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报道需要坚守的特殊规则
2018-11-14阚敬侠
阚敬侠
司法案件也是新闻报道的内容之一,法律案件报道与一般的新闻报道相比,既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又要遵守法律的特殊规范。总体上,案件报道应当有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倡导社会的法律精神。本文单就如何把握案件报道等法治新闻的特殊职业规则,阐述笔者的想法。
一、案件报道面临的特殊性问题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往往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本身就具有新闻性。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纠纷,世界各国无不通过严密的法律制度保证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权力,以避免外界的干扰。但同时,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活动本身也需要宣传,通过案例传播可以培育公民的法治素养。尤其是一些案件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热点,容易引起公众关注,新闻媒体也有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也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因此,对某些案件进行报道也是非常需要的。
毫无疑问,案件报道始终面临着新闻的开放性、社会性与司法活动的严谨性、封闭性这一对矛盾。这就是案件报道所面临的特殊性问题。如何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避免外界干扰,又能满足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需要,理顺司法执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不仅是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课题(欧美等国和我国司法界都制定了有关案件报道的指导性规范),也是媒体案件报道需要研究的问题,这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已经有所明确。
2017年引起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于欢案”及其相关报道,就很好地说明了案件报道的社会关注度和新闻媒体的审慎自觉。2017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关于“于欢涉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随后有关当事人均提出上诉。3月23日,《南方周末》首先刊发调查性报道《刺死辱母者》,把案件的主要焦点即法律与情理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25日上午,该报微信公众号再次发布相关报道,后经网络转载,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据凤凰网《“辱母杀人案”舆情激荡50小时》一文统计:25日下午,“头条新闻”开启题为《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的话题讨论,网友观点呈现一次性倾向,截至27日中午,16.89万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不合理,只有1.64万人认为合理。据“今日头条”统计,从3月25日上午至3月27日中午,有5.2亿人次点击参与此话题讨论。
主流媒体随后关于此案的报道,既注意回应社会情绪,又审慎把握法律界限,方法、效果都十分良好。《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动发声,注意把握时、度、效,相关评论从情感、伦理、法理等多角度逐层次递进评述,特别是人民日报的评论以雄厚的法律专业团队为后盾,从法律与伦理的角度切入,合理论证,理智地避开对案件判决和法官对错的评价,引导有力、适度。25日深夜“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应如何回应伦理困局》称:“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建设需要更多地正视伦理价值,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3天之内,该篇文章点击阅读量迅速增加到10万+人次。
二、案件报道需要坚持法治精神
对新闻媒体来说,案件报道往往注重的是案件的新闻性,即案件所反映的社会热点,这特别容易贴合公众的情绪并得到受众的共鸣。但应当看到,公众的情绪有其合理的一面,有时也会有不合理的偏激。负责任的新闻媒体,首先应当知道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通过正确的案件报道加以恰当引导,而不是导致不合理的社会情绪对司法办案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造成“媒介审判”之类的道德绑架。
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自身要具有法治思想。从事案件报道的编辑记者,应当明确从事案件报道的目的不是炒作热点,而是应该帮助公众分析法律疑难、培养法治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记者必须仔细研究报道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客观报道,而不是抓住一鳞片爪加以煽情。这样才能让案件报道经得起检验,成为法治新闻佳作。
还以“于欢案”报道为例。2017年3月25日,澎湃新闻网发布《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等报道,对此案件中多处执法细节提出质疑,追问执法的尺度,指出争议焦点其实就是是否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财新网也采访了刑法学界多名资深专家,提供了多种法律观点。这些专业性极强的报道吸引了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众多网友对法律、正义、情理的广泛讨论。同时,主流媒体的大量报道和网络热议,引起司法机关高度重视。3月26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该院3月24日已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也发布消息,称已派人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随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也先后做出积极回应。
经过两天的新闻热点传播,要求减少和摒弃情绪化网络意见、理性看待判决、期待二审公正审判、防止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的声音愈加清晰。主流媒体迅速报道,把公众的关注焦点及时拉回到司法机关的专业处理上。3月26日上午,“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网均报道了司法机关的积极回应。特别是“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署名“法言平”的评论文章《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称赞有关此案的舆论监督具有非凡意义,赞赏媒体和公众评论日趋理性与成熟,表扬有关公检法机关的迅速回应体现了严谨、理性的职业精神和包容胸怀,认为合法的法律裁判应当得到全社会尊重,同时也强调法律工作者要尊重媒体和普通公众的评论,负责任的媒体评论不能缺位,同时要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不超越合理界限。该文在两天内成为又一篇10万+阅读量的优质文章。此后,率先报道此案的《南方周末》也发表评论,表示感谢司法机关从善如流,新闻媒体应当尊重司法程序,捍卫司法尊严。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相互理解,各守职责,最终促成该案二审的公正判决。
总之,针对“于欢案”这个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社会敏感性强的法律案件,主流媒体能够积极主动发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报道,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度、效,既注重及时疏解网民情绪,又注意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有力推动了舆情引导和公正司法,为新闻媒体正确进行舆论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案件报道需要遵守法治新闻的特殊规则
由于案件报道具有特殊性,不仅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更关乎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这些年,曾有一些片面、偏激、超越法律程序先行定性定罪的不恰当案件报道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新闻媒体从事案件报道,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尤其需要吸取以往教训,时刻遵守法律规范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客观公正,强化法治理念。特别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报道。以下,笔者尝试从十个方面论述案件报道等法治新闻应当遵守的特殊报道规则。
第一,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案件新闻素材。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必须通过司法机关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通报、官方互联网站、裁判文书等形式,或联系司法机关所属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采集权威信息。通过当事人双方采集的信息只能作为辅助信息使用。第二,依法核实新闻要素及细节的准确性。
对各种新闻来源提供的案件信息,必须认真比较、核实,不清楚的,要补充采访,务求准确;要甄别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律师等代理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披露或散布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是否属于本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和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故意夸大、缩小、虚构情节的,要注意鉴别真伪,做到关键事实准确,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虚构。第三,必须坚持全面采访。
不能只采访一方当事人和其律师等代理人,或只报道一种观点;而是要了解当事人双方、办案的司法机关、证人、法律学者和其他社会知情群众等多方面的描述和观点,确保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第四,遵守法庭秩序。
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大声喧哗或现场提问,干扰庭审;对正在审理中的未决案件,不要提前报道法官的意见。第五,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
对于采访报道对象诸如匿名、审阅采访稿件等要求,应予以尊重;对其不合理的企图如以新闻报道对法官施加压力,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加以拒绝。第六,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
案件报道要注意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隐私,不要涉及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机密。第七,遵守司法程序。
案件报道要遵守司法程序,尊重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申辩的权利,依照司法程序报道案件进展情况,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要报道案件细节,在法庭判决前不要做定性、定罪的报道,更不能擅自评论或推测裁判结果,防止干扰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第八,维护司法公正。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绝不能以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为目的,故意进行严重失实或者恶意倾向性的报道。第九,维护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尊严和安全。
案件报道要尊重和维护法官以及原被告、第三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尊严和安全,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恶意人身攻击,损害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名誉;不得侵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第十,保持客观公正立场。
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不得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进行歪曲事实的恶意炒作;编辑记者对自己的亲戚、同学等利害关系人的案件报道,应当回避;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也不宜利用职务之便,对自身的案件纠纷进行报道。当然,案件报道还会在新闻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只要我们始终秉持法治精神,不断完善规则,就一定能够把握案件报道的正确方向。