性司法嵌入减刑假释之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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